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信创投: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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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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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
    
    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 2020年6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0年7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vote.sseinfo.com)于2020年7月2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0年7月21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的董事刘伯哲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3名,代表股份518,808,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986%。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0年7月15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名,持有股份518,394,7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431%。
    
    法律意见书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0名,代表股份413,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5%。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股东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即《关于参与投资青岛中经合鲁信跨境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的关联交易议案》,该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 2020年7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对《关于参与投资青岛中经合鲁信跨境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协议转让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2. 《关于参与投资青岛中经合鲁信跨境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的关联
    
    交易议案》。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
    
    法律意见书
    
    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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