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以
下两项关联交易议案,我们在召开董事会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议案
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此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
和了解,我们认为:公司与相关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
投资符合公司要求的标的,本次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有利于公司优化
资产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基于公司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
于公司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
们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对关于中信泰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销售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此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
和了解,我们认为:公司与中信重工发生关联往来,是本着自愿、公
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双方利用各自优势开发新品提升企业竞
争力,为公司开拓市场有很好的作用。中信重工资信良好,有关交易
的条款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
们同意将《中信泰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
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 跃 侯德根 朱正洪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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