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
1、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和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3、本次调整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和授予价格调整事项。
二、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7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7月22日,同意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1,59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38元/股。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雪 陶学明 谢庆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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