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传真:0571-879020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编号: TCYJS2020H1467号
致: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芯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19H1101号《法律意见书》、TCLG2019H1373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0H0017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TCYJS2020H019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TCYJS2020H019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TCYJS2020H0195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TCYJS2020H1055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TCYJS2020H1290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进行落实回复,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TCYJS2019H1101号《法律意见书》、TCLG2019H1373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0H0017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TCYJS2020H019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TCYJS2020H019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TCYJS2020H0195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TCYJS2020H1055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TCYJS2020H1290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题2
关于专利侵权诉讼。(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涉及无效宣告请求的16项专利中,有7项系发行人核心技术体系的组成部分,专利所述的部分技术特征运用于发行人在售产品中,9项为发行人储备专利。发行人使用上述技术体系的产品收入占比分别为92.00%、94.29%和74.68%。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提出明确依据,进一步详细说明“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诉讼等或有事项,涉及的诉讼或无效申请事项不会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关核查过程、核查依据,相关意见的理由是否充分;充分论证相关诉讼是否构成法律障碍并审慎发表意见。
(2)关于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及依据。
(3)请在招股书重大事项提示中,及时补充披露专利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的影响。
回复:
一、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提出明确依据,进一步详细说明“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诉讼等或有事项,涉及的诉讼或无效申请事项不会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关核查过程、核查依据,相关意见的理由是否充分;充分论证相关诉讼是否构成法律障碍并审慎发表意见。
1、相关诉讼及专利无效申请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的分析
(1)区别分析歌尔提起的各项专利事项的性质及其影响
歌尔针对发行人实施的专利事项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属诉讼两种专利诉讼方式,以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部申请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无效的行政行为,相关专利事项的性质及影响应区别分析。其中,专利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为歌尔自有专利,主张发行人侵犯上述专利并承担赔偿责任,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潜在的赔偿风险较低;专利权属诉讼系歌尔主张发行人相关专利或专利申请应归属于歌尔,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不涉及赔偿责任;专利无效申请不属于专利纠纷或专利诉讼,上述无效申请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但不会因此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概要情况见下表,各类专利事项的具体影响详见后文分析:
事项 专利纠纷 专利无效申请
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权属诉讼
7起诉讼,涉及发行
案件数量/涉及 10起诉讼,涉诉专 人3项专利、4项尚 涉及发行人18项发明
专利数量 利为歌尔的专利,不 在申请阶段的专利申 专利与1项实用新型专
涉及发行人专利 请权,不涉及发行人 利(不涉及诉讼)
核心技术
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就
向法院主张标有发行 向法院主张上述专利 18项已经历过实质性审
人相关产品编码的产 属于歌尔相关职务发 查的发明专利及1项实
性质 品侵犯歌尔某项专利 明,请求判令歌尔所 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新
权,请求判令停止侵 有 颖性、创造性再次审
权并赔偿损失 查,不涉及权属争议,
不涉及诉讼或纠纷
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测
算,2017年至2020
对财务报表的影 年1-3月,涉诉产品
响 销售额合计61.19万 不涉及赔偿损失 不涉及赔偿损失
元,即使败诉,预计
赔偿金额合计12.69
万元
报告期内,涉诉已授
涉诉编码产品的存货 权专利和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利点被无效后会
对持续经营的影 已基本销售完毕,对 中仅有一项专利申请 增加竞争对手模仿风
响 持续经营无影响 权涉及收入累计2.8 险,但不影响发行人继
万元,对持续经营影 续使用并创造收入
响非常有限
第一轮3起诉讼因撤 已就公司内部研发证
诉或核心权利要求被 据进行公证,并具有 发行人已就上述专利的
无效已有初步结论, 证人证言。2020年5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
进展及初步结果 其余由第三方出具鉴 月14日、15日召开 性请第三方机构出具鉴
定报告或不侵权分析 了前六起权属诉讼的 定报告
报告 庭前会议,进行了原
被告间的质证程序
(2)发行人的专利储备质量及专利风险防范机制是保证上述专利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基础
①依托技术储备与专利保护意识,发行人建立了具有质量优势的专利体系
在专利类型方面,发行人注重申请难度较大但保护力度更强的发明专利的储备;在保护对象方面,基于自有的MEMS芯片研发基因,发行人以该行业最体现技术含量的MEMS芯片专利为主要方向,以封装等周边技术为辅。与国内的同行业竞争对手形成显著差异。
②发行人既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够有效降低知识产权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避免专利事项带来的重大不利影响
A.知识产权内控体系:发行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自设立以来,经过十余年的积累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及风险防范体系,建构了由董事长牵头、全体研发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参与、知识产权及法务部门支撑、内审部门监控的内部分工体系,知识产权内控制度是降低专利相关风险的基础。
B.研发策略及专利布局:发行人构建了以基础技术、技术诀窍、专利为主的多层次技术体系,并通过“量产一代、研发一代、储备一代”的研发策略不断创造新的研发成果,以1-2年更新50%的产品型号、3年更新绝大部分产品的迭代速度,不断巩固技术体系的核心竞争力。在专利申请策略上,发行人注重创造性、新颖性更强且保护力度更高的发明专利申请,报告期末已授权专利中发明专利占比66.67%,正在申请的境内外发明专利32项。此外,发行人通过申请境外专利进一步印证专利具备充分的创造性与新颖性。
C.建立主动查重机制进行专利风险管控:报告期内,发行人购置覆盖全球116个国家的商用专利数据库,定期更新行业、竞争对手等6大类专利信息分析报告,在研发立项、研发开展及正式投产前均进行专利检索,在研发路径上既满足高速迭代的下游需要,又能有效规避与竞争对手的技术路线重叠。
③对现有诉讼及无效申请的应对策略保证了已有及潜在专利事项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已建立《知识产权应急方案》、《知识产权重大事项预警管理制度》等制度,对专利诉讼及无效申请的突发情形制定了应急预案。
A、针对专利侵权诉讼:首先对涉诉专利分析归类,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可申请该专利无效配合诉讼程序,2019年7月侵权诉讼涉及的歌尔的三项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宣告整体或核心权利要求无效;对于发明专利,准备第三方鉴定报告或不侵权分析报告等关键证据为不侵权抗辩做准备。发行人自设立至今未曾出现过被认定为专利侵权的情形,歌尔提起的已有初步结果的诉讼中,发行人也均取得了有利结果。
B、针对专利权属诉讼:发行人研发流程记录制度保证可有效举证相关专利技术的产生过程及发行人团队的智力投入情况;在员工聘用层面,禁止录用存在竞业禁止限制的员工,禁止员工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或以原单位技术成果投入发行人研发工作中,有效避免因内控缺失而可能侵犯竞争对手权益的情况。
C、针对专利无效申请:发行人研发过程中的专利检索程序,确保发行人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区别及实质性改进,保证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机构进行专利检索,再次论证专利的稳定性;针对无效请求人的举证进行逐条比对与技术分析;发行人知识产权团队对于专利保护范围具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在极端情况下能够通过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保有相关专利的有效性。
(3)10项专利侵权诉讼不构成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属于重大诉讼等或有事项,不会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相关专利侵权诉讼情况详见“附件一:专利侵权诉讼的进展情况更新”。上述专利侵权诉讼的分析如下:
①上述专利侵权诉讼不涉及发行人专利,不属于资产或核心技术权属纠纷
作为专利侵权诉讼,涉诉专利为歌尔自有专利,不涉及发行人的专利。专利侵权诉讼的主张为认定发行人侵权、要求发行人停止侵权及承担赔偿责任,不涉及资产或核心技术的权属纠纷。
②上述专利侵权诉讼涉诉产品销售金额极小,不构成重大诉讼,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构建了知识产权体系以防范风险,保护自身权益,发行人在歌尔现有专利侵权诉讼中败诉的可能性很小,且2017年至2020年1-3月,歌尔在上述侵权诉讼中涉诉编码对应产品截止2020年3月31日累计销售收入合计为61.19万元,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测算的预计赔偿金额为12.69万元,占发行人2019年净利润的0.21%。即使败诉,涉诉产品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影响和发行人因此承担的赔偿金额都非常有限,不构成重大诉讼,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产品不侵权,上述诉讼的败诉风险极低,即使败诉造成的赔偿风险及或有影响极小
A、有效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保证了发行人不侵权
发行人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研发立项前和研发过程中均通过第三方数据库检索和监控竞争对手已公开专利情况,避免技术方案的重叠,规避侵犯竞争对手稳定专利的可能性。发行人购置了覆盖全球116个国家的商用专利数据库,定期更新行业、竞争对手等6大类专利信息分析报告,在研发立项、研发开展及正式投产前均进行专利检索,在研发路径上既满足高速迭代的下游需要,又能有效规避与竞争对手的技术路线重叠。
B、针对性的诉讼的应对策略确保了发行人的胜诉把握
歌尔起诉采用的涉诉专利主要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稳定性较低,发行人主要通过专利无效申请程序及在先技术抗辩策略,第一批诉讼的三项涉诉专利中,一项已被无效,另两项核心权利要求均已被无效且其中一项已到期,发行人亦针对其他部分涉诉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截至目前无效审查程序暂无结果;对于其他未提起无效程序的专利,发行人主要采用不侵权抗辩策略,并已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关鉴定报告或分析报告,确认涉诉产品不构成侵权。
④发行人高速迭代及小批量多批次的行业特点决定了歌尔今后的潜在专利侵权诉讼也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在歌尔大量诉讼的背景下,发行人2019年度及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仍持续上升,未受上述事项的影响。应用于消费电子的MEMS产品仍处于技术的高速迭代期,发行人1-2年更新50%的产品型号、3年更新绝大部分产品。即使发行人败诉,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非常有限。
⑤歌尔就有限数量的涉诉产品重复起诉不会因此增加发行人赔偿责任
歌尔在对发行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存在明显的就同一举证产品进行重复诉讼的情况,例如前6起诉讼对应索赔金额合计8,500万元,但均系主张歌尔同一次购买的音箱所含发行人产品侵权,对应发行人3个产品编码的产品,涉及收入40.59万元;另外4起诉讼对应索赔金额合计5,000万元,但均系主张歌尔同一次购买的耳机、音箱所含发行人产品侵权,对应发行人3个产品编码的产品,涉及收入20.60万元。因此,歌尔股份通过多次诉讼将整体索赔金额扩大,索赔金额并非客观计算的结果,歌尔股份在历次起诉文件中,均未提及其计算索赔金额的基础。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歌尔所诉产品对应的发行人客户均未向歌尔采购相应产品,因此歌尔未因发行人的销售行为产生实际损失;如认定发行人侵权,发行人因销售所获利益金额极低,且由于歌尔多次诉讼针对的均为同一项发行人产品,诉讼数量的增加不会导致发行人赔偿风险的增加;如按照一万元至一百万元的法定赔偿,本所律师查询了涉案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三年判决的发明专利权纠纷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张赔偿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已判决案件合计13件,合计主张赔偿金额47,390.00万元,合计判决赔偿金额501.74万元,被支持的赔偿金额占比1.06%。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赔偿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已判决案件合计2件,合计主张赔偿金额3,000.00万元,合计判决赔偿金额70.00万元,被支持的赔偿金额占比2.33%。
因此,无论以《专利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侵权赔偿责任计算方式,即使产生对发行人不利的诉讼结果,发行人因此承担的赔偿责任均极小,也不会因歌尔就相同产品增加诉讼数量及索赔金额而导致赔偿责任风险发生实质性增加。
综上,歌尔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不涉及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属于重大诉讼等或有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7项专利权属诉讼不构成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属于重大诉讼等或有事项,不会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相关专利权属诉讼情况详见“附件二:专利权属诉讼的进展情况更新”。上述专利权属诉讼的分析如下:
①上述专利权属诉讼的涉诉专利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不属于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上述权属纠纷标的中,1项已授权专利为发行人2007年申请并已获授权的专利,该专利申请及公开时间已超过十年,因其自身设计不符合产品实际应用需求而未曾投入应用;另外6项中,其中一项作为下游电子烟产品相关的压力传感器技术,其余5项对应的技术均为MEMS麦克风产品的防尘部件,均具有多条技术路线,系发行人的技术储备内容,尚未投入实际应用。因此,上述权属诉讼均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上述诉讼不属于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②上述专利权属诉讼的涉诉专利涉及的销售收入低,不属于重大诉讼等或有事项,不会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权属纠纷标的中,1项已授权专利为发行人2007年申请并已获授权的专利,该专利申请及公开时间已超过十年,因其自身设计不符合产品实际应用需求而未曾投入应用;另外6项中,其中一项作为下游电子烟产品相关的压力传感器技术,已实际投入应用,但截至报告期末,相关产品累计销售金额仅为2.8万元,其余5项对应的技术均为MEMS麦克风产品的防尘部件,均具有多条技术路线,系发行人的技术储备内容,尚未投入实际应用。因此,涉诉专利涉及的收入金额很低,即使最终判决结果对发行人不利,也不会因此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专利及专利申请均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或在研项目。
③上述专利权属诉讼不应认定为歌尔相关的职务发明
就歌尔泰克2019年11月提起的权属诉讼,涉诉专利为发行人名下的“200710038554.0”号专利,歌尔泰克主张认定的职务发明人为梅嘉欣。有如下证据证明该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
A、发行人研发团队保留有上述专利完整的研发记录,该等专利技术系发行人自行研发形成,与歌尔泰克无关;
B、上述专利所涉技术为发行人团队首创,歌尔股份直至2011年才以类似路线的技术申请专利,缺少发行人侵犯歌尔权益的逻辑基础;
C、梅嘉欣在歌尔泰克工作时间为3个月,依据工作邮件、证人证言、相关专利等证明其所从事的工作与涉诉专利无关,涉诉专利不属于与梅嘉欣在原任职单位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不应被认定为职务发明。
就歌尔股份2019年12月、2020年3月、2020年4月提起的权属诉讼,涉诉 标 的 为 发 行 人 名 下 的“201910280377.X” 、 “201910293047.4” 、“201910293219.8”、“201910293041.7”号专利申请权、“201920493097.2”、“201920492690.5”号专利,歌尔股份主张认定的职务发明人为唐行明。有如下证据证明该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
A、发行人研发团队保留有上述专利完整的研发记录,该等专利技术系发行人自行研发形成,与歌尔股份无关;
B、唐行明的入职、离职等文件,可证明在歌尔股份任职时间较短、职级较低,未从事研发活动,上述研发成果与唐行明在歌尔股份的本职工作无关;
C、唐行明在发行人相关专利申请过程中仅负责专利撰写工作。
综上,上述专利权属诉讼项不构成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属于重大诉讼等或有事项,不会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5)专利无效申请不构成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属于重大诉讼等或有事项,不会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分别于2020年1月、2020年2月、2020年4月、2020年5月与2020年6月收到歌尔及相关自然人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18项发明专利与1项实用新型专利向专利复审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上述无效请求的最新进展详见附件三:专利无效宣告的进展情况更新。专利无效申请不属于关于专利的权属纠纷,上述
专利无效申请也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①被申请无效的专利和尚未被申请无效的核心专利均具有稳定性
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被专利复审部支持的可能性非常低,主要原因如下:
A、发行人重视知识产权体系建设,拥有长期积累的知识产权分析成果,构建了针对MEMS传感器芯片、封装等各环节的行业专利数据库与行业内各竞争对手的专利数据库,研发人员已充分分析与排查相关专利,规避行业内已有的技术壁垒,保证自主研发成果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B、相关专利多为发明专利,整体专利质量及稳定性水平较高,被整体宣告无效的风险非常低。发明专利在授权前已经专利主管部门实质性审查,专利质量较高;上述专利中“200810035916.5”等4项专利技术还同时在美国取得了发明专利授权,经历了多个专利主管部门的实质性审查。
C、针对无效请求人的举证进行逐条比对与技术分析,上述证据不会对发行人相关专利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D、发行人涉及无效申请的专利,以及尚未被提起无效申请但涉及核心技术的相关专利,均已由第三方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直属事业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全资子公司苏州慧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专利稳定性的报告,经检索确认上述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
②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体系是基础技术、技术诀窍与专利等的集成,专利被无效不会导致发行人核心技术的丧失或被模仿,因此专利无效申请及其或有的不利结果不会对发行人核心技术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构建了基础技术、技术诀窍、现有专利与专利申请组成的多层次核心技术体系,从多个层次对公司的核心技术进行了保护。在研发与生产过程中,发行人采用技术秘密与申请专利结合的方式对研发成果进行了保护。对于不适合进行公开以及不适合申请专利的技术诀窍,如设计细节、工艺细节、软件支持、设备选择、参数设置、材料选择等,发行人建立了保密制度,保证该等技术秘密不被泄露或模仿。
发行人9项核心技术中,3项不涉及专利技术而仅以技术诀窍的形式存在,其余6项也均包含多项非专利技术或技术诀窍。MEMS芯片是利用半导体技术制造微米级或纳米级的机械系统,本质上是一种超高难度的制造技术。产品实现量产的关键技术包括产品结构设计、生产工艺、材料选取、生产参数、品质管理等,公司对上述技术采用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根据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的说明与MEMS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访谈,MEMS传感器是极微小型机械系统与电路的集合体,生产工艺高度定制化,MEMS传感器的芯片设计和工艺研发必须紧密配合。专利仅是企业技术体系的构成部分之一,生产工艺、材料选取、设备选取、生产参数、品质管理等都是MEMS厂商的重要技术秘密。
MEMS芯片是利用半导体技术制造微米级或纳米级的机械系统,本质上是一种超高难度的制造技术。产品实现量产的关键技术包括产品结构设计、生产工艺、材料选取、生产参数、品质管理等,因为结构设计侵权易于取证,可作为专利申请的首选,以实现对技术的有效保护。但生产工艺、材料选取、生产参数、品质管理侵权取证难度非常高,公司采用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根据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的说明与MEMS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访谈,大规模集成电路行业发展历史较长,供应链发展较为成熟且采用标准的CMOS工艺,产业分工较为明确,芯片设计企业仅需要专注于芯片设计,制造技术掌握在第三方制造厂商中。而MEMS传感器是极微小型机械系统与电路的集合体,生产工艺高度定制化,MEMS传感器的芯片设计和工艺研发必须紧密配合,芯片设计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设计版图定制化调试制造工艺,才能实现产品的最终生产。专利仅是企业技术体系的构成部分之一,生产工艺、材料选取、设备选取、生产参数、品质管理等都是MEMS厂商的重要技术秘密。且MEMS传感器行业的更新迭代速度非常快,MEMS厂商需要依靠持续创新与迭代能力来支持其市场竞争力。
③MEMS厂商面临自主研发能力、核心技术体系、持续创新能力、供应链体系等多个维度的竞争,专利对核心竞争力的影响较小
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自主研发能力、核心技术体系、持续创新能力、全本土化生产体系等多个维度。MEMS传感器的研发与生产需要综合运用全产业链的技术工艺,发行人经过多年研发,在MEMS传感器芯片设计、芯片仿真模型搭建、芯片制造工艺、封装结构设计、封装技术、测试设备系统设计、测试技术等全生产环节都拥有了自主研发能力,并从中总结归纳出了9项核心技术体系。与国内主要依靠外购英飞凌等国外厂商芯片的声学器件厂商相比,发行人依靠自主研发能力与核心技术体系在顺应市场趋势、成本管控等方面均拥有竞争优势。
④从掌握核心专利到形成市场竞争力需要长时间积累
MEMS传感器厂商从完成全产业链技术基础研发到形成批量出货能力、再到形成市场竞争力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因此即使发行人因专利被无效其专利技术增加了被竞争对手模仿的风险,但竞争对手也难以在短时间内掌握该等技术乃至成为自己的竞争优势,专利无效事项不会导致发行人核心技术或核心竞争力的丧失。
⑤发行人依靠技术迭代而非专利抢占市场
MEMS传感器更新迭代速度较快,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新增MEMS麦克风型号均超过50个,上市时间超过3年的型号收入占比不足2%。相关专利被无效后,竞争对手仅能够模仿发行人多年前就已经在专利中公开的技术特征,却无法掌握发行人最新产品的核心技术点。发行人依靠技术迭代而非专利优势抢占市场。发行人应用于消费电子的MEMS产品的迭代周期通常在3年以内,而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发明专利的平均授予周期为3.21年,专利更多地是逼迫竞争对手寻找其他技术路线,拖延其产品研发上市时间。专利在市场竞争中提供了保护作用而非支持作用。
⑥司法机关及专利主管部门均认定专利无效申请不属于专利权属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就谁应当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所发生的确权纠纷案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试行)》“专利权属纠纷,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因此,作为司法机构与专利行政机构的最高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均对权属纠纷均有明确的定义,权属纠纷指不同民事主体之间就专利及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产生的纠纷,与专利无效申请存在实质性区别,主要原因如下:
A、主体不同:与专利权属纠纷涉及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情况不同,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无效申请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因此,其不是特定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的争议,而是就专利主管部门原有专利授权行为,由任意的且不必然与专利存在关系的主体提起,专利无效的审查结果也不会导致申请主体取得专利权属。
B、争议点不同:专利权属纠纷指“谁应当是真正的专利权人”的权属归属的纠纷,而专利无效申请的审查结果并非判定专利权应当归属于其中一方,而是判定该技术是否应当得到《专利法》的垄断性保护,即使专利被宣告无效,也不因此改变专利技术的归属,原专利权人认可继续使用该技术。
C、结果不同:作为对专利属性再次审查的行政程序,其行为结果不会导致专利权属的转移或某一方需承担赔偿责任。纠纷解决机制一般以一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侵权纠纷)或一方是否丧失原有资产(权属纠纷)作为争议点,专利无效请求的结果则是专利相关权利点是否具备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并由此判断该权利点是否应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而形成排他使用的效果,既有专利权人不会因此丧失对该等技术的占有及使用的权利,仅仅是任意第三方可能会因某项权利点不再受《专利法》保护而可以模仿使用且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D、行为性质不同:专利无效通过第三方与专利行政部门之间的行为过程来实现,不涉及典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典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仲裁,在专利纠纷领域还包括专利主管部门的行政调解,但上述程序均不得就专利是否无效做出裁判,而仅能通过第三方向专利复审部申请,并由专利复审部重新履行专利申请时已经履行过的审查程序来判定专利是否应当继续有效。
综上,专利无效申请属于验证专利质量的再审查行政程序,不涉及专利技术归属的争议,也不涉及赔偿责任的判定,其结果仅是根据专利质量对该等技术是否仍受《专利法》保护做出行政决策,不涉及申请人与专利权人责任的认定,亦不会因此转移原有技术的归属,不属于专利纠纷。发行人专利涉及无效宣告请求不构成发行人主要资产或核心技术相关的重大权属纠纷,不会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6)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情况与影响
2020年5月23日,歌尔股份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主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嫌“商业诋毁”,主张其对发行人的诉讼行为是正常且不容诋毁的。上述主张将第三方媒体报道指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行为,且认为独立媒体对双方诉讼问题的客观描述与分析构成了对歌尔的“诋毁”。上述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歌尔在本案中未主张经济赔偿,此外,鉴于本案主审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本类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应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本次诉讼即使被主审法院支持,也不会因此造成发行人的重大损失。
因此,歌尔在本案中未主张经济赔偿,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和对发行人的指控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会因此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法律障碍。
2、核查过程与依据
(1)对诉讼情况的核查过程与依据
关于发行人涉及专利诉讼的基本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诉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法院传票、证据资料等;查阅了发行人相关专利的权属证书、专利说明书等文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网站等公开渠道进行了检索与查询;就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访谈了发行人法务部门负责人;就报告期内涉诉专利的重要性程度、使用情况以及对发行人核心技术、在研项目的影响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研发部门、运营部门与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取得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上述专利诉讼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事项的承诺函。
对于歌尔股份2019年7月提起的3起专利侵权诉讼,本所律师查阅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决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利侵权案法律分析报告》、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查阅了发行人封装供应商提供的报告期内MEMS麦克风产品的封装结构图纸等技术资料,就涉诉专利的技术特征及与涉诉产品及发行人其他产品之间的差异进行了比对并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研发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清单,根据涉诉产品的产品编码统计报告期各期涉诉产品对应的销售收入并根据当期综合净利率测算获利金额;查阅了涉诉产品相关的销售记录、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发票等财务资料;根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清单统计了
发行人向各应用领域、终端客户及品牌的销售情况,访谈了发行人销售部门与财
务部门负责人,并走访了主要客户与终端客户,了解了2019年发行人产品的最
终销售情况、下游应用领域变化、与终端客户的合作情况等。
对于歌尔股份2019年11月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本所律师查阅了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就涉诉专利的技术特征及与涉诉产品及发行人其他产品之间的差异进行了比对并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研发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清单,根据涉诉产品的产品编码统计报告期各期涉诉产品对应的销售收入并根据当期综合净利率测算获利金额;查阅了涉诉产品相关的销售记录、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发票等财务资料;根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清单统计了发行人向各应用领域、终端客户及品牌的销售情况,访谈了发行人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负责人,并走访了主要客户与终端客户,了解了2019年发行人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下游应用领域变化、与终端客户的合作情况等。
对于歌尔股份2020年3月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本所律师查阅了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利侵权案法律分析报告》;就涉诉专利的技术特征及与发行人产品之间的差异分别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研发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网络检索了涉诉专利所涉技术的相关在先公开技术,及相应专利的申请、驳回情况;查阅了涉诉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及其图示,将上述图示及权利要求的说明与发行人相关产品图示进行了比对;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清单,根据涉诉产品的产品编码统计报告期各期涉诉产品对应的销售收入并根据当期综合净利率测算获利金额;查阅了涉诉产品相关的销售记录、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发票等财务资料。
对于歌尔股份2020年4月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诉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证据资料等;查阅了发行人相关专利的权属证书、专利说明书等文件;就涉诉专利的技术特征及与涉诉产品、发行人技术路径之间的差异进行了比对并访谈了发行人研发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查阅了第三方鉴定报告与发行人芯片工艺流程图;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清单,根据涉诉产品的产品编码统计报告期各期涉诉产品对应的销售收入并根据当期综合净利率测算获利金额;查阅了涉诉产品相关的销售记录、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发票、存货明细表等财务资料。
对于歌尔微电子有限公司2020年6月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诉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证据资料等;查阅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明专利侵权案法律分析报告》;就涉诉专利的技术特征及与涉诉产品、发行人封装路径之间的差异进行了比对并访谈了发行人研发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清单,根据涉诉产品的产品编码统计报告期各期涉诉产品对应的销售收入并根据当期综合净利率测算获利金额。
对于北京歌尔泰克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1月提起的专利权属诉讼,本所律师查阅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陶鑫良先生出具的《咨询意见书》;查询了11月权属诉讼类似诉讼的判例并研习了相关审判要点;查阅了李刚、胡维、梅嘉欣讨论涉诉发明专利“ZL200710038554.0”研发过程的邮件沟通记录;就涉诉专利的研发过程访谈了梅嘉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研发部门与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检索了梅嘉欣在歌尔工作期间署名为发明人的专利,就梅嘉欣在歌尔任职期间的本职工作、被分配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上述专利的技术路线及梅嘉欣在上述专利技术研发中的作用访谈了相关知情人员;查阅了涉诉专利的技术方案,获取了封装供应商提供的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的封装结构图纸,就发行人现有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诉专利进行了比对并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研发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
对于歌尔股份2019年12月提起的权属诉讼、2020年3月提起的权属诉讼及2020年4月提起的权属诉讼,本所律师查阅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就涉诉专利的研发过程访谈了唐行明等歌尔离职人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研发部门与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就唐行明的任职经历、在发行人处的工作内容、参与专利撰写等情况访谈了唐行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研发部门负责人、知识产权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并查阅了唐行明的简历、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查阅了涉诉专利的技术方案,获取了封装供应商提供的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的封装结构图纸,就发行人现有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诉专利进行了比对并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研发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就涉诉专利对应的产品及销售金额情况访谈了研发部门、销售部门、生产部门与财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并查阅了相关产品的销售记录、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发票等财务资料。
对于歌尔股份2020年5月提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以下简称“5月不正当竞争诉讼”),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诉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查阅了诉讼相关的媒体报道或公众评论;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法〔2011〕42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文件。
(2)对无效宣告情况的核查过程与依据
根据本所律师查阅的《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文件,已授权专利仅在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宣告专利权无效,且即使专利被整体无效,不影响发行人继续使用相关技术,但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如下:(1)发行人无法再依据上述专利主张他人侵权;(2)第三方存在模仿专利公开技术而不被追责的可能。
因此,本所律师从被请求无效的专利和尚未被请求无效的核心专利是否均具有稳定性、第三方存在模仿专利公开技术而不被追责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业务发展和未来前景的影响等角度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检索了司法机关及专利主管部门对专利无效请求是否专利权属纠纷的认定,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①核查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及其附件、证据资料,针对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核查了该等专利的权属证书、专利说明书;查阅了上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网站(http://reexam.cnipa.gov.cn/)进行了检索与查询,以了解专利无效宣告的最新进展;
②查阅了发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以下简称“复审和无效部”)就该等专利提交的意见陈述,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直属事业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全资子公司苏州慧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该等专利的稳定性出具的《检索报告》;
③对于上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对发行人的影响,获取了发行人销售清单,就无效审查专利所述技术体系对应的产品收入情况访谈了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就无效宣告请求专利的模仿难度、替代方案与创新迭代情况以及该等专利相关的非专利技术的作用访谈了发行人研发部门负责人;就MEMS行业与发行人的知识产权体系、核心竞争力、核心技术体系情况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研发部门与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发行人主要终端客户与供应商。
3、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歌尔分别对发行人实施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属诉讼以及专利无效申请。两类专利诉讼,即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属诉讼两类诉讼均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所涉产品销售金额均极小,均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专利无效申请不属于发行人核心技术等资产的权属纠纷,被整体宣告无效的风险极低,即使部分专利被认定为缺少新颖性或创造性,也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诉讼等或有事项,涉及的诉讼或无效申请事项不会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二)关于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及依据
1、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发行人作为被告的相关诉讼中,除专利侵权诉讼涉及赔偿请求外,其余诉讼均不涉及赔偿主张,具体情况如下:
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诉讼类型 损害赔偿 对发行人未来收入
的影响
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测算,2017年
专利侵权诉讼 -2020年3月,涉诉产品销售额 涉诉编码产品的存货已基本销售
合计61.19万元,即使败诉,预 完毕,对持续经营无影响
计赔偿金额合计12.69万元
仅一项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对应
专利权属诉讼 不涉及 技术应用于发行人产品,报告期
内对应收入2.8万元
不正当竞争诉讼 不涉及 不涉及
(1)专利侵权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①或有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鉴于歌尔所诉产品对应的发行人客户均未向歌尔采购相应产品,因此歌尔未因发行人的销售行为产生实际损失;如认定发行人侵权,发行人因销售所获利益金额极低,根据歌尔专利诉讼的起诉状,2019年7月、2019年11月及2020年3月诉讼的发行人涉诉产品均为产品编码为“MB17H11N”、“MB10H11X”、“MB16H11Y”的产品,上述产品编码是唯一能够追踪公司产品的生产、销售、品质管控、售后
服务的标识,根据上述三个产品编码统计,上述产品2017年至2020年1-3月累
计销售收入40.59万元;2020年4月诉讼的发行人涉诉产品为产品编码为
“MB50R11G”、“HVWA1823”、“MB28H12F”的产品,上述产品2017年至2020年1-
3月累计销售收入20.60万元;按照发行人当期净利润率计算发行人因上述产品
销售产生的利得合计12.69万元;2020年6月诉讼的发行人涉诉产品编码为
“MB28H12F”,与2020年4月诉讼涉诉产品编码重复,不应重复计算销售收入。
因此,在发行人被认定为侵权的情况下,发行人按照获利测算的或有赔偿金额应
为12.69万元。
如按照一万元至一百万元的法定赔偿,本所律师查询了涉案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三年判决的发明专利权纠纷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张赔偿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已判决案件合计13件,合计主张赔偿金额47,390.00万元,合计判决赔偿金额501.74万元,被支持的赔偿金额占比1.06%。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赔偿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已判决案件合计2件,合计主张赔偿金额3,000.00万元,合计判决赔偿金额70.00万元,被支持的赔偿金额占比2.33%。
因此,无论以《专利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侵权赔偿责任计算方式,即使产生对发行人不利的诉讼结果,发行人因此承担的赔偿责任均极小,也不会因歌尔就相同产品增加诉讼数量及索赔金额而导致赔偿责任风险发生实质性增加。
此外,就2020年6月侵权诉讼,歌尔还额外主张,就涉诉产品,经其“研究公证购买的前述硅麦克风发现,该硅麦克风极有可能”是由发行人官网展示的“硅麦克风封装拆分而来”,并且推定采用发行人官网展示的特定硅麦克风封装工艺的产品均构成侵权。歌尔上述主张缺少专利侵权诉讼所必备的实物证据,而通过主观推断将侵权主张的标的人为扩大,缺少必要的逻辑基础且与正常的民事诉讼方式相违背。
②对发行人未来收入的影响
专利侵权诉讼涉诉产品均已基本销售完毕,发行人已投入迭代后的型号,侵权诉讼的不利后果不会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权属诉讼涉诉标的均不属于发行人核心技术,不涉及发行人在研项目,涉及收入金额极小,不会因此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3年内绝大部分产品已实现更新迭代,因此歌尔即使提起侵权诉讼每次能够主张发行人侵权的产品数量与金额也会很低,不构成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2)专利权属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①损害赔偿
专利权属诉讼不涉及损害赔偿事宜。
②对发行人未来收入的影响
与歌尔的专利权属诉讼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依据发明人的具体工作内容、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发行人所涉专利权属诉讼,无论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均不会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即使败诉,也只有一项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对应技术应用于发行人产品,报告期内对应收入2.8万元,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很小。
(3)不正当竞争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歌尔在本案中未主张经济赔偿,此外,鉴于本案主审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本类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应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本次诉讼即使被主审法院支持,也不会因此造成发行人的重大损失。
2、核查结论、过程及依据
本所律师从涉诉产品及其同技术特征产品的销售情况、上述产品的获利情况、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等角度对相关诉讼可能的赔偿对发行人财务状
况的影响进行了审慎核查,并检索了相关管辖法院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索赔主
张的支持情况。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相关诉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法院传票、证据资料等;
(2)就涉诉专利的技术特征及与发行人产品之间的差异分别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研发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涉诉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及其图示,将上述图示及权利要求的说明与发行人相关产品图示进行了比对;
(3)对销售应用于上述诉讼中涉及的终端产品的MEMS麦克风产品进行了技术方案的详细比对,确认与涉诉产品编码具有相同技术特征的产品型号,并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清单,根据上述的产品编码统计报告期各期产品对应的销售收入并根据当期综合净利率测算获利金额;根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清单统计了发行人向各应用领域、终端客户及品牌的销售情况;访谈了发行人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负责人,并走访了主要客户与终端客户,了解了2019年发行人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
(4)查阅了发行人支付的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的凭证及发票;
(5)查阅了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诉讼代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分析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陶鑫良先生出具的《咨询意见书》;
(6)查阅了《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检索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纠纷判决赔偿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有限,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承诺:其将积极推动公司的应诉及相关应对措施;若上述专利诉讼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最后形成对公司不利结果,则本人将承担生效判决结果所认定的应由发行人承担的赔偿金或诉讼费用,并向公司补偿因上述专利诉讼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导致的公司生产、经营损失,以避免发行人和发行人上市后的未来公众股东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0年6月22日。
本专项核查意见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五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0H1467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孔 瑾
签署:
经办律师:熊 琦
签署:
附件一:专利侵权诉讼的进展情况更新
起诉时间 涉案专利号 涉案产品 涉案产品 索赔金额 最新进展
销售金额
201520110844.1 300万元 专利被无效,原告已
撤诉结案
专利已到期且核心
201020001125.3 400万元 权利要求被无效,尚
2019年7月 未开庭
核心权利要求被无
效,尚未被无效的权
201521115976.X 发行人产品编码 2017年至 300万元 利要求已经第三方
为 2020年1- 鉴定确认不侵权,尚
“MB17H11N”、 3月,涉诉 未开庭
“MB10H11X”、 产品累计 经第三方鉴定确认
2019年11月 201410525743.0 “MB16H11Y”的 销售收入 3,000万元 发行人涉诉产品不
产品 40.59万元 侵权,尚未开庭
已提起无效,且由第
201520987396.3 1,500万元 三方机构确认其不
具有新颖性与创造
2020年3月 性,尚未开庭
经第三方鉴定确认
201410374326.0 3,000万元 发行人涉诉产品不
侵权,尚未开庭
201310320229.9 发行人产品编码 2017年至 2,000万元
201420430405.4 为 2020年1- 2,000万元 经第三方鉴定报告
2020年4月 “MB50R11G”、 3月,涉诉 或不侵权分析报告
“HVWA1823”、 产品累计 确认发行人涉诉产
201220626527.1 “MB28H12F”的 销售收入 1,000万元 品不侵权,尚未开庭
产品 20.60万元
2017年至
发行人产品编码 2020年1-
2020年6月 200510115447.4 为“MB28H12F” 3月,涉诉 1,500万元 尚未开庭
的产品 产品累计
销售收入
6.71万元
附件二:专利权属诉讼的进展情况更新
起诉时间 原告 涉诉专利/专利 法律状态 被请求确认职 最新进展
申请权 务发明的人员
北京歌尔 尚未开庭,但已于
2019年11月 泰克科技 200710038554.0 发明专利 梅嘉欣 2020年5月15日
有限公司 进行了第一次证据
交换
201910280377.X 发明专利申请 尚未开庭,已于
2019年12月 歌尔股份 201910293047.4 发明专利申请 唐行明 进20行20了年第5一月次1证4日据
201910293219.8 发明专利申请 交换,发行人已寄
201910293041.7 发明专利申请 出质证意见和反驳
2020年3月 歌尔股份 201920493097.2 实用新型 唐行明 证据
2020年4月 歌尔股份 201920492690.5 实用新型 唐行明 尚未开庭
附件三:专利无效宣告的进展情况更新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最新进展
1 201410215224.4 侧面进声的硅麦克风封装结构 6月8日完成口审
2 201310123972.5 压力传感器介质隔离封装结构 5月28日完成口审
3 200810035916.5 具有双面贴装电极的微机电传声 6月2日完成口审
器的封装结构
4 201010261039.0 MEMS传感器制造方法、薄膜制 已提交答辩意见
造方法与悬臂梁的制造方法
5 201510564315.3 介质隔离式压力传感器封装结构 5月28日完成口审
6 201310030499.6 电容式微硅麦克风的制造方法 已提交答辩意见
7 201710182877.0 一种微机电系统及制备方法 答辩意见准备中
8 201310168305.9 微机电系统与集成电路的集成芯 答辩意见准备中
片及其制造方法
9 201210039207.0 电容式压力传感器及其制造方法 7月7日举行口审
10 201710692246.3 具有双振膜的差分电容式麦克风 已提交答辩意见
11 201010257137.7 识别指向与力度的操纵系统 答辩意见准备中
12 201310030506.2 电容式微硅麦克风的制造方法 7月7日举行口审
13 201310307946.8 微硅麦克风及其制作方法 7月10日举行口审
14 201611047735.5 微硅麦克风及其制作方法 答辩意见准备中
15 201210036199.4 压力传感器介质隔离封装结构及 答辩意见准备中
其封装方法
16 201310053119.0 微机电系统传感器的制造方法 答辩意见准备中
17 201010183674.1 用于真空测量的低量程压阻式压 答辩意见准备中
力传感器的制造方法
18 201210022206.5 一种单芯片三轴陀螺仪 答辩意见准备中
19 201420449714.6 电容式微硅麦克风 答辩意见准备中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传真:0571-879020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编号: TCYJS2020H1467号
致: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芯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19H1101号《法律意见书》、TCLG2019H1373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0H0017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TCYJS2020H019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TCYJS2020H019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TCYJS2020H0195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TCYJS2020H1055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TCYJS2020H1290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进行落实回复,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TCYJS2019H1101号《法律意见书》、TCLG2019H1373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0H0017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TCYJS2020H019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TCYJS2020H019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TCYJS2020H0195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TCYJS2020H1055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TCYJS2020H1290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题2
关于专利侵权诉讼。(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涉及无效宣告请求的16项专利中,有7项系发行人核心技术体系的组成部分,专利所述的部分技术特征运用于发行人在售产品中,9项为发行人储备专利。发行人使用上述技术体系的产品收入占比分别为92.00%、94.29%和74.68%。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提出明确依据,进一步详细说明“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诉讼等或有事项,涉及的诉讼或无效申请事项不会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关核查过程、核查依据,相关意见的理由是否充分;充分论证相关诉讼是否构成法律障碍并审慎发表意见。
(2)关于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及依据。
(3)请在招股书重大事项提示中,及时补充披露专利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的影响。
回复:
一、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提出明确依据,进一步详细说明“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诉讼等或有事项,涉及的诉讼或无效申请事项不会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关核查过程、核查依据,相关意见的理由是否充分;充分论证相关诉讼是否构成法律障碍并审慎发表意见。
1、相关诉讼及专利无效申请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的分析
(1)区别分析歌尔提起的各项专利事项的性质及其影响
歌尔针对发行人实施的专利事项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属诉讼两种专利诉讼方式,以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部申请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无效的行政行为,相关专利事项的性质及影响应区别分析。其中,专利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为歌尔自有专利,主张发行人侵犯上述专利并承担赔偿责任,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潜在的赔偿风险较低;专利权属诉讼系歌尔主张发行人相关专利或专利申请应归属于歌尔,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不涉及赔偿责任;专利无效申请不属于专利纠纷或专利诉讼,上述无效申请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但不会因此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概要情况见下表,各类专利事项的具体影响详见后文分析:
事项 专利纠纷 专利无效申请
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权属诉讼
7起诉讼,涉及发行
案件数量/涉及 10起诉讼,涉诉专 人3项专利、4项尚 涉及发行人18项发明
专利数量 利为歌尔的专利,不 在申请阶段的专利申 专利与1项实用新型专
涉及发行人专利 请权,不涉及发行人 利(不涉及诉讼)
核心技术
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就
向法院主张标有发行 向法院主张上述专利 18项已经历过实质性审
人相关产品编码的产 属于歌尔相关职务发 查的发明专利及1项实
性质 品侵犯歌尔某项专利 明,请求判令歌尔所 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新
权,请求判令停止侵 有 颖性、创造性再次审
权并赔偿损失 查,不涉及权属争议,
不涉及诉讼或纠纷
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测
算,2017年至2020
对财务报表的影 年1-3月,涉诉产品
响 销售额合计61.19万 不涉及赔偿损失 不涉及赔偿损失
元,即使败诉,预计
赔偿金额合计12.69
万元
报告期内,涉诉已授
涉诉编码产品的存货 权专利和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利点被无效后会
对持续经营的影 已基本销售完毕,对 中仅有一项专利申请 增加竞争对手模仿风
响 持续经营无影响 权涉及收入累计2.8 险,但不影响发行人继
万元,对持续经营影 续使用并创造收入
响非常有限
第一轮3起诉讼因撤 已就公司内部研发证
诉或核心权利要求被 据进行公证,并具有 发行人已就上述专利的
无效已有初步结论, 证人证言。2020年5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
进展及初步结果 其余由第三方出具鉴 月14日、15日召开 性请第三方机构出具鉴
定报告或不侵权分析 了前六起权属诉讼的 定报告
报告 庭前会议,进行了原
被告间的质证程序
(2)发行人的专利储备质量及专利风险防范机制是保证上述专利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基础
①依托技术储备与专利保护意识,发行人建立了具有质量优势的专利体系
在专利类型方面,发行人注重申请难度较大但保护力度更强的发明专利的储备;在保护对象方面,基于自有的MEMS芯片研发基因,发行人以该行业最体现技术含量的MEMS芯片专利为主要方向,以封装等周边技术为辅。与国内的同行业竞争对手形成显著差异。
②发行人既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够有效降低知识产权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避免专利事项带来的重大不利影响
A.知识产权内控体系:发行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自设立以来,经过十余年的积累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及风险防范体系,建构了由董事长牵头、全体研发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参与、知识产权及法务部门支撑、内审部门监控的内部分工体系,知识产权内控制度是降低专利相关风险的基础。
B.研发策略及专利布局:发行人构建了以基础技术、技术诀窍、专利为主的多层次技术体系,并通过“量产一代、研发一代、储备一代”的研发策略不断创造新的研发成果,以1-2年更新50%的产品型号、3年更新绝大部分产品的迭代速度,不断巩固技术体系的核心竞争力。在专利申请策略上,发行人注重创造性、新颖性更强且保护力度更高的发明专利申请,报告期末已授权专利中发明专利占比66.67%,正在申请的境内外发明专利32项。此外,发行人通过申请境外专利进一步印证专利具备充分的创造性与新颖性。
C.建立主动查重机制进行专利风险管控:报告期内,发行人购置覆盖全球116个国家的商用专利数据库,定期更新行业、竞争对手等6大类专利信息分析报告,在研发立项、研发开展及正式投产前均进行专利检索,在研发路径上既满足高速迭代的下游需要,又能有效规避与竞争对手的技术路线重叠。
③对现有诉讼及无效申请的应对策略保证了已有及潜在专利事项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已建立《知识产权应急方案》、《知识产权重大事项预警管理制度》等制度,对专利诉讼及无效申请的突发情形制定了应急预案。
A、针对专利侵权诉讼:首先对涉诉专利分析归类,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可申请该专利无效配合诉讼程序,2019年7月侵权诉讼涉及的歌尔的三项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宣告整体或核心权利要求无效;对于发明专利,准备第三方鉴定报告或不侵权分析报告等关键证据为不侵权抗辩做准备。发行人自设立至今未曾出现过被认定为专利侵权的情形,歌尔提起的已有初步结果的诉讼中,发行人也均取得了有利结果。
B、针对专利权属诉讼:发行人研发流程记录制度保证可有效举证相关专利技术的产生过程及发行人团队的智力投入情况;在员工聘用层面,禁止录用存在竞业禁止限制的员工,禁止员工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或以原单位技术成果投入发行人研发工作中,有效避免因内控缺失而可能侵犯竞争对手权益的情况。
C、针对专利无效申请:发行人研发过程中的专利检索程序,确保发行人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区别及实质性改进,保证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机构进行专利检索,再次论证专利的稳定性;针对无效请求人的举证进行逐条比对与技术分析;发行人知识产权团队对于专利保护范围具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在极端情况下能够通过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保有相关专利的有效性。
(3)10项专利侵权诉讼不构成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属于重大诉讼等或有事项,不会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相关专利侵权诉讼情况详见“附件一:专利侵权诉讼的进展情况更新”。上述专利侵权诉讼的分析如下:
①上述专利侵权诉讼不涉及发行人专利,不属于资产或核心技术权属纠纷
作为专利侵权诉讼,涉诉专利为歌尔自有专利,不涉及发行人的专利。专利侵权诉讼的主张为认定发行人侵权、要求发行人停止侵权及承担赔偿责任,不涉及资产或核心技术的权属纠纷。
②上述专利侵权诉讼涉诉产品销售金额极小,不构成重大诉讼,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构建了知识产权体系以防范风险,保护自身权益,发行人在歌尔现有专利侵权诉讼中败诉的可能性很小,且2017年至2020年1-3月,歌尔在上述侵权诉讼中涉诉编码对应产品截止2020年3月31日累计销售收入合计为61.19万元,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测算的预计赔偿金额为12.69万元,占发行人2019年净利润的0.21%。即使败诉,涉诉产品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影响和发行人因此承担的赔偿金额都非常有限,不构成重大诉讼,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产品不侵权,上述诉讼的败诉风险极低,即使败诉造成的赔偿风险及或有影响极小
A、有效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保证了发行人不侵权
发行人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研发立项前和研发过程中均通过第三方数据库检索和监控竞争对手已公开专利情况,避免技术方案的重叠,规避侵犯竞争对手稳定专利的可能性。发行人购置了覆盖全球116个国家的商用专利数据库,定期更新行业、竞争对手等6大类专利信息分析报告,在研发立项、研发开展及正式投产前均进行专利检索,在研发路径上既满足高速迭代的下游需要,又能有效规避与竞争对手的技术路线重叠。
B、针对性的诉讼的应对策略确保了发行人的胜诉把握
歌尔起诉采用的涉诉专利主要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稳定性较低,发行人主要通过专利无效申请程序及在先技术抗辩策略,第一批诉讼的三项涉诉专利中,一项已被无效,另两项核心权利要求均已被无效且其中一项已到期,发行人亦针对其他部分涉诉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截至目前无效审查程序暂无结果;对于其他未提起无效程序的专利,发行人主要采用不侵权抗辩策略,并已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关鉴定报告或分析报告,确认涉诉产品不构成侵权。
④发行人高速迭代及小批量多批次的行业特点决定了歌尔今后的潜在专利侵权诉讼也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在歌尔大量诉讼的背景下,发行人2019年度及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仍持续上升,未受上述事项的影响。应用于消费电子的MEMS产品仍处于技术的高速迭代期,发行人1-2年更新50%的产品型号、3年更新绝大部分产品。即使发行人败诉,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非常有限。
⑤歌尔就有限数量的涉诉产品重复起诉不会因此增加发行人赔偿责任
歌尔在对发行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存在明显的就同一举证产品进行重复诉讼的情况,例如前6起诉讼对应索赔金额合计8,500万元,但均系主张歌尔同一次购买的音箱所含发行人产品侵权,对应发行人3个产品编码的产品,涉及收入40.59万元;另外4起诉讼对应索赔金额合计5,000万元,但均系主张歌尔同一次购买的耳机、音箱所含发行人产品侵权,对应发行人3个产品编码的产品,涉及收入20.60万元。因此,歌尔股份通过多次诉讼将整体索赔金额扩大,索赔金额并非客观计算的结果,歌尔股份在历次起诉文件中,均未提及其计算索赔金额的基础。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歌尔所诉产品对应的发行人客户均未向歌尔采购相应产品,因此歌尔未因发行人的销售行为产生实际损失;如认定发行人侵权,发行人因销售所获利益金额极低,且由于歌尔多次诉讼针对的均为同一项发行人产品,诉讼数量的增加不会导致发行人赔偿风险的增加;如按照一万元至一百万元的法定赔偿,本所律师查询了涉案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三年判决的发明专利权纠纷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张赔偿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已判决案件合计13件,合计主张赔偿金额47,390.00万元,合计判决赔偿金额501.74万元,被支持的赔偿金额占比1.06%。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赔偿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已判决案件合计2件,合计主张赔偿金额3,000.00万元,合计判决赔偿金额70.00万元,被支持的赔偿金额占比2.33%。
因此,无论以《专利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侵权赔偿责任计算方式,即使产生对发行人不利的诉讼结果,发行人因此承担的赔偿责任均极小,也不会因歌尔就相同产品增加诉讼数量及索赔金额而导致赔偿责任风险发生实质性增加。
综上,歌尔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不涉及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属于重大诉讼等或有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7项专利权属诉讼不构成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属于重大诉讼等或有事项,不会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相关专利权属诉讼情况详见“附件二:专利权属诉讼的进展情况更新”。上述专利权属诉讼的分析如下:
①上述专利权属诉讼的涉诉专利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不属于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上述权属纠纷标的中,1项已授权专利为发行人2007年申请并已获授权的专利,该专利申请及公开时间已超过十年,因其自身设计不符合产品实际应用需求而未曾投入应用;另外6项中,其中一项作为下游电子烟产品相关的压力传感器技术,其余5项对应的技术均为MEMS麦克风产品的防尘部件,均具有多条技术路线,系发行人的技术储备内容,尚未投入实际应用。因此,上述权属诉讼均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上述诉讼不属于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②上述专利权属诉讼的涉诉专利涉及的销售收入低,不属于重大诉讼等或有事项,不会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权属纠纷标的中,1项已授权专利为发行人2007年申请并已获授权的专利,该专利申请及公开时间已超过十年,因其自身设计不符合产品实际应用需求而未曾投入应用;另外6项中,其中一项作为下游电子烟产品相关的压力传感器技术,已实际投入应用,但截至报告期末,相关产品累计销售金额仅为2.8万元,其余5项对应的技术均为MEMS麦克风产品的防尘部件,均具有多条技术路线,系发行人的技术储备内容,尚未投入实际应用。因此,涉诉专利涉及的收入金额很低,即使最终判决结果对发行人不利,也不会因此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专利及专利申请均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或在研项目。
③上述专利权属诉讼不应认定为歌尔相关的职务发明
就歌尔泰克2019年11月提起的权属诉讼,涉诉专利为发行人名下的“200710038554.0”号专利,歌尔泰克主张认定的职务发明人为梅嘉欣。有如下证据证明该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
A、发行人研发团队保留有上述专利完整的研发记录,该等专利技术系发行人自行研发形成,与歌尔泰克无关;
B、上述专利所涉技术为发行人团队首创,歌尔股份直至2011年才以类似路线的技术申请专利,缺少发行人侵犯歌尔权益的逻辑基础;
C、梅嘉欣在歌尔泰克工作时间为3个月,依据工作邮件、证人证言、相关专利等证明其所从事的工作与涉诉专利无关,涉诉专利不属于与梅嘉欣在原任职单位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不应被认定为职务发明。
就歌尔股份2019年12月、2020年3月、2020年4月提起的权属诉讼,涉诉 标 的 为 发 行 人 名 下 的“201910280377.X” 、 “201910293047.4” 、“201910293219.8”、“201910293041.7”号专利申请权、“201920493097.2”、“201920492690.5”号专利,歌尔股份主张认定的职务发明人为唐行明。有如下证据证明该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
A、发行人研发团队保留有上述专利完整的研发记录,该等专利技术系发行人自行研发形成,与歌尔股份无关;
B、唐行明的入职、离职等文件,可证明在歌尔股份任职时间较短、职级较低,未从事研发活动,上述研发成果与唐行明在歌尔股份的本职工作无关;
C、唐行明在发行人相关专利申请过程中仅负责专利撰写工作。
综上,上述专利权属诉讼项不构成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属于重大诉讼等或有事项,不会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5)专利无效申请不构成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属于重大诉讼等或有事项,不会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分别于2020年1月、2020年2月、2020年4月、2020年5月与2020年6月收到歌尔及相关自然人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18项发明专利与1项实用新型专利向专利复审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上述无效请求的最新进展详见附件三:专利无效宣告的进展情况更新。专利无效申请不属于关于专利的权属纠纷,上述
专利无效申请也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①被申请无效的专利和尚未被申请无效的核心专利均具有稳定性
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被专利复审部支持的可能性非常低,主要原因如下:
A、发行人重视知识产权体系建设,拥有长期积累的知识产权分析成果,构建了针对MEMS传感器芯片、封装等各环节的行业专利数据库与行业内各竞争对手的专利数据库,研发人员已充分分析与排查相关专利,规避行业内已有的技术壁垒,保证自主研发成果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B、相关专利多为发明专利,整体专利质量及稳定性水平较高,被整体宣告无效的风险非常低。发明专利在授权前已经专利主管部门实质性审查,专利质量较高;上述专利中“200810035916.5”等4项专利技术还同时在美国取得了发明专利授权,经历了多个专利主管部门的实质性审查。
C、针对无效请求人的举证进行逐条比对与技术分析,上述证据不会对发行人相关专利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D、发行人涉及无效申请的专利,以及尚未被提起无效申请但涉及核心技术的相关专利,均已由第三方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直属事业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全资子公司苏州慧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专利稳定性的报告,经检索确认上述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
②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体系是基础技术、技术诀窍与专利等的集成,专利被无效不会导致发行人核心技术的丧失或被模仿,因此专利无效申请及其或有的不利结果不会对发行人核心技术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构建了基础技术、技术诀窍、现有专利与专利申请组成的多层次核心技术体系,从多个层次对公司的核心技术进行了保护。在研发与生产过程中,发行人采用技术秘密与申请专利结合的方式对研发成果进行了保护。对于不适合进行公开以及不适合申请专利的技术诀窍,如设计细节、工艺细节、软件支持、设备选择、参数设置、材料选择等,发行人建立了保密制度,保证该等技术秘密不被泄露或模仿。
发行人9项核心技术中,3项不涉及专利技术而仅以技术诀窍的形式存在,其余6项也均包含多项非专利技术或技术诀窍。MEMS芯片是利用半导体技术制造微米级或纳米级的机械系统,本质上是一种超高难度的制造技术。产品实现量产的关键技术包括产品结构设计、生产工艺、材料选取、生产参数、品质管理等,公司对上述技术采用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根据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的说明与MEMS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访谈,MEMS传感器是极微小型机械系统与电路的集合体,生产工艺高度定制化,MEMS传感器的芯片设计和工艺研发必须紧密配合。专利仅是企业技术体系的构成部分之一,生产工艺、材料选取、设备选取、生产参数、品质管理等都是MEMS厂商的重要技术秘密。
MEMS芯片是利用半导体技术制造微米级或纳米级的机械系统,本质上是一种超高难度的制造技术。产品实现量产的关键技术包括产品结构设计、生产工艺、材料选取、生产参数、品质管理等,因为结构设计侵权易于取证,可作为专利申请的首选,以实现对技术的有效保护。但生产工艺、材料选取、生产参数、品质管理侵权取证难度非常高,公司采用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根据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的说明与MEMS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访谈,大规模集成电路行业发展历史较长,供应链发展较为成熟且采用标准的CMOS工艺,产业分工较为明确,芯片设计企业仅需要专注于芯片设计,制造技术掌握在第三方制造厂商中。而MEMS传感器是极微小型机械系统与电路的集合体,生产工艺高度定制化,MEMS传感器的芯片设计和工艺研发必须紧密配合,芯片设计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设计版图定制化调试制造工艺,才能实现产品的最终生产。专利仅是企业技术体系的构成部分之一,生产工艺、材料选取、设备选取、生产参数、品质管理等都是MEMS厂商的重要技术秘密。且MEMS传感器行业的更新迭代速度非常快,MEMS厂商需要依靠持续创新与迭代能力来支持其市场竞争力。
③MEMS厂商面临自主研发能力、核心技术体系、持续创新能力、供应链体系等多个维度的竞争,专利对核心竞争力的影响较小
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自主研发能力、核心技术体系、持续创新能力、全本土化生产体系等多个维度。MEMS传感器的研发与生产需要综合运用全产业链的技术工艺,发行人经过多年研发,在MEMS传感器芯片设计、芯片仿真模型搭建、芯片制造工艺、封装结构设计、封装技术、测试设备系统设计、测试技术等全生产环节都拥有了自主研发能力,并从中总结归纳出了9项核心技术体系。与国内主要依靠外购英飞凌等国外厂商芯片的声学器件厂商相比,发行人依靠自主研发能力与核心技术体系在顺应市场趋势、成本管控等方面均拥有竞争优势。
④从掌握核心专利到形成市场竞争力需要长时间积累
MEMS传感器厂商从完成全产业链技术基础研发到形成批量出货能力、再到形成市场竞争力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因此即使发行人因专利被无效其专利技术增加了被竞争对手模仿的风险,但竞争对手也难以在短时间内掌握该等技术乃至成为自己的竞争优势,专利无效事项不会导致发行人核心技术或核心竞争力的丧失。
⑤发行人依靠技术迭代而非专利抢占市场
MEMS传感器更新迭代速度较快,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新增MEMS麦克风型号均超过50个,上市时间超过3年的型号收入占比不足2%。相关专利被无效后,竞争对手仅能够模仿发行人多年前就已经在专利中公开的技术特征,却无法掌握发行人最新产品的核心技术点。发行人依靠技术迭代而非专利优势抢占市场。发行人应用于消费电子的MEMS产品的迭代周期通常在3年以内,而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发明专利的平均授予周期为3.21年,专利更多地是逼迫竞争对手寻找其他技术路线,拖延其产品研发上市时间。专利在市场竞争中提供了保护作用而非支持作用。
⑥司法机关及专利主管部门均认定专利无效申请不属于专利权属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就谁应当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所发生的确权纠纷案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试行)》“专利权属纠纷,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因此,作为司法机构与专利行政机构的最高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均对权属纠纷均有明确的定义,权属纠纷指不同民事主体之间就专利及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产生的纠纷,与专利无效申请存在实质性区别,主要原因如下:
A、主体不同:与专利权属纠纷涉及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情况不同,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无效申请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因此,其不是特定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的争议,而是就专利主管部门原有专利授权行为,由任意的且不必然与专利存在关系的主体提起,专利无效的审查结果也不会导致申请主体取得专利权属。
B、争议点不同:专利权属纠纷指“谁应当是真正的专利权人”的权属归属的纠纷,而专利无效申请的审查结果并非判定专利权应当归属于其中一方,而是判定该技术是否应当得到《专利法》的垄断性保护,即使专利被宣告无效,也不因此改变专利技术的归属,原专利权人认可继续使用该技术。
C、结果不同:作为对专利属性再次审查的行政程序,其行为结果不会导致专利权属的转移或某一方需承担赔偿责任。纠纷解决机制一般以一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侵权纠纷)或一方是否丧失原有资产(权属纠纷)作为争议点,专利无效请求的结果则是专利相关权利点是否具备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并由此判断该权利点是否应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而形成排他使用的效果,既有专利权人不会因此丧失对该等技术的占有及使用的权利,仅仅是任意第三方可能会因某项权利点不再受《专利法》保护而可以模仿使用且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D、行为性质不同:专利无效通过第三方与专利行政部门之间的行为过程来实现,不涉及典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典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仲裁,在专利纠纷领域还包括专利主管部门的行政调解,但上述程序均不得就专利是否无效做出裁判,而仅能通过第三方向专利复审部申请,并由专利复审部重新履行专利申请时已经履行过的审查程序来判定专利是否应当继续有效。
综上,专利无效申请属于验证专利质量的再审查行政程序,不涉及专利技术归属的争议,也不涉及赔偿责任的判定,其结果仅是根据专利质量对该等技术是否仍受《专利法》保护做出行政决策,不涉及申请人与专利权人责任的认定,亦不会因此转移原有技术的归属,不属于专利纠纷。发行人专利涉及无效宣告请求不构成发行人主要资产或核心技术相关的重大权属纠纷,不会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6)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情况与影响
2020年5月23日,歌尔股份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主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嫌“商业诋毁”,主张其对发行人的诉讼行为是正常且不容诋毁的。上述主张将第三方媒体报道指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行为,且认为独立媒体对双方诉讼问题的客观描述与分析构成了对歌尔的“诋毁”。上述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歌尔在本案中未主张经济赔偿,此外,鉴于本案主审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本类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应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本次诉讼即使被主审法院支持,也不会因此造成发行人的重大损失。
因此,歌尔在本案中未主张经济赔偿,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和对发行人的指控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会因此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法律障碍。
2、核查过程与依据
(1)对诉讼情况的核查过程与依据
关于发行人涉及专利诉讼的基本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诉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法院传票、证据资料等;查阅了发行人相关专利的权属证书、专利说明书等文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网站等公开渠道进行了检索与查询;就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访谈了发行人法务部门负责人;就报告期内涉诉专利的重要性程度、使用情况以及对发行人核心技术、在研项目的影响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研发部门、运营部门与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取得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上述专利诉讼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事项的承诺函。
对于歌尔股份2019年7月提起的3起专利侵权诉讼,本所律师查阅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决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利侵权案法律分析报告》、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查阅了发行人封装供应商提供的报告期内MEMS麦克风产品的封装结构图纸等技术资料,就涉诉专利的技术特征及与涉诉产品及发行人其他产品之间的差异进行了比对并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研发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清单,根据涉诉产品的产品编码统计报告期各期涉诉产品对应的销售收入并根据当期综合净利率测算获利金额;查阅了涉诉产品相关的销售记录、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发票等财务资料;根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清单统计了
发行人向各应用领域、终端客户及品牌的销售情况,访谈了发行人销售部门与财
务部门负责人,并走访了主要客户与终端客户,了解了2019年发行人产品的最
终销售情况、下游应用领域变化、与终端客户的合作情况等。
对于歌尔股份2019年11月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本所律师查阅了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就涉诉专利的技术特征及与涉诉产品及发行人其他产品之间的差异进行了比对并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研发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清单,根据涉诉产品的产品编码统计报告期各期涉诉产品对应的销售收入并根据当期综合净利率测算获利金额;查阅了涉诉产品相关的销售记录、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发票等财务资料;根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清单统计了发行人向各应用领域、终端客户及品牌的销售情况,访谈了发行人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负责人,并走访了主要客户与终端客户,了解了2019年发行人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下游应用领域变化、与终端客户的合作情况等。
对于歌尔股份2020年3月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本所律师查阅了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利侵权案法律分析报告》;就涉诉专利的技术特征及与发行人产品之间的差异分别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研发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网络检索了涉诉专利所涉技术的相关在先公开技术,及相应专利的申请、驳回情况;查阅了涉诉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及其图示,将上述图示及权利要求的说明与发行人相关产品图示进行了比对;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清单,根据涉诉产品的产品编码统计报告期各期涉诉产品对应的销售收入并根据当期综合净利率测算获利金额;查阅了涉诉产品相关的销售记录、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发票等财务资料。
对于歌尔股份2020年4月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诉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证据资料等;查阅了发行人相关专利的权属证书、专利说明书等文件;就涉诉专利的技术特征及与涉诉产品、发行人技术路径之间的差异进行了比对并访谈了发行人研发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查阅了第三方鉴定报告与发行人芯片工艺流程图;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清单,根据涉诉产品的产品编码统计报告期各期涉诉产品对应的销售收入并根据当期综合净利率测算获利金额;查阅了涉诉产品相关的销售记录、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发票、存货明细表等财务资料。
对于歌尔微电子有限公司2020年6月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诉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证据资料等;查阅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明专利侵权案法律分析报告》;就涉诉专利的技术特征及与涉诉产品、发行人封装路径之间的差异进行了比对并访谈了发行人研发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清单,根据涉诉产品的产品编码统计报告期各期涉诉产品对应的销售收入并根据当期综合净利率测算获利金额。
对于北京歌尔泰克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1月提起的专利权属诉讼,本所律师查阅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陶鑫良先生出具的《咨询意见书》;查询了11月权属诉讼类似诉讼的判例并研习了相关审判要点;查阅了李刚、胡维、梅嘉欣讨论涉诉发明专利“ZL200710038554.0”研发过程的邮件沟通记录;就涉诉专利的研发过程访谈了梅嘉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研发部门与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检索了梅嘉欣在歌尔工作期间署名为发明人的专利,就梅嘉欣在歌尔任职期间的本职工作、被分配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上述专利的技术路线及梅嘉欣在上述专利技术研发中的作用访谈了相关知情人员;查阅了涉诉专利的技术方案,获取了封装供应商提供的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的封装结构图纸,就发行人现有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诉专利进行了比对并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研发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
对于歌尔股份2019年12月提起的权属诉讼、2020年3月提起的权属诉讼及2020年4月提起的权属诉讼,本所律师查阅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就涉诉专利的研发过程访谈了唐行明等歌尔离职人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研发部门与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就唐行明的任职经历、在发行人处的工作内容、参与专利撰写等情况访谈了唐行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研发部门负责人、知识产权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并查阅了唐行明的简历、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查阅了涉诉专利的技术方案,获取了封装供应商提供的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的封装结构图纸,就发行人现有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诉专利进行了比对并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研发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就涉诉专利对应的产品及销售金额情况访谈了研发部门、销售部门、生产部门与财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并查阅了相关产品的销售记录、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发票等财务资料。
对于歌尔股份2020年5月提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以下简称“5月不正当竞争诉讼”),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诉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查阅了诉讼相关的媒体报道或公众评论;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法〔2011〕42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文件。
(2)对无效宣告情况的核查过程与依据
根据本所律师查阅的《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文件,已授权专利仅在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宣告专利权无效,且即使专利被整体无效,不影响发行人继续使用相关技术,但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如下:(1)发行人无法再依据上述专利主张他人侵权;(2)第三方存在模仿专利公开技术而不被追责的可能。
因此,本所律师从被请求无效的专利和尚未被请求无效的核心专利是否均具有稳定性、第三方存在模仿专利公开技术而不被追责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业务发展和未来前景的影响等角度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检索了司法机关及专利主管部门对专利无效请求是否专利权属纠纷的认定,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①核查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及其附件、证据资料,针对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核查了该等专利的权属证书、专利说明书;查阅了上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网站(http://reexam.cnipa.gov.cn/)进行了检索与查询,以了解专利无效宣告的最新进展;
②查阅了发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以下简称“复审和无效部”)就该等专利提交的意见陈述,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直属事业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全资子公司苏州慧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该等专利的稳定性出具的《检索报告》;
③对于上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对发行人的影响,获取了发行人销售清单,就无效审查专利所述技术体系对应的产品收入情况访谈了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就无效宣告请求专利的模仿难度、替代方案与创新迭代情况以及该等专利相关的非专利技术的作用访谈了发行人研发部门负责人;就MEMS行业与发行人的知识产权体系、核心竞争力、核心技术体系情况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研发部门与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发行人主要终端客户与供应商。
3、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歌尔分别对发行人实施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属诉讼以及专利无效申请。两类专利诉讼,即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属诉讼两类诉讼均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所涉产品销售金额均极小,均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专利无效申请不属于发行人核心技术等资产的权属纠纷,被整体宣告无效的风险极低,即使部分专利被认定为缺少新颖性或创造性,也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诉讼等或有事项,涉及的诉讼或无效申请事项不会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二)关于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及依据
1、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发行人作为被告的相关诉讼中,除专利侵权诉讼涉及赔偿请求外,其余诉讼均不涉及赔偿主张,具体情况如下:
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诉讼类型 损害赔偿 对发行人未来收入
的影响
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测算,2017年
专利侵权诉讼 -2020年3月,涉诉产品销售额 涉诉编码产品的存货已基本销售
合计61.19万元,即使败诉,预 完毕,对持续经营无影响
计赔偿金额合计12.69万元
仅一项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对应
专利权属诉讼 不涉及 技术应用于发行人产品,报告期
内对应收入2.8万元
不正当竞争诉讼 不涉及 不涉及
(1)专利侵权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①或有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鉴于歌尔所诉产品对应的发行人客户均未向歌尔采购相应产品,因此歌尔未因发行人的销售行为产生实际损失;如认定发行人侵权,发行人因销售所获利益金额极低,根据歌尔专利诉讼的起诉状,2019年7月、2019年11月及2020年3月诉讼的发行人涉诉产品均为产品编码为“MB17H11N”、“MB10H11X”、“MB16H11Y”的产品,上述产品编码是唯一能够追踪公司产品的生产、销售、品质管控、售后
服务的标识,根据上述三个产品编码统计,上述产品2017年至2020年1-3月累
计销售收入40.59万元;2020年4月诉讼的发行人涉诉产品为产品编码为
“MB50R11G”、“HVWA1823”、“MB28H12F”的产品,上述产品2017年至2020年1-
3月累计销售收入20.60万元;按照发行人当期净利润率计算发行人因上述产品
销售产生的利得合计12.69万元;2020年6月诉讼的发行人涉诉产品编码为
“MB28H12F”,与2020年4月诉讼涉诉产品编码重复,不应重复计算销售收入。
因此,在发行人被认定为侵权的情况下,发行人按照获利测算的或有赔偿金额应
为12.69万元。
如按照一万元至一百万元的法定赔偿,本所律师查询了涉案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三年判决的发明专利权纠纷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张赔偿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已判决案件合计13件,合计主张赔偿金额47,390.00万元,合计判决赔偿金额501.74万元,被支持的赔偿金额占比1.06%。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赔偿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已判决案件合计2件,合计主张赔偿金额3,000.00万元,合计判决赔偿金额70.00万元,被支持的赔偿金额占比2.33%。
因此,无论以《专利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侵权赔偿责任计算方式,即使产生对发行人不利的诉讼结果,发行人因此承担的赔偿责任均极小,也不会因歌尔就相同产品增加诉讼数量及索赔金额而导致赔偿责任风险发生实质性增加。
此外,就2020年6月侵权诉讼,歌尔还额外主张,就涉诉产品,经其“研究公证购买的前述硅麦克风发现,该硅麦克风极有可能”是由发行人官网展示的“硅麦克风封装拆分而来”,并且推定采用发行人官网展示的特定硅麦克风封装工艺的产品均构成侵权。歌尔上述主张缺少专利侵权诉讼所必备的实物证据,而通过主观推断将侵权主张的标的人为扩大,缺少必要的逻辑基础且与正常的民事诉讼方式相违背。
②对发行人未来收入的影响
专利侵权诉讼涉诉产品均已基本销售完毕,发行人已投入迭代后的型号,侵权诉讼的不利后果不会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权属诉讼涉诉标的均不属于发行人核心技术,不涉及发行人在研项目,涉及收入金额极小,不会因此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3年内绝大部分产品已实现更新迭代,因此歌尔即使提起侵权诉讼每次能够主张发行人侵权的产品数量与金额也会很低,不构成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2)专利权属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①损害赔偿
专利权属诉讼不涉及损害赔偿事宜。
②对发行人未来收入的影响
与歌尔的专利权属诉讼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依据发明人的具体工作内容、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发行人所涉专利权属诉讼,无论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均不会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即使败诉,也只有一项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对应技术应用于发行人产品,报告期内对应收入2.8万元,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很小。
(3)不正当竞争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歌尔在本案中未主张经济赔偿,此外,鉴于本案主审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本类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应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本次诉讼即使被主审法院支持,也不会因此造成发行人的重大损失。
2、核查结论、过程及依据
本所律师从涉诉产品及其同技术特征产品的销售情况、上述产品的获利情况、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等角度对相关诉讼可能的赔偿对发行人财务状
况的影响进行了审慎核查,并检索了相关管辖法院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索赔主
张的支持情况。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相关诉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法院传票、证据资料等;
(2)就涉诉专利的技术特征及与发行人产品之间的差异分别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研发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涉诉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及其图示,将上述图示及权利要求的说明与发行人相关产品图示进行了比对;
(3)对销售应用于上述诉讼中涉及的终端产品的MEMS麦克风产品进行了技术方案的详细比对,确认与涉诉产品编码具有相同技术特征的产品型号,并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清单,根据上述的产品编码统计报告期各期产品对应的销售收入并根据当期综合净利率测算获利金额;根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清单统计了发行人向各应用领域、终端客户及品牌的销售情况;访谈了发行人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负责人,并走访了主要客户与终端客户,了解了2019年发行人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
(4)查阅了发行人支付的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的凭证及发票;
(5)查阅了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诉讼代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分析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陶鑫良先生出具的《咨询意见书》;
(6)查阅了《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检索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纠纷判决赔偿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有限,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承诺:其将积极推动公司的应诉及相关应对措施;若上述专利诉讼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最后形成对公司不利结果,则本人将承担生效判决结果所认定的应由发行人承担的赔偿金或诉讼费用,并向公司补偿因上述专利诉讼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导致的公司生产、经营损失,以避免发行人和发行人上市后的未来公众股东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0年6月22日。
本专项核查意见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五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0H1467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孔 瑾
签署:
经办律师:熊 琦
签署:
附件一:专利侵权诉讼的进展情况更新
起诉时间 涉案专利号 涉案产品 涉案产品 索赔金额 最新进展
销售金额
201520110844.1 300万元 专利被无效,原告已
撤诉结案
专利已到期且核心
201020001125.3 400万元 权利要求被无效,尚
2019年7月 未开庭
核心权利要求被无
效,尚未被无效的权
201521115976.X 发行人产品编码 2017年至 300万元 利要求已经第三方
为 2020年1- 鉴定确认不侵权,尚
“MB17H11N”、 3月,涉诉 未开庭
“MB10H11X”、 产品累计 经第三方鉴定确认
2019年11月 201410525743.0 “MB16H11Y”的 销售收入 3,000万元 发行人涉诉产品不
产品 40.59万元 侵权,尚未开庭
已提起无效,且由第
201520987396.3 1,500万元 三方机构确认其不
具有新颖性与创造
2020年3月 性,尚未开庭
经第三方鉴定确认
201410374326.0 3,000万元 发行人涉诉产品不
侵权,尚未开庭
201310320229.9 发行人产品编码 2017年至 2,000万元
201420430405.4 为 2020年1- 2,000万元 经第三方鉴定报告
2020年4月 “MB50R11G”、 3月,涉诉 或不侵权分析报告
“HVWA1823”、 产品累计 确认发行人涉诉产
201220626527.1 “MB28H12F”的 销售收入 1,000万元 品不侵权,尚未开庭
产品 20.60万元
2017年至
发行人产品编码 2020年1-
2020年6月 200510115447.4 为“MB28H12F” 3月,涉诉 1,500万元 尚未开庭
的产品 产品累计
销售收入
6.71万元
附件二:专利权属诉讼的进展情况更新
起诉时间 原告 涉诉专利/专利 法律状态 被请求确认职 最新进展
申请权 务发明的人员
北京歌尔 尚未开庭,但已于
2019年11月 泰克科技 200710038554.0 发明专利 梅嘉欣 2020年5月15日
有限公司 进行了第一次证据
交换
201910280377.X 发明专利申请 尚未开庭,已于
2019年12月 歌尔股份 201910293047.4 发明专利申请 唐行明 进20行20了年第5一月次1证4日据
201910293219.8 发明专利申请 交换,发行人已寄
201910293041.7 发明专利申请 出质证意见和反驳
2020年3月 歌尔股份 201920493097.2 实用新型 唐行明 证据
2020年4月 歌尔股份 201920492690.5 实用新型 唐行明 尚未开庭
附件三:专利无效宣告的进展情况更新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最新进展
1 201410215224.4 侧面进声的硅麦克风封装结构 6月8日完成口审
2 201310123972.5 压力传感器介质隔离封装结构 5月28日完成口审
3 200810035916.5 具有双面贴装电极的微机电传声 6月2日完成口审
器的封装结构
4 201010261039.0 MEMS传感器制造方法、薄膜制 已提交答辩意见
造方法与悬臂梁的制造方法
5 201510564315.3 介质隔离式压力传感器封装结构 5月28日完成口审
6 201310030499.6 电容式微硅麦克风的制造方法 已提交答辩意见
7 201710182877.0 一种微机电系统及制备方法 答辩意见准备中
8 201310168305.9 微机电系统与集成电路的集成芯 答辩意见准备中
片及其制造方法
9 201210039207.0 电容式压力传感器及其制造方法 7月7日举行口审
10 201710692246.3 具有双振膜的差分电容式麦克风 已提交答辩意见
11 201010257137.7 识别指向与力度的操纵系统 答辩意见准备中
12 201310030506.2 电容式微硅麦克风的制造方法 7月7日举行口审
13 201310307946.8 微硅麦克风及其制作方法 7月10日举行口审
14 201611047735.5 微硅麦克风及其制作方法 答辩意见准备中
15 201210036199.4 压力传感器介质隔离封装结构及 答辩意见准备中
其封装方法
16 201310053119.0 微机电系统传感器的制造方法 答辩意见准备中
17 201010183674.1 用于真空测量的低量程压阻式压 答辩意见准备中
力传感器的制造方法
18 201210022206.5 一种单芯片三轴陀螺仪 答辩意见准备中
19 201420449714.6 电容式微硅麦克风 答辩意见准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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