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宝实: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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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宝实 公告编号:2020-032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许可公司
    
    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实业或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或法院)的(2020)宁01破7-1号《批复》及(2020)宁01破7-1号《决定书》,银川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 因银川中院已经许可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自2020年7月21日起,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1日,银川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宝塔实业管理人(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披露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收到银川中院的(2020)宁01破7-1号《批复》及(2020)宁01破7-1号《决定书》,银川中院许可宝塔实业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批复》及《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2020)宁01破7-1号《批复》的主要内容
    
    《批复》的主要内容为: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收到《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报告》,称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申请管理人支持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管理人经调查认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将有利于维持公司运营价值,从根本上维护广大债权人、职工和股民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且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具有继续营业的基础和可行性,故向本院申请许可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经研究,批复如下:
    
    准许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在重整期间的继续营业中,管理人应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责,切实有效控制公司运营风险,保障公司运营利益。
    
    (二)(2020)宁01破7-1号《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2020年7月21日,本院根据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一案,并指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
    
    清算组担任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同日,宝塔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许可其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
    
    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也于同日向本院提交《关于支
    
    持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报
    
    告》,认为申请人自行管理有利于申请人财产的保值增值、确保生
    
    产经营稳定,相较于管理人管理更加具有优势,同时申请人内部治
    
    理机制完善且正常运转,能够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意申请
    
    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营的轴承业务涉及特殊生产流程,对经营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要求较高,且申请人的经营管理人员对于申请人的资产状况更为熟悉和了解,申请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有利于申请人持续经营和生产安全保障,申请人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运行正常,具备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的能力和条件。此外,重整期间由申请人在管理人的监督指导下自行管理可有效防
    
    范各类风险,提高重整工作效率,确保各项重整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从根本上维护广大债权人、职工和股民等主体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符合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银川中院已经许可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自2020年7月21日起,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三、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因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4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0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 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且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1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完成重整,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银川中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鉴于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2020)宁01破7-1号《批复》;
    
    (二)(2020)宁01破7-1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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