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后形成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财务资助系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被动形成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认可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与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因实际经营需要形成的互相担保的事实,公司为其提供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