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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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紫光环保污水处理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增强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营运能力。该事项的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募投项目“紫光环保污水处理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募投项目转让的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97.9525%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将以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截至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估而出具的,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相关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募投项目转让的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豁免控股股东继续履行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豁免控股股东继续履行相关承诺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了表决,该事项的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向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公司持有的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97.9525%股权的交易实施完成后,豁免控股股东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7月30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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