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相关材料,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经讨论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丁宏广先生、丁伯英女士、丁伊可小姐、洪贤良先生、孟晓红女士、穆玲婷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邓春华女士、吴景深先生、高镭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的提名资格、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及董事会审议程序规范,均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核查上述董事候选人的履历、任职资格等资料后,我们一致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未发现上述董事候选人存在《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非独立董事以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3、我们同意董事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邓春华 杨义生 齐萌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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