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16 股份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20临-097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之孙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
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的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11,567,65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此案件的涉及金额已于2019年计提997.02万元预计负责,此案预计影响公司本期利润1,597,430.2元。
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系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针对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港务”)与国贸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公司已于2020年2月6日《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017)进行了披露。国贸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20)湘03执5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现将本次执行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国贸公司与厦门港务公司仲裁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临-017),国贸公司与厦门港务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厦
门仲裁委员会下送厦仲裁字2019056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0日签订的关于银星木浆的案涉《销售合同》于2019
年7月2日解除。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返还货
款9,970,228.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9,770,228.8元为本金,按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申请人
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997,022.88元。4、被申
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和保全
担保保险费14,257.43元。5、本案仲裁受理费100,282元,应全部由被申请人
承担;申请人向本会预交的100,282元已全部冲抵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应于本
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当承担的仲裁费100,282元直接支付与申请
人。
二、进展情况
(一)2020年5月18日,国贸公司收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20年5月28日,国贸公司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予执行申请书》。
(二)2020年7月31日,国贸公司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20)湘03执5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具体情况如下:
1、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厦仲裁字201905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执行,2020年6月2日出具(2020)湘03执5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市11,567,65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收入。
2、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2020)湘03执52号《执行决定书》“将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82885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3、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2020)湘03执52号《限制消费令》,内容为:因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国贸公司及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执行案件,国贸公司已经依法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予执行,此案已于2019年计提了997.02万元预计负责,此案预计影响公司本期利润1,597,430.2元。
2、限制消费令仅对国贸公司的相关消费进行限制,对其业务没有影响。
3、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上市公司担任董监高职务,限制消费令对公司不会产生影响。
国贸公司还有诉讼仲裁事项尚未完结,公司会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20)湘03执5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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