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零年六月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
尊敬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16日,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帆科技”或“发行人”)收到贵所《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正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会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落实函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问题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落实函回复中的简称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落实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题的回复 宋体
在本落实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
目 录
问题一.........................................................................................................3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
问题一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已经对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但以股东背景较强等为由没有单项认定计提坏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发行人对销售人员的薪酬考核机制中,针对上述逾期款项的惩罚措施是否落实。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问题答复:
一、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已经对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但以股东背景较强等为由未单项认定计提坏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发行人与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业务合同签订于2017年8月,合同内容为CMOS芯片生产线建设工程,合同金额为4,580.00万元(含税),项目于2017年10月开工,2018年9月完工并于2018年11月取得客户验收。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需在项目验收后支付90%合同款,而其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支付2,750万元后并未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因此,发行人于2020年4月就欠款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客户支付所欠合同款项及违约利息共计1,603.01万元。2020年5月1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吉01民初512号),同意发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3.01万元。2020年6月11日,发行人与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诺在2021年10月30日之前分期支付含质保金在内的所有合同款项1,810.26万元。
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基于以下事实,发行人判断对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预期发生违约概率并未增加,具体如下:
1、客户由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和省级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股东背景较强;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
2、客户产品正常研发生产,根据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公开信息:客户2018年7月首批200mm和300mm产品陆续出货,2019年1月300mmstackbonding工艺研发成功;
3、客户经营状况良好,并未出现经营异常等情况。
综上,发行人对客户起诉仅为一种催款手段,对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预期发生违约概率并未增加,发行人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了坏账准备 169.20 万元。因此,对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发行人对销售人员的薪酬考核机制中,针对上述逾期款项的惩罚措施是否落实
发行人销售人员的薪金由基本工资和年终绩效奖金构成,销售人员的年终绩效奖金与销售业绩以及应收款项收回情况直接挂钩。针对逾期款项,发行人制定了《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及《销售激励制度》,其中《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规定对于造成逾期应收账款的业务部门和销售人员,发行人以恰当的方式予以惩罚,对于造成坏账损失的业务部门和销售人员,发行人按照考核机制相应扣减绩效;《销售激励制度》规定销售人员年终绩效奖金中30%部分在合同款项全部收回时才予以发放,未收回全部合同款项时该部分奖金不予发放。
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执行《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及《销售激励制度》,加强了对逾期款项的催收管理,提高了销售人员催收逾期款项款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减少了坏账损失风险。对于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款项未收回的
情况,相应销售人员在该项目未回款的部分绩效奖金未予发放。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对发行人管理层的访谈情况,分析判断发行人对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未单项认定计提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坏账的合理性,分析判断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询问发行人财务总监、人事总监及业务人员,了解其对销售人员薪酬的考核机制,获取奖金计算明细表,复核计算过程,结合明细表查阅发行人银行流水,判断逾期款项的惩罚措施是否落实。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对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未单项认定计提坏账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执行《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及《销售激励制度》,针对上述逾期款项的惩罚措施已落实。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志杰 业敬轩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
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
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零年六月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
尊敬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16日,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帆科技”或“发行人”)收到贵所《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正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会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落实函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问题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落实函回复中的简称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落实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题的回复 宋体
在本落实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
目 录
问题一.........................................................................................................3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
问题一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已经对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但以股东背景较强等为由没有单项认定计提坏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发行人对销售人员的薪酬考核机制中,针对上述逾期款项的惩罚措施是否落实。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问题答复:
一、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已经对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但以股东背景较强等为由未单项认定计提坏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发行人与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业务合同签订于2017年8月,合同内容为CMOS芯片生产线建设工程,合同金额为4,580.00万元(含税),项目于2017年10月开工,2018年9月完工并于2018年11月取得客户验收。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需在项目验收后支付90%合同款,而其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支付2,750万元后并未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因此,发行人于2020年4月就欠款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客户支付所欠合同款项及违约利息共计1,603.01万元。2020年5月1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吉01民初512号),同意发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3.01万元。2020年6月11日,发行人与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诺在2021年10月30日之前分期支付含质保金在内的所有合同款项1,810.26万元。
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基于以下事实,发行人判断对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预期发生违约概率并未增加,具体如下:
1、客户由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和省级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股东背景较强;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
2、客户产品正常研发生产,根据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公开信息:客户2018年7月首批200mm和300mm产品陆续出货,2019年1月300mmstackbonding工艺研发成功;
3、客户经营状况良好,并未出现经营异常等情况。
综上,发行人对客户起诉仅为一种催款手段,对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预期发生违约概率并未增加,发行人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了坏账准备 169.20 万元。因此,对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发行人对销售人员的薪酬考核机制中,针对上述逾期款项的惩罚措施是否落实
发行人销售人员的薪金由基本工资和年终绩效奖金构成,销售人员的年终绩效奖金与销售业绩以及应收款项收回情况直接挂钩。针对逾期款项,发行人制定了《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及《销售激励制度》,其中《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规定对于造成逾期应收账款的业务部门和销售人员,发行人以恰当的方式予以惩罚,对于造成坏账损失的业务部门和销售人员,发行人按照考核机制相应扣减绩效;《销售激励制度》规定销售人员年终绩效奖金中30%部分在合同款项全部收回时才予以发放,未收回全部合同款项时该部分奖金不予发放。
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执行《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及《销售激励制度》,加强了对逾期款项的催收管理,提高了销售人员催收逾期款项款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减少了坏账损失风险。对于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款项未收回的
情况,相应销售人员在该项目未回款的部分绩效奖金未予发放。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对发行人管理层的访谈情况,分析判断发行人对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未单项认定计提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坏账的合理性,分析判断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询问发行人财务总监、人事总监及业务人员,了解其对销售人员薪酬的考核机制,获取奖金计算明细表,复核计算过程,结合明细表查阅发行人银行流水,判断逾期款项的惩罚措施是否落实。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对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未单项认定计提坏账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执行《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及《销售激励制度》,针对上述逾期款项的惩罚措施已落实。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志杰 业敬轩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
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
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