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议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发行H股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发行H股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H股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及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该方案,并同意将本议案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孙明成 翟永功
欧小杰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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