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的授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行、交易、托管、付息及股份转换等相关事宜,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杨权根 刘华 项荣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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