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威尔: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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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77 证券简称:迪威尔 公告编号:2020-007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PEISHAN HUANG(黄培山)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PEISHAN HUANG(黄培山)先生因工作原因,现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鉴于PEISHAN HUANG(黄培山)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到任之前,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PEISHAN
    
    HUANG(黄培山)先生仍将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其在公司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PEISHAN HUANG(黄培山)先生的辞职将自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
    
    截止本公告日,PEISHAN HUANG(黄培山)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及董事会对PEISHAN HUANG(黄培山)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7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提名王宜峻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王宜峻女士当选后将接任原PEISHAN HUANG(黄培山)先生担任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与独立董事任期一致。
    
    王宜峻女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且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王宜峻女士曾于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一职,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王宜峻女士具备丰富的独立董事经验和对公司情况比较了解,拟再次聘任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王宜峻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王宜峻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一致同意王宜峻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王宜峻女士当选独立董事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王宜峻女士简历:
    
    王宜峻女士,1975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京大学会计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曾任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证券金融部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现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06年入选财政部首批全国会计行业领军人才(注册会计师系列),2012年获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并先后在香港、美国、澳大利亚会计师事务所学习交流。
    
    截至本公告日,王宜峻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王宜峻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7)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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