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
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
露的问询函》的专项回复意见
2020年7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
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的专项回复意见
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或“公司”)委托,担任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港”)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其中大连港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以下简称为“本次合并”)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现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7月21日出具的《关于对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87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中要求律师发表意见的有关事项,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次交易有关情况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专项回复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回复意见,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专项回复意见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专项回复意见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2、为出具本专项回复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大连港、营口港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回复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大连港、营口港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回复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副本复印材料、声明函或证明;所有提供给本所或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之处;所有文件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或原件一致,均客观真实,未被修改、修订或撤回;所有文件(包括副本、扫描件和复印件)中的签字、盖章均为真实有效并经合法授权的。
3、对于本专项回复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相关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作为制作本专项回复意见的依据。
4、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交易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专项回复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内容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内容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数据、内容或结论,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和能力。
5、本专项回复意见仅供营口港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回复意见作为营口港对《问询函》的回复材料,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专项回复意见所使用的简称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所使用的简称含义相同。
正文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本次交易有关情况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问询函》问题 3、问题 4 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专项回复意见:
《问询函》问题 3、预案披露,大连港及营口港将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程序,并将根据各自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请补充披露:(1)大连港及营口港的具体债务金额、类型、到期时间,其中已取得债权人同意无须提前偿还或担保的金额;(2)分别说明大连港和营口港向主张提前清偿的债权人提供清偿债务或担保的期限,如无法按时履约,对债权人的具体保护措施;(3)结合公司偿债能力及担保能力,分析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对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安排等的具体影响及应对方案。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大连港及营口港的具体债务金额、类型、到期时间,其中已取得债权人同意无须提前偿还或担保的金额
1、大连港及营口港的具体债务金额、类型、到期时间
根据大连港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以及大连港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2020年3月31日,大连港母公司口径涉及金融债权人的主要债务(未经审计)为应付债券本金及利息共计612,379.10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为60.43%。大连港所发行债券的主要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 债券简称 代码 发行日 到期日 发行金额
(亿元)
2011 年大连港
股份有限公司 11大连港 122072 2011-05-23 2021-05-23 23.5
公司债券
大连港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
面向合格投资 17连港01 140399 2017-04-27 2022-04-27 10.7
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
大连港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 18大连港 101800837 2018-08-03 2023-08-03 25.0
度第一期中期 MTN001
票据
注: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为“11大连港”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营口港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以及营口港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2020年3月31日,营口港母公司口径涉及金融债权人的主要债务(未经审计)为:(1)应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5,851.20万元。截至2020年5月31日,前述贷款本金及利息已偿还完毕;以及(2)应付债券本金及利息共计100,916.62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为55.83%。营口港所发行债券的主要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 债券简称 代码 发行日 到期日 发行金额
(亿元)
营口港务股份
有限公司 2014 14营口港 122331 2014-10-20 2021-10-20 10
年公司债券
2、大连港及营口港已取得债权人同意无须提前偿还或担保的金额
大连港及营口港将分别于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后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分别要求大连港或营口港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之日,大连港和营口港尚未根据《公司法》发出债权人通知和履行公告程序,根据大连港和营口港的说明,尚未有债权人向大连港和营口港主张提前清偿或另行提供担保。
(二)分别说明大连港和营口港向主张提前清偿的债权人提供清偿债务或担保的期限,如无法按时履约,对债权人的具体保护措施
1、大连港向主张提前清偿的债权人提供清偿债务或担保的期限及保护措施
大连港将于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后,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就本次交易债务继承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大连港将应债权人的要求依法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债务提供担保。鉴于《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向主张提前清偿的债权人提供清偿债务或担保的期限,大连港届时将与该等债权人协商确定相关期限。
根据大连港的说明,大连港将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分别召开“11大连港”、“17连港01”和“18大连港MTN001”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履行相关义务。
2、营口港向主张提前清偿的债权人提供清偿债务或担保的期限及保护措施
营口港将于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后,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就本次交易债务继承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营口港将应债权人的要求依法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债务提供担保。鉴于《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向主张提前清偿的债权人提供清偿债务或担保的期限,营口港届时将与该等债权人协商确定相关期限。
根据营口港的说明,营口港将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召开“14营口港”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履行相关义务。
(三)结合公司偿债能力及担保能力,分析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对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安排等的具体影响及应对方案
根据大连港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0年3月31日,大连港母公司口径的货币资金(未经审计)为142,426.77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未经审计)为165,999.86万元。
以大连港母公司口径的负债分析,假设需提前清偿的债务占总债务的比例分别为100%、50%和10%的情况下,大连港的流动资产覆盖率和净资产覆盖率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 亿元)
净资产 流动资产 负债合计 假设提前清 假设提前清 净资产覆 流动资产
偿比率 偿债务金额 盖率 覆盖率
100% 101.34 188.82% 59.60%
191.35 60.40 101.34 50% 50.67 377.64% 119.20%
10% 10.13 1888.20% 596.01%
根据大连港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以及大连港的说明,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之日,大连港不存在实质性影响其流动资产及净资产的情况,大连港流动资产能够一定程度上满足偿还债务的需要,大连港的流动资产覆盖率、净资产覆盖率均能够保持相对较高的水平,具备一定的履行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能力。
根据营口港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0年3月31日,营口港母公司口径的货币资金(未经审计)为82,555.31万元。
以营口港母公司口径的负债分析,假设需提前清偿的债务占总债务的比例分别为100%、50%和10%的情况下,营口港的流动资产覆盖率和净资产覆盖率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 亿元)
净资产 流动资产 负债合计 假设提前清 假设提前清 净资产覆 流动资产
偿比率 偿债务金额 盖率 覆盖率
100% 18.08 692.87% 75.33%
125.27 13.62 18.08 50% 9.04 1385.73% 150.66%
10% 1.81 6928.65% 753.32%
根据营口港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以及营口港的说明,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之日,营口港不存在实质性影响其流动资产及净资产的情况,营口港流动资产能够一定程度上满足偿还债务的需要,营口港的流动资产覆盖率、净资产覆盖率均能够保持相对较高的水平,具备一定的履行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能力。
因此,根据大连港及营口港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以及大连港及营口港的说明,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之日,大连港及营口港不存在实质性影响其流动资产及净资产的情况,大连港及营口港的流动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偿还金融负债的需要,若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大连港和营口港可通过提供担保、支付现金或变现流动资产等方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次交易中,大连港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1亿元,拟补充本次交易后存续公司的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以进一步加强应对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之日,大连港和营口港尚未启动债权人通知及公告程序,尚未有债权人向大连港和营口港主张提前清偿或另行提供担保,暂不涉及提前清偿债务或担保的具体期限安排。根据大连港及营口港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以及大连港及营口港的说明,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之日,大连港及营口港不存在实质性影响其流动资产及净资产的情况,大连港及营口港的流动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偿还债务的需要,并且大连港拟在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本次交易后存续公司的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以进一步加强应对能力。
《问询函》问题 4、预案披露,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营口港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大连港将承继及承接营口港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请补充披露:(1)营口港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资质申领、资产权属变更、合同变更和续约等,相关权利义务的变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2)相关资产如涉及共有人的,是否已取得共有人同意;(3)如涉及承继及承接的,说明大连港是否符合相关资质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营口港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资质申领、资产权属变更、合同变更和续约等,相关权利义务的变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营口港相关业务分别由营口港总部、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具体开展,开展业务涉及的主要业务资质、主要资产分别由各主体持有,所涉业务合同亦分别由各主体签署。
(一)营口港总部
1、业务资质
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存续公司大连港将承继和承接营口港的所有资产、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因此,除法律主体发生变化外,营口港现有业务涉及的经营场地、经营设备、设施、人员等并不会发生实质变化,营口港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许可和资质将变更至合并后存续公司或由存续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2、资产权属
(1)土地及房产
营口港拥有的土地和房产中,部分房产存在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况。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之日,该等土地及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未设定抵押或其他第三方限制性权利,亦未被司法查封或冻结。根据营口港的说明并经核查,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不影响营口港正常的业务使用,未对营口港现有业务开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需办理将该等土地、房产权属转移登记至存续公司的相关程序,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至合并后存续公司的程序。
(2)知识产权
营口港为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之日,该等知识产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未设定抵押或其他第三方限制性权利,亦未被司法查封或冻结。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将该等知识产权变更登记至合并后存续公司。
(3)对外投资
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之日,营口港现有控股子公司共2家、参股子公司共4家,具体情况如下:
营口 目前
序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港持 存续
号 股比 状态
例
装卸搬运;仓储(不含易燃易爆危险
1. 营口新港矿石码头有限公司 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依88% 存续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集装箱码头内的装卸、驳运、仓储经
营口新世纪集装箱码头有限 营(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集装箱
2. 拆装箱、集装箱维修及清洗。(依法 60% 存续公司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集装箱船舶的装卸作业、国际集装箱
中转、堆放、拆装箱、修洗箱、揽货、
3. 营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杂涉货及船行的政装许卸可业的务,及凭其许它可相证关经业营务)。50% 存续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粮食储存、收购、中转、贸易;经销:
4. 中储粮营口储司运有限责任公 的钢项材目、,建经材相、关化部肥门。(批依准法后须方经可批开准展48.3% 存续
经营活动。)
港口工程建筑;装卸搬运;轮胎、钢
丝绳、钢带、润滑油销售;仓储;劳
5. 鞍钢营口港务有限公司 务服务;国内船货代理。(依法须经 20% 存续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
用签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
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
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 正在
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 办理
6. 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注 现款;;办对理成成员员单单位位办之理间票的据内承部兑转与账贴结49% 注销
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 登记
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 手续
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2020年6月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解散的批复》(银保监复[2020]336号),同意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解散。
2018年12月17日,大连海事法院作出(2015)大海商初字第517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昆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粮食分公司、营口港216,107,800.40元等值资产;2018年12月26日,大连海事法院向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2015)大海商初字第51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冻结营口港持有的营口新港矿石码头有限公司、中储粮营口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之日,营口港持有的营口新港矿石码头有限公司的股权、中储粮营口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存在因财产保全被大连海事法院司法冻结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据此,营口港需向大连海事法院提供其可接受的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如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等,并申请法院解除现有子公司股权上的财产保全,营口港提供等值担保财产后方可解除股权冻结情形。在前述股权冻结情形消除及取得其余股东的同意及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营口港方能办理将所持前述两家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合并后存续主体的程序。
综上,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所持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将不涉及由大连港承接,除此之外,营口港持有的营口新港矿石码头有限公司、中储粮营口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解除股权冻结,且营口港子公司其余股东同意及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营口港子公司股权将由合并后存续公司承继并需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变更登记程序。
3、合同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经核查,营口港正在履行的主要客户、供应商的重大业务合同项下不存在限制本次合并的约束性条款。据此,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在其相关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将由合并后存续公司继续履行。
(二)营口港分公司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规定,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有分公司的,应当在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分公司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注销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分立前办理分公司注销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根据《换股吸收合并协议》,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分公司归属于存续公司,并变更登记为大连港的分公司。因此,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分公司将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变更至大连港的登记手续,营口港分公司的相关资质需在分公司名称变更后履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变更程序。
(三)营口港子公司
根据《换股吸收合并协议》,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所持子公司股权归属于存续公司,并变更登记为大连港的子公司。
营口港子公司为独立法人主体,其相关资产、资质、业务、合同等因其法人地位继续存在,均不涉及需要变更的情形。
二、相关资产如涉及共有人的,是否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根据营口港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之日,营口港系其自有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的唯一证载权利人,不存在与他人共有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营口港相关资产不涉及其他共有人,本次合并涉及的资产承继及转移登记不存在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
三、如涉及承继及承接的,说明大连港是否符合相关资质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营口港现有业务涉及的经营场地、经营设备、设施、人员将由大连港承继和承接,在该等生产经营条件不发生实质变化的条件下,营口港现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许可和资质可以变更至存续公司或由存续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营口港分公司的相关资质需在分公司名称变更后履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变更程序;营口港子公司为独立法人主体,其资质因其法人地位继续存在,不涉及需要变更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营口港现有业务涉及的经营场地、经营设备、设施、人员将由大连港承继和承接,在该等生产经营条件不发生实质变化的条件下,营口港现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许可和资质将变更至存续公司或由存续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营口港的自有土地、房产及知识产权需转移登记至存续公司,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至存续公司的程序;营口港总部业务合同将由存续公司继续履行;营口港分公司将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其相关资质需在分公司名称变更后履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变更程序;营口港持有的营口新港矿石码头有限公司、中储粮营口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解除股权冻结,且营口港子公司其余股东同意及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营口港子公司股权将变更为由存续公司持有;营口港的相关资产不涉及其他共有人,本次合并涉及的资产承继及转移登记不存在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
本专项回复意见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连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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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学 兵 孙 为
张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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