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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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权限,规范经营管理层的
    
    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
    
    并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总经理办公室,协助总经理工作。
    
    本细则旨在落实《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赋予经营管理层职
    
    权,明确其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经营管理层人员的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九)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
    
    用和解聘;
    
    (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进行经营管理;
    
    (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三)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代行职务;
    
    (四)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
    
    常工作;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订公司财务会计制
    
    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保
    
    证其真实可靠;
    
    (五)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
    
    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就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
    
    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七)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
    
    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指
    
    定董事)、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
    
    解决方案;
    
    (九)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
    
    融支持;
    
    (十)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十一)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由总经理主持,研究工作、议定事项的工作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经营管理层成员,全面履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委托副总经理
    
    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并对总经理办公会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
    
    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议
    
    程及出席及列席人员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前二天通
    
    知出席及列席者。
    
    出现紧急事由需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通
    
    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前三天
    
    向总经理办公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为
    
    保证会议质量,讲究会议实效,力求精、短,会议不得穿插临时动
    
    议和与会议既定议题无关的内容。
    
    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须提前一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阅知。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包括:
    
    (一)传达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办法;
    
    (二)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计划方案;
    
    (三)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
    
    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六)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方案,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八) 《公司章程》规定由总经理决定或提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九)涉及多个副总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十)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0天内,拟订下一年度的
    
    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资金筹措计划、各种费
    
    用开支计划、及资本运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拟订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应
    
    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当有意见
    
    分歧时,以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总经理未能主持会议的,则为主持
    
    会议的副总经理)的意见为准。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
    
    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
    
    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
    
    围。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由经营管理层负责实
    
    施,总经理办公室督办。形成会议决定后,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但
    
    要服从大局,认真执行或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不得推托或拒绝执行。
    
    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
    
    部门要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回。参加会议
    
    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密级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四章 经营事项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批相关事
    
    项,超出授权权限须报董事会审批。有关公司具体经营业务的审批
    
    权限,在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的,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实际经营情况
    
    制定具体的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人事管理权限:公司所有关键岗位人员的职务调动、解聘及新聘用
    
    员工,须报总经理审批。除董事会聘用人员外,总经理有权对公司
    
    所有人员进行调整,其中特别重要人员调整须报董事会备案。对于
    
    审计部负责人调整,应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合同、文件签署权限:总经理需对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文件严
    
    格把关,维护公司利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合同、协
    
    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应当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签署相关合同、协议和其他文件,或确保合同、协议和其他文件
    
    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向董事会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
    
    限内提交;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情况;
    
    (八)任免公司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情况
    
    (九)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报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如果总经理与审计委员会有意见分歧,应上报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时修改
    
    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提及的期限均不包含决议/会议/通知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
    
    当日。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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