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李晓冬先生、刘述峰先生、李长之先生、曹家凯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选举李晓冬先生、刘述峰先生、李长之先生、曹家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鲁春艳女士、鲁瑾女士、杨东涛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选举鲁春艳女士、鲁瑾女士、杨东涛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鲁春艳 鲁瑾 杨东涛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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