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于2020年5月22日实施完成2019年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及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梁东来、任晓琨、刘辉、孙文征、王晓阳、刘艳、马晓亮、王晓和史淑红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离职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梁东来等9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通过核查2019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结果、拟解锁的316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激励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已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 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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