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99,713,397股。非公开发行新股于2020年7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498,566,987股增加至598,280,384股。
另,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2019年和2020年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依据上述新修订的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杉创 第六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意园四区2号楼西段一层109。 67号12层1225室。
第七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9,828.0384万
49,856.6987万元。 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9,856.6987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9,828.0384万股,均
股,均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
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
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合并; 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股份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司股份的活动。 必需。
修订前 修订后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司股份总数的 25%;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 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任。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担保事项; 项;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除董
点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外,应为本公司住所 事会特别指定外,应为本公司住所地。
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式召开。公司还可以采用网络或通讯表决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内容: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时间及表决程序。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
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修订前 修订后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 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
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避。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
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
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
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在会
议上披露利益并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
的,可申请无须回避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
果应计为“弃权”。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无故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
取公司党支部的意见。 党支部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修订前 修订后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中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中规定不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 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 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第一百七十八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有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有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八条第(一)、(二)、(四)、(五)、项情(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
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
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进行清算。
清算。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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