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股份:申报会计师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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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德师报(函)字(20)第Q01117号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委托,对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2019年年度、2018年度及2017年度财务报表执行了审计工作,并于2020年3月27日出具了德师报(审)字(20)第S0005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我们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了发行人转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按照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说明,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我们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中需由会计师进行说明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注明,本回复的释义与招股说明书相同。
    
    四、请保荐机构与申报会计师:(1)补充说明对亿邦国际相关业务采用净额法核
    
    算的各项依据的核查(包括收取固定比例服务费、不存在存货风险、不承担主要
    
    责任等)是否充分,核查的具体情况、核查方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2)补
    
    充说明对其余芯片量产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的依据的核查是否充分,核查的具体
    
    情况、核查方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回复
    
    第一问回复内容已申请豁免披露。
    
    二、补充说明对其余芯片量产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的依据的核查是否充分,核查的具体情况、核查方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针对其余采用总额法核算的芯片量产业务,申报会计师核查了报告期内其余芯片量产业务客户的具体服务内容、运输条款约定及定价方式等,主要包括交易合同、工作说明书、报价审批流程、报价邮件、客户走访问卷、运输发货记录及发行人说
    
    明等,对其余芯片量产业务客户的核查比例分别占各年芯片量产业务收入的
    
    80.50%、85.38%、83.10%。
    
    1、承担主要责任
    
    申报会计师查阅了上述量产业务的交易合同、工作说明书,核查了各个客户的具体服务内容。申报会计师了解到,就量产业务范围而言,量产业务其他项目大部分包含对晶圆进行初步测试(CP测试),部分包含封装、测试服务。由于公司的量产业务服务范围弹性较大,且具有定制化特征,个别项目不包含晶圆测试或封装测试,但包含分析优化服务,具体在条款上体现为品质认证、特性测试、良率保证或良率持续提升等条款。该等项目服务内容与亿邦国际项目存在一定差异,公司在量产业务其他项目中承担主要责任。
    
    2、存在存货风险
    
    申报会计师查阅了上述量产业务的交易合同、工作说明书,核查了各个客户就服务内容及运输责任的约定。申报会计师了解到,在运输环节大部分合同中约定由代工厂发货至客户,少部分合同约定由公司将产品交付至客户指定地点;在生产环节,根据合同和工作说明书约定,量产业务其他项目中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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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在生产及运输环节中所起作用,公司在量产业务其他项目中承担了存货风险。
    
    3、有关交易价格
    
    申报会计师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其他芯片量产业务定价模式的说明。申报会计师了解到,公司其他芯片量产业务通常由公司在了解客户具体需求及相应晶圆厂、封装厂及测试厂等芯片制造厂商生产价格后,综合考虑量产服务内容、市场竞争情况、客户需求规模、客户行业地位等因素,并经与客户协商,最终确定价格。
    
    申报会计师核查了上述量产业务中公司定价审批过程,查看定价流程文件中的审批过程(价格信息通常由销售人员上报并经相关业务及财务负责人等审批,针对个别给予优惠价格的订单,需经发行人总裁同意后方可发送给客户)、审批内容、备注信息等或发行人关于定价过程的说明。
    
    申报会计师核查了上述量产业务中公司向客户相关报价邮件或发行人关于报价过程的相关说明。申报会计师了解到,公司未在报价邮件中向客户透露成本价格或利润比例,或表达过类似含义。
    
    经核查上述量产业务情况,发行人综合考虑客户具体需求、量产服务内容、生产价格、市场竞争情况、客户需求规模、客户行业地位等因素而最终确定价格,发行人存在关于价格确定的内部审批过程,发行人在向客户的相关报价文件中亦未向客户透露过成本价格或利润比例。发行人有权自主决定其价格。
    
    综上,发行人其他量产业务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申报会计师相关核查程序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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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芯原微电子(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之签字盖章页)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签字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签字注册会计师: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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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德师报(函)字(20)第Q01117号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委托,对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2019年年度、2018年度及2017年度财务报表执行了审计工作,并于2020年3月27日出具了德师报(审)字(20)第S0005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我们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了发行人转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按照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说明,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我们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中需由会计师进行说明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注明,本回复的释义与招股说明书相同。
    
    四、请保荐机构与申报会计师:(1)补充说明对亿邦国际相关业务采用净额法核
    
    算的各项依据的核查(包括收取固定比例服务费、不存在存货风险、不承担主要
    
    责任等)是否充分,核查的具体情况、核查方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2)补
    
    充说明对其余芯片量产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的依据的核查是否充分,核查的具体
    
    情况、核查方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回复
    
    第一问回复内容已申请豁免披露。
    
    二、补充说明对其余芯片量产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的依据的核查是否充分,核查的具体情况、核查方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针对其余采用总额法核算的芯片量产业务,申报会计师核查了报告期内其余芯片量产业务客户的具体服务内容、运输条款约定及定价方式等,主要包括交易合同、工作说明书、报价审批流程、报价邮件、客户走访问卷、运输发货记录及发行人说
    
    明等,对其余芯片量产业务客户的核查比例分别占各年芯片量产业务收入的
    
    80.50%、85.38%、83.10%。
    
    1、承担主要责任
    
    申报会计师查阅了上述量产业务的交易合同、工作说明书,核查了各个客户的具体服务内容。申报会计师了解到,就量产业务范围而言,量产业务其他项目大部分包含对晶圆进行初步测试(CP测试),部分包含封装、测试服务。由于公司的量产业务服务范围弹性较大,且具有定制化特征,个别项目不包含晶圆测试或封装测试,但包含分析优化服务,具体在条款上体现为品质认证、特性测试、良率保证或良率持续提升等条款。该等项目服务内容与亿邦国际项目存在一定差异,公司在量产业务其他项目中承担主要责任。
    
    2、存在存货风险
    
    申报会计师查阅了上述量产业务的交易合同、工作说明书,核查了各个客户就服务内容及运输责任的约定。申报会计师了解到,在运输环节大部分合同中约定由代工厂发货至客户,少部分合同约定由公司将产品交付至客户指定地点;在生产环节,根据合同和工作说明书约定,量产业务其他项目中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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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在生产及运输环节中所起作用,公司在量产业务其他项目中承担了存货风险。
    
    3、有关交易价格
    
    申报会计师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其他芯片量产业务定价模式的说明。申报会计师了解到,公司其他芯片量产业务通常由公司在了解客户具体需求及相应晶圆厂、封装厂及测试厂等芯片制造厂商生产价格后,综合考虑量产服务内容、市场竞争情况、客户需求规模、客户行业地位等因素,并经与客户协商,最终确定价格。
    
    申报会计师核查了上述量产业务中公司定价审批过程,查看定价流程文件中的审批过程(价格信息通常由销售人员上报并经相关业务及财务负责人等审批,针对个别给予优惠价格的订单,需经发行人总裁同意后方可发送给客户)、审批内容、备注信息等或发行人关于定价过程的说明。
    
    申报会计师核查了上述量产业务中公司向客户相关报价邮件或发行人关于报价过程的相关说明。申报会计师了解到,公司未在报价邮件中向客户透露成本价格或利润比例,或表达过类似含义。
    
    经核查上述量产业务情况,发行人综合考虑客户具体需求、量产服务内容、生产价格、市场竞争情况、客户需求规模、客户行业地位等因素而最终确定价格,发行人存在关于价格确定的内部审批过程,发行人在向客户的相关报价文件中亦未向客户透露过成本价格或利润比例。发行人有权自主决定其价格。
    
    综上,发行人其他量产业务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申报会计师相关核查程序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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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芯原微电子(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之签字盖章页)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签字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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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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