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国光连锁 股票代码:605188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 GUOGUANG COMMERCIAL CHAINS CO., LTD.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文天祥大道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020年7月27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连锁”、“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8年10月2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如下条件: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安排发生;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所述的“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母公司报表数。
3、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满足的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6、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以上所述的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
7、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8、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因生产经营情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须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向股东大会提出,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制定了《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对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的股利分配作了进一步安排。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四、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计划”。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江西国光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胡金根、蒋淑兰、胡志超、胡智敏、胡春香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3、公司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吉安市井开区齐兴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安市井开区利兴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安市井开区弘兴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安市井开区福兴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如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如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刘群、涂舜华,高级管理人员王勤、王冬萍、杜群、翟忠南,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本人对于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之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将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的监事陈云玲、熊玉婷、肖燕舞、伍芸玲、吴炳华,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本人对于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之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将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1、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相关股价稳定措施。
2、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机制被触发时,公司应按照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西国光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50%。
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50%。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案相关的承诺。
4、公告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 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将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5、股价稳定措施终止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股价稳定措施履行完毕,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用于回购或增持资金金额已达上限;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6、约束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应用于增持股份的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用于增持股份的等额资金从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和津贴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和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对此,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江西国光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①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本公司将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2)控股股东江西国光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①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发行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本公司将敦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①本人将严格按照发行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本人将敦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五)关于公开发行前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江西国光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5)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公司及本公司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采取协议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如本公司通过协议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公司不再具有发行人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身份的,本公司在减持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本项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将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6)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7)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8)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9)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10)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中国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胡金根、蒋淑兰、胡志超、胡智敏、胡春香作为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5)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采取协议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如本人通过协议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百分之五的,本人在减持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本项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相关规定。本人将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将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6)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7)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8)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9)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10)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中国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或薪酬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或薪酬。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招股说明书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则公司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股票已发行并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江西国光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胡金根、蒋淑兰、胡志超、胡智敏、胡春香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则本公司/本人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股票已发行并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和验资复核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蓝策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承诺出具日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江西国光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公司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胡金根、蒋淑兰、胡志超、胡智敏、胡春香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其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145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17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7月28日
3、股票简称:国光连锁
4、股票代码:605188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9,558.0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4,958.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发行的4,958.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20年7月28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 : JIANGXI GUOGUANG COMMERCIAL CHAINS CO.,
LTD.
3、注册资本 : 44,6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 :胡金根
5、成立日期 : 2005年11月9日
6、住 所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文天祥大道8号
7、邮政编码 : 343000
8、电 话 : 0796-8117072
9、传真号码 : 0796-8115138
10、互联网网址 : http://www.jxggls.com
11、电子信箱 : investors.gg@jxggls.com
12、所属行业 :连锁零售行业
13、营业范围 :商业经营;商业投资管理;经营场地出租;停车场管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14、主营业务 :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要从事连锁超市、百货商场的运营
业务。公司立足于江西省内,多年来通过深耕本地市
场、持续推进门店升级转型,成为以生鲜、食品为核
心品类的零售企业。
15、董事会秘书 :翟忠南
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发行债券,不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如下:
姓名 职务 持股方式 持股数(万股) 总占发股行本后比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例
胡金根 董事长 直接持股及通过国光实 8,600.00 18,904.20 55.50%
业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及通过国光实
蒋淑兰 董事、总经理 业、齐兴咨询、利兴咨 4,315.58 3,780.84 16.34%
询、弘兴咨询、福兴咨
询间接持股
胡志超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及通过国光实 2,161.17 1,260.28 6.90%
业间接持股
胡春香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1,077.20 - 2.17%
刘群 董事、财务总监 通过齐兴咨询间接持股 - 20.00 0.04%
涂舜华 董事 通过齐兴咨询间接持股 - 20.00 0.04%
通过齐兴咨询、利兴咨
陈云玲 监事会主席 询、弘兴咨询、福兴咨 - 10.00 0.02%
询间接持股
熊玉婷 监事 通过齐兴咨询间接持股 - 4.00 0.01%
肖燕舞 监事 通过齐兴咨询间接持股 - 3.34 0.01%
伍芸玲 职工代表监事 通过齐兴咨询间接持股 - 8.00 0.02%
吴炳华 职工代表监事 通过齐兴咨询间接持股 - 3.00 0.01%
王勤 副总经理 通过齐兴咨询间接持股 - 15.00 0.03%
王冬萍 副总经理 通过齐兴咨询间接持股 - 15.00 0.03%
杜群 副总经理 通过齐兴咨询间接持股 - 15.00 0.03%
翟忠南 董事会秘书 通过齐兴咨询间接持股 - 40.00 0.08%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国光实业,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25,205.59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6.51%。国光实业成立于2018年1月8日,注册资本为5,6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胡金根。
国光实业经营范围为:市场管理;旅游饭店服务;应用软件开发;日用品制造;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建筑的装饰活动;室内外人工体育场所服务;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胡金根先生、蒋淑兰女士、胡志超先生、胡智敏先生、胡春香女士,上述五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股份合计为 97.58%,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2018年2月26日,为加强对公司的管理,保证公司稳定发展和实际控制权的稳定,胡金根先生、蒋淑兰女士、胡志超先生、胡智敏先生、胡春香女士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上述五人中,胡金根先生与蒋淑兰女士系夫妻关系,胡金根先生与胡春香女士系兄妹关系,胡志超先生、胡智敏先生为胡金根、蒋淑兰夫妇之子。其基本情况如下:
持股方式
姓名 身份证号 在本公司任职 持股方式 被持股公司/ 持股比例/
被投资企业 投资比例
胡金根 3624011964******** 董事长 直接持股 本公司 19.28%
间接持股 国光实业 75.00%
直接持股 本公司 9.68%
间接持股 国光实业 15.00%
蒋淑兰 3624011966******** 董事、总经理 间接持股 齐兴咨询 35.26%
间接持股 利兴咨询 34.06%
间接持股 弘兴咨询 20.74%
间接持股 福兴咨询 52.40%
胡志超 3624011990********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本公司 4.85%
间接持股 国光实业 5.00%
胡智敏 3624011991******** 设备采购部经 直接持股 本公司 3.23%
理 间接持股 国光实业 5.00%
胡春香 3624011973********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本公司 2.42%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单位:万股
序 股东姓名 发行前 发行后
号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锁定期
1 江西国光实业有限公司 25,205.59 56.51% 25,205.59 50.86% 36个月
2 胡金根 8,600.00 19.28% 8,600.00 17.35% 36个月
序 股东姓名 发行前 发行后
号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锁定期
3 蒋淑兰 4,315.58 9.68% 4,315.58 8.71% 36个月
4 胡志超 2,161.17 4.85% 2,161.17 4.36% 36个月
5 胡智敏 1,440.46 3.23% 1,440.46 2.91% 36个月
6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080.00 2.42% 1,080.00 2.18% 12个月
7 胡春香 1,077.20 2.42% 1,077.20 2.17% 36个月
吉安市井开区齐兴信息
8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420.00 0.94% 420.00 0.85% 36个月
伙)
吉安市井开区利兴信息
9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100.00 0.22% 100.00 0.20% 36个月
伙)
吉安市井开区弘兴信息
10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100.00 0.22% 100.00 0.20% 36个月
伙)
吉安市井开区福兴信息
11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100.00 0.22% 100.00 0.20% 36个月
伙)
本次发行股份 - - 4,958.00 10.00% 无
总 计 44,600.00 100% 49,558.00 1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信息,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为51,657户,其中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1 江西国光实业有限公司 25,205.59 50.86%
2 胡金根 8,600.00 17.35%
3 蒋淑兰 4,315.58 8.71%
4 胡志超 2,161.17 4.36%
5 胡智敏 1,440.46 2.91%
6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080.00 2.18%
7 胡春香 1,077.20 2.17%
8 吉安市井开区齐兴信息咨询合伙 420.00 0.85%
企业(有限合伙)
9 吉安市井开区利兴信息咨询合伙 100.00 0.20%
企业(有限合伙)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吉安市井开区弘兴信息咨询合伙 100.00 0.20%
企业(有限合伙)
吉安市井开区福兴信息咨询合伙 100.00 0.20%
企业(有限合伙)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958.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6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495.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股票数量为4,462.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86,216股,包销比例为0.17%。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3,054.7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7月22日出具了瑞华验字第[2020]01290002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4,203.06 万元。根据瑞华验字[2020]01290002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内容 金额(万元)
承销和保荐费用 2,735.85
律师费 226.42
审计验资费 716.9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43.40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材料印刷费 80.42
合计 4,203.06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85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8,851.64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02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 2019 年 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20元(按本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市盈率:22.9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发行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20]01290001”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可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审阅了公司2020年3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瑞华阅字[2020]01290003”《审阅报告》。上述审阅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9年12月31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保持稳定增长趋势,公司经营状况正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期间,公司整体经营环境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采购、销售等业务板块运转正常,经营状况良好。
公司根据2019年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预计2020年1-6月营业收入约为120,000万元至122,500万元,较去年同期营业收入(执行新收入准则模拟编制的营业收入)增长7.88%至10.13%;预计2020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7,800万元至8,1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9.23%至13.43%;预计2020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约为7,200万元至7,500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0.47%-15.08%。上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及利润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本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或上级单位)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开户银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
账户名称: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796900180600017
金额:11,524.59万元
用途:连锁门店建设项目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福支行
账户名称: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4371101040011360
金额:2,647.87万元
用途:连锁门店改建项目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
账户名称: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36050184015200000646
金额:3,361.57万元
用途:吉安物流配送中心升级项目
开户银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
账户名称: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757089700000003896
金额:2,680.67万元
用途: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宏敏、秦成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以及甲方向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乙方按月(每月十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者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与江西章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了《工业生产项目投资合同书》,本公司拟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高新区投资兴办生鲜食品加工、包装及销售项目,项目总投资为3亿元,除此之外本公司未进行其他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向江西银行申请信贷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赣州国光向九江银行申请信贷有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关联方为公司银行信贷事宜提供担保事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2020年7月24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本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除此之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3层
联系电话 : 010-6083 8888
传真号码 : 010-6083 3955
保荐代表人 :魏宏敏、秦成栋
项目协办人 :刘卫华
项目经办人 :杨可、沈静燕、屈亚楠、杨浩然、杜洁琪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