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河南双汇地产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事前认可的书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将于2020年7月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河南双汇地产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河南双汇地产有限公司股权事项是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河南双汇地产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万隆先生、万宏伟先生、焦树阁先生、马相杰先生应予回避。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河南双汇地产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事前认可的书面意见》之签署页)
罗新建:________________ 杨东升:________________
杜海波:________________ 刘东晓:_______________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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