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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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
    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
        1、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5、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证e互动”平台;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一对一沟通;媒体采访和报
    道;路演;网站;邮寄资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
    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
    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
    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
    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五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
    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
    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
    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
    关活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
    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
    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主
    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
    ?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
    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首席执
    行官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
    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
    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
    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
    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传达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建议;
    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等?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关系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投资者关系群负责组织收集公司
    有关信息、编制和初审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
    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投资者关系群应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有关
    媒体等保持日常联系,在董事会秘书的授权范围内接待上述有关单位
    的来电来访,在沟通过程中不得提供公司内幕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
    公平性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
    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
    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
    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
    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形成了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
    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待投资
    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适当征询董事
    会秘书意见。在投资者沟通中,若涉及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公司
    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
    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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