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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3892 号),炎龙科技在业绩承诺
期内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度 预测利润(元) 实际利润(元) 完成率
2015年度 90,000,000.00 91,227,798.53 101.36%
2016年度 126,000,000.00 128,324,050.84 101.84%
2017年度 164,000,000.00 165,775,309.92 101.08%
2018年度 197,000,000.00 185,720,942.39 94.27%
合计 577,000,000.00 571,048,101.68 98.97%
由上表数据可知,炎龙科技未完成承诺利润,已触发相关协议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条件。
2、本次变更业绩补偿方式的内容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李练、鲁剑、西藏炎龙应付补偿股份数额为9,627,566股,该应补偿股份由公司以1.00元的价格进行回购。鲁剑、李练内部按照 24:1 的比例分摊应补偿股份,且鲁剑、李练和西藏炎龙对各自应支付给公司的补偿股份、现金及其利息,均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经与鲁剑、李练协商,上市公司与李练签订了《补偿协议》,双方同意《利润补偿协议》项下应当由李练与鲁剑共同承担的补偿义务全部由李练承担,即李练自愿承担上述9,627,566股应付补偿股份的补偿义务。根据鲁剑的书面说
明,其同意李练将其持有的上述应付补偿股份划转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
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
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由于本次变更仅涉及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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