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业务拓展,提升其生产经营能力,提供财务资助具有必要性。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且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克强 李 想
吴艾今
二○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