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2.公司编制的上述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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