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经营规划,有助于提高募投项目的运作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以及《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
LIEPING CHEN(陈列平)、钱智、陈新军、张淳、ROY STEVEN HERBST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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