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2 证券简称:国睿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7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0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6亿元。
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根据前述相关规定,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数量、发行价格、发行股份锁定期等安排进行调整的相关议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实际发行股份数量38,387,715股,发行价格15.63元/股,由11名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599,999,985.45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9,682,446.8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0,317,538.64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37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河西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中国银行河西支行 银行账号 金额(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 492374917419 57,249.998545
注: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0,317,538.64元,与上表中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及相关税费。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开立募资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支付重组交易现金对价、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河西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银行河西支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河西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河西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中国银行河西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河西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银行河西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证券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中国银行河西支行,同时向公司和中国银行河西支行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银行河西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建投证券发现公司、中国银行河西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三方监管协议》自各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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