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容诚专字[2020]200Z0156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容诚专字[2020]200Z015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于2020年6月3日出具的《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301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已收悉。根据贵所出具的《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申报会计师”)对意见落实函中涉及本所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
现就《意见落实函》提出的有关问题向贵所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意见落实函回复中的简称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意见落实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在本意见落实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问题二、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并披露MRO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MRO业务是否构成发行人的一项独立业务,与售后业务是否存在重叠关系;(2)进一步披露收入确认政策中验收的具体环节,取得终验报告时确认收入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补充披露发行人工艺介质供应系统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问题答复:
(一)进一步说明并披露MRO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MRO业务是否构成发行人的一项独立业务,与售后业务是否存在重叠关系
1、进一步说明并披露MRO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MRO业务是否构成发行人的一项独立业务,与售后业务是否存在重叠关系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一)收入”中补充披露如下:
“
(一)收入
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公司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
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
对于销售产品与设计、安装、调试等一起签订的合同,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①相关设备、材料、劳务已提供;②取得客户确认的相关验收报告;③预计与收入相关的款项可以收回。
高纯特种气体及其他没有客户现场安装和调试要求的产品销售,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①相关设备、材料已出库且对方已签收;②收到价款或取得收款的权利;③预计与收入相关的款项可以收回。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其中按业务类型分类,主要业务类型具体收入确认原则如下:
1、工艺介质供应系统业务
(1)系统综合解决方案
以产品交付并经验收合格作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即取得验收单)确认销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签订的合同、签收单及验收报告。计量方法:根据签订的合同金额确认。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确认方法如下:
销售方式 收入确认方法
总包合同 直接与业主方签订合 取得业主方签署的验收单时,按照与业主方签订的合
同 同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与总包商签订合同 取得总包商签署的验收单时,按照与总包商签订的合
同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分包合同 与总包商和业主方共 取得业主方及总包商(如合同约定)签署的验收单时,
同签订合同 按照与总包商和业主方签订的合同金额确认销售收
入
(2)MRO业务
发行人MRO业务系针对客户已建成工艺介质供应系统提供后续配套服务,包括技改工程、设备销售、配件综合采购及运营等服务,其服务对象既包括原由发行人提供工艺介质供应系统的存量客户,亦包括原有系统并非由发行人提供的新开发客户。
所谓售后业务指为确保与存量客户已经开展的业务得到及时和正确的解决,从而对已开展业务在质保范围内(包括质保期和质保服务等内容)实施的售后
服务和维护保养等工作,是发行人依据合同需遵守的履约义务,并非业务开展
的一种模式。
综上,发行人MRO业务系发行人为新老客户提供的原有工程项目的技术改造、设备制造、配件综合采购等服务,是相对于系统综合解决方案以外的业务模式,构成发行人一项独立的业务,与售后业务不存在重叠关系。
MRO业务中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政策如下:业务类型 业务说明 收入确认政策
技改工程 针对客户对原有产线产能扩充、输送设 以技改工程项目交付并经验收合格作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业务类型 业务说明 收入确认政策
备及管路更换需求提供包括自制的气 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即取得验
体、化学品设备的生产销售、管路安装、收单)确认销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
改造移位等服务。 为签订的合同、签收单及验收报告。
计量方法:根据签订的合同金额确认。
以设备交付并经验收合格作为风险和
针对客户需求,仅提供定制化设备的设 报酬的转移时点(即取得验收单)确
设备制造 计、生产和销售,不负责系统安装。 认销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签订的
合同、签收单及验收报告。计量方法:
根据签订的合同金额确认。
以配件交付并经签收后作为风险和报
配件综合 酬的转移时点(即取得签收单)确认
采购 针对客户需求,从事配件贸易活动。 销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签订的合
同、签收单。计量方法:根据签订的
合同金额确认。
以服务已提供给客户并经客户验收后
作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即取得
运营服务 为客户提供系统维护、维修、检查以及 服务验收报告)确认销售收入,收入
人员培训等服务。 确认依据为签订的合同、服务验收报
告。计量方法:根据签订的合同金额
确认。
2、高纯特种气体
以产品已交付客户并经客户验收合格作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取得客户签署的送货单(签收单)时确认收入)确认销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签订的合同、验收单。计量方法: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确认。
3、洁净室配套系统业务
以产品交付并经验收合格作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即取得验收单)确认销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签订的合同、签收单及验收报告。计量方法:根据签订的合同金额确认。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确认方法如下:
销售方式 收入确认方法
总包合同 直接与业主方签订合 取得业主方签署的验收单时,按照与业主方签订的合
同 同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与总包商签订合同 取得总包商签署的验收单时,按照与总包商签订的合
同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分包合同 与总包商和业主方共 取得业主方及总包商(如合同约定)签署的验收单时,
同签订合同 按照与总包商和业主方签订的合同金额确认销售收
入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二)进一步披露收入确认政策中验收的具体环节,取得终验报告时确认收入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1、进一步披露收入确认政策中验收的具体环节,取得终验报告时确认收入的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一)收入”中补充披露如下:
“
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艺介质供应系统及洁净室配套系统业务中部分项目存在初验及终验工序,其他项目仅有终验工序。发行人均在通过客户终验并取得终验报告时确认收入。发行人合同中包含初验条款的主要情况如下:
初验 终验 收入确认时点
安装调试后,进行验收测试 系统运行一定期间且已经解决
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 通过客户终验并取得终验报告
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测试 初验产生的整改事项完成后进
行终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发行人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分析如下:
(1)发行人通过客户初验工序后,需要根据客户初验产生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因此还存在整改或试运行等多种不确定因素,与项目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客户;发行人整改完成进行终验并取得终验报告后项目正式交付给客户,与项目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2)发行人通过客户初验工序后,继续对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控制权;发行人通过客户终验并取得终验报告后发行人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验收的项目实施有效控制;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3)发行人通过客户初验工序后,还需履行相关整改义务,合同收入金额存在不确定性,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发行人也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通过客户终验并取得终验报告后,与项目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发行人;
(4)发行人通过客户初验工序后,会发生一定的整改成本,初验后整改支出尚未发生,预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具有不确定性,不能可靠计量;发行人通过客户终验并取得终验报告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项目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综上所述,发行人仅在通过客户终验并取得终验报告时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因此在通过客户终验并取得终验报告时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
2、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一)收入”中补充披露如下:
“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至纯科技招股书披露如下:
“收入的金额按照本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按扣除商业折扣、销售折让及销售退回的净额列示。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公司,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且满足下列各项经营活动的特定收入确认标准时,确认相关的收入。
1、销售商品
商品销售在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本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并且与销售该商品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对于没有安装调试要求的产品销售,以货物签收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对于销
售产品与设计、安装、调试等一起签订的合同,以客户验收作为收入确认的依
据。
公司有安装调试要求的产品或服务主要为高纯工艺系统、配套工程等工程服务和高纯工艺设备的销售,没有安装调试要求的产品或服务主要为辅料等原材料的销售和增值服务。
2、提供劳务
本公司提供的劳务在劳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证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公司以客户验收作为劳务完成的依据。”
发行人系统综合解决方案、MRO业务(除配件综合采购业务)及洁净室配套系统业务,以客户验收作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即取得验收报告)确认销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签订的合同、签收单(若有)及验收报告等,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于销售产品与设计、安装、调试等一起签订的合同,以客户验收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和“公司以客户验收作为劳务完成的依据”收入确认方法不存在重大差异。
发行人高纯特种气体和MRO中配件综合采购业务,以产品交付并经签收后作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即取得签收单)确认销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签订的合同、签收单。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于没有安装调试要求的产品销售,以货物签收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收入确认方法不存在重大差异。
”
(三)补充披露发行人工艺介质供应系统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三)毛利率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
4、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比较情况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1)综合毛利率
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证券简称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至纯科技 34.35% 28.19% 39.02%
发行人 25.35% 26.14% 21.17%
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至纯科技。主要系发行人报告期内除工艺介质供应系统业务外,还有毛利率相对较低的洁净室配套系统业务及因产能未完全释放的高纯特种气体业务拉低综合毛利率。此外至纯科技在2019年通过并购波汇科技增加了毛利率较高的光传感光电子业务板块,因此至纯科技2019年综合毛利率提升。
(2)工艺介质供应系统业务毛利率
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工艺介质供应系统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证券简称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至纯科技 26.44% 28.19% 39.02%
发行人 27.20% 29.28% 21.46%
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艺介质供应系统业务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但整体变动幅度小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至纯科技,其中2017年发行人为切入平板显示、集成电路行业,以具备竞争力的价格承接了部分知名企业项目,导致当年工艺介质供应系统毛利率低于至纯科技。2018年及2019年发行人工艺介质供应系统毛利率整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度及2019年度发行人毛利率与至纯科技不存在重大差异。
”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1、通过查阅发行人MRO相关业务合同及与管理层的访谈,了解和评估了发行人的MRO业务收入确认政策;
2、通过查阅发行人MRO相关业务合同内容及与管理层的访谈,了解MRO业务是否构成独立业务,与售后业务是否存在重叠关系;
3、询问发行人财务总监及业务人员,了解其收入确认政策中验收的具体环节,并结合发行人销售合同条款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分析其取得终验报告时确认收入的合理性;
4、查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对比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5、查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工艺介质供应系统毛利率,并结合其业务情况对比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原因。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MRO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MRO业务构成发行人的一项独立业务,与售后业务不存在重叠关系;
2、发行人在取得终验报告时确认收入,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3、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艺介质供应系统业务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但整体变动幅度小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至纯科技,其中2017年发行人为切入平板显示、集成电路行业,以具备竞争力的价格承接了部分知名企业项目,导致当年工艺介质供应系统毛利率低于至纯科技。2018年及2019年发行人工艺介质供应系统毛利率整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度及2019年度发行人工艺介质供应系统毛利率与至纯科技不存在重大差异。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此页无正文,为容诚专字[2020]200Z0156号专项核查意见签章页)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0年6月4日
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容诚专字[2020]200Z0156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容诚专字[2020]200Z015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于2020年6月3日出具的《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301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已收悉。根据贵所出具的《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申报会计师”)对意见落实函中涉及本所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
现就《意见落实函》提出的有关问题向贵所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意见落实函回复中的简称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意见落实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在本意见落实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问题二、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并披露MRO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MRO业务是否构成发行人的一项独立业务,与售后业务是否存在重叠关系;(2)进一步披露收入确认政策中验收的具体环节,取得终验报告时确认收入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补充披露发行人工艺介质供应系统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问题答复:
(一)进一步说明并披露MRO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MRO业务是否构成发行人的一项独立业务,与售后业务是否存在重叠关系
1、进一步说明并披露MRO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MRO业务是否构成发行人的一项独立业务,与售后业务是否存在重叠关系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一)收入”中补充披露如下:
“
(一)收入
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公司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
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
对于销售产品与设计、安装、调试等一起签订的合同,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①相关设备、材料、劳务已提供;②取得客户确认的相关验收报告;③预计与收入相关的款项可以收回。
高纯特种气体及其他没有客户现场安装和调试要求的产品销售,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①相关设备、材料已出库且对方已签收;②收到价款或取得收款的权利;③预计与收入相关的款项可以收回。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其中按业务类型分类,主要业务类型具体收入确认原则如下:
1、工艺介质供应系统业务
(1)系统综合解决方案
以产品交付并经验收合格作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即取得验收单)确认销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签订的合同、签收单及验收报告。计量方法:根据签订的合同金额确认。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确认方法如下:
销售方式 收入确认方法
总包合同 直接与业主方签订合 取得业主方签署的验收单时,按照与业主方签订的合
同 同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与总包商签订合同 取得总包商签署的验收单时,按照与总包商签订的合
同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分包合同 与总包商和业主方共 取得业主方及总包商(如合同约定)签署的验收单时,
同签订合同 按照与总包商和业主方签订的合同金额确认销售收
入
(2)MRO业务
发行人MRO业务系针对客户已建成工艺介质供应系统提供后续配套服务,包括技改工程、设备销售、配件综合采购及运营等服务,其服务对象既包括原由发行人提供工艺介质供应系统的存量客户,亦包括原有系统并非由发行人提供的新开发客户。
所谓售后业务指为确保与存量客户已经开展的业务得到及时和正确的解决,从而对已开展业务在质保范围内(包括质保期和质保服务等内容)实施的售后
服务和维护保养等工作,是发行人依据合同需遵守的履约义务,并非业务开展
的一种模式。
综上,发行人MRO业务系发行人为新老客户提供的原有工程项目的技术改造、设备制造、配件综合采购等服务,是相对于系统综合解决方案以外的业务模式,构成发行人一项独立的业务,与售后业务不存在重叠关系。
MRO业务中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政策如下:业务类型 业务说明 收入确认政策
技改工程 针对客户对原有产线产能扩充、输送设 以技改工程项目交付并经验收合格作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业务类型 业务说明 收入确认政策
备及管路更换需求提供包括自制的气 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即取得验
体、化学品设备的生产销售、管路安装、收单)确认销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
改造移位等服务。 为签订的合同、签收单及验收报告。
计量方法:根据签订的合同金额确认。
以设备交付并经验收合格作为风险和
针对客户需求,仅提供定制化设备的设 报酬的转移时点(即取得验收单)确
设备制造 计、生产和销售,不负责系统安装。 认销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签订的
合同、签收单及验收报告。计量方法:
根据签订的合同金额确认。
以配件交付并经签收后作为风险和报
配件综合 酬的转移时点(即取得签收单)确认
采购 针对客户需求,从事配件贸易活动。 销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签订的合
同、签收单。计量方法:根据签订的
合同金额确认。
以服务已提供给客户并经客户验收后
作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即取得
运营服务 为客户提供系统维护、维修、检查以及 服务验收报告)确认销售收入,收入
人员培训等服务。 确认依据为签订的合同、服务验收报
告。计量方法:根据签订的合同金额
确认。
2、高纯特种气体
以产品已交付客户并经客户验收合格作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取得客户签署的送货单(签收单)时确认收入)确认销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签订的合同、验收单。计量方法: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确认。
3、洁净室配套系统业务
以产品交付并经验收合格作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即取得验收单)确认销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签订的合同、签收单及验收报告。计量方法:根据签订的合同金额确认。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确认方法如下:
销售方式 收入确认方法
总包合同 直接与业主方签订合 取得业主方签署的验收单时,按照与业主方签订的合
同 同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与总包商签订合同 取得总包商签署的验收单时,按照与总包商签订的合
同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分包合同 与总包商和业主方共 取得业主方及总包商(如合同约定)签署的验收单时,
同签订合同 按照与总包商和业主方签订的合同金额确认销售收
入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二)进一步披露收入确认政策中验收的具体环节,取得终验报告时确认收入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1、进一步披露收入确认政策中验收的具体环节,取得终验报告时确认收入的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一)收入”中补充披露如下:
“
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艺介质供应系统及洁净室配套系统业务中部分项目存在初验及终验工序,其他项目仅有终验工序。发行人均在通过客户终验并取得终验报告时确认收入。发行人合同中包含初验条款的主要情况如下:
初验 终验 收入确认时点
安装调试后,进行验收测试 系统运行一定期间且已经解决
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 通过客户终验并取得终验报告
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测试 初验产生的整改事项完成后进
行终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发行人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分析如下:
(1)发行人通过客户初验工序后,需要根据客户初验产生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因此还存在整改或试运行等多种不确定因素,与项目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客户;发行人整改完成进行终验并取得终验报告后项目正式交付给客户,与项目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2)发行人通过客户初验工序后,继续对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控制权;发行人通过客户终验并取得终验报告后发行人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验收的项目实施有效控制;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3)发行人通过客户初验工序后,还需履行相关整改义务,合同收入金额存在不确定性,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发行人也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通过客户终验并取得终验报告后,与项目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发行人;
(4)发行人通过客户初验工序后,会发生一定的整改成本,初验后整改支出尚未发生,预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具有不确定性,不能可靠计量;发行人通过客户终验并取得终验报告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项目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综上所述,发行人仅在通过客户终验并取得终验报告时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因此在通过客户终验并取得终验报告时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
2、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一)收入”中补充披露如下:
“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至纯科技招股书披露如下:
“收入的金额按照本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按扣除商业折扣、销售折让及销售退回的净额列示。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公司,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且满足下列各项经营活动的特定收入确认标准时,确认相关的收入。
1、销售商品
商品销售在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本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并且与销售该商品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对于没有安装调试要求的产品销售,以货物签收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对于销
售产品与设计、安装、调试等一起签订的合同,以客户验收作为收入确认的依
据。
公司有安装调试要求的产品或服务主要为高纯工艺系统、配套工程等工程服务和高纯工艺设备的销售,没有安装调试要求的产品或服务主要为辅料等原材料的销售和增值服务。
2、提供劳务
本公司提供的劳务在劳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证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公司以客户验收作为劳务完成的依据。”
发行人系统综合解决方案、MRO业务(除配件综合采购业务)及洁净室配套系统业务,以客户验收作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即取得验收报告)确认销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签订的合同、签收单(若有)及验收报告等,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于销售产品与设计、安装、调试等一起签订的合同,以客户验收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和“公司以客户验收作为劳务完成的依据”收入确认方法不存在重大差异。
发行人高纯特种气体和MRO中配件综合采购业务,以产品交付并经签收后作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即取得签收单)确认销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签订的合同、签收单。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于没有安装调试要求的产品销售,以货物签收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收入确认方法不存在重大差异。
”
(三)补充披露发行人工艺介质供应系统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三)毛利率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
4、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比较情况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1)综合毛利率
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证券简称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至纯科技 34.35% 28.19% 39.02%
发行人 25.35% 26.14% 21.17%
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至纯科技。主要系发行人报告期内除工艺介质供应系统业务外,还有毛利率相对较低的洁净室配套系统业务及因产能未完全释放的高纯特种气体业务拉低综合毛利率。此外至纯科技在2019年通过并购波汇科技增加了毛利率较高的光传感光电子业务板块,因此至纯科技2019年综合毛利率提升。
(2)工艺介质供应系统业务毛利率
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工艺介质供应系统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证券简称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至纯科技 26.44% 28.19% 39.02%
发行人 27.20% 29.28% 21.46%
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艺介质供应系统业务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但整体变动幅度小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至纯科技,其中2017年发行人为切入平板显示、集成电路行业,以具备竞争力的价格承接了部分知名企业项目,导致当年工艺介质供应系统毛利率低于至纯科技。2018年及2019年发行人工艺介质供应系统毛利率整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度及2019年度发行人毛利率与至纯科技不存在重大差异。
”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1、通过查阅发行人MRO相关业务合同及与管理层的访谈,了解和评估了发行人的MRO业务收入确认政策;
2、通过查阅发行人MRO相关业务合同内容及与管理层的访谈,了解MRO业务是否构成独立业务,与售后业务是否存在重叠关系;
3、询问发行人财务总监及业务人员,了解其收入确认政策中验收的具体环节,并结合发行人销售合同条款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分析其取得终验报告时确认收入的合理性;
4、查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对比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5、查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工艺介质供应系统毛利率,并结合其业务情况对比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原因。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MRO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MRO业务构成发行人的一项独立业务,与售后业务不存在重叠关系;
2、发行人在取得终验报告时确认收入,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3、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艺介质供应系统业务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但整体变动幅度小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至纯科技,其中2017年发行人为切入平板显示、集成电路行业,以具备竞争力的价格承接了部分知名企业项目,导致当年工艺介质供应系统毛利率低于至纯科技。2018年及2019年发行人工艺介质供应系统毛利率整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度及2019年度发行人工艺介质供应系统毛利率与至纯科技不存在重大差异。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此页无正文,为容诚专字[2020]200Z0156号专项核查意见签章页)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0年6月4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