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化工”)100.00%的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10月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36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等文件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19年10月20日至2020年7月8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交易对方传化化学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华洋化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前述(一)至(五)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七)其他在公司重组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截至报告书签署日时取得的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于自查范围人员在2019年10月20日至2020年7月8日内出具的查询结果,除以下情况外,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熊坚在自查期间买卖情况
姓名 职务/关系 买卖情况
交易日期 买入(股) 卖出(股)
2020年2月6日 2,300 -
熊坚 浙江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 2020年2月13日 2,100 -
司财务经理之配偶
2020年3月13日 1,400 -
熊坚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人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5)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俞胜华在自查期间买卖情况
姓名 职务/关系 买卖情况
交易日期 买入(股) 卖出(股)
2019年11月25日 - 15,000
俞胜华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副 2019年12月31日 - 20,000
总经理之配偶
2020年2月7日 - 10,000
俞胜华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人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5)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余秀珍在自查期间买卖情况
姓名 职务/关系 买卖情况
交易日期 买入(股) 卖出(股)
余秀珍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 2019年11月21日 300 -
限公司监事之母亲 2020年1月23日 300 -
余秀珍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人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5)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中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情况
2019年10月20日至2020年7月8日,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和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买卖新安股份挂牌交易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公司名称 期间累计买入 期间累计卖出 期末持股数量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473,500 454,700 18,900
信用融券专户 0 0 0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0 0 0
在新安股份股票自查期间,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累计买入新安股份股票473,500股,卖出新安股份股票454,700股,期末持股数量18,900股;信用融券专户没有买卖新安股份股票;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没有买卖新安股份股票。截至自查期末,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不持有新安股份股票,信用融券专户账户不持有新安股份股票,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不持有新安股份股票。
中信证券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况的说明如下:“公司在上述期间买入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除股东账号为D890132413的自营账户外),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
股东账号为D890132413的自营账户在上述期间的买卖交易,均发生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之前(即2020年4月18日之前),相关买卖行为不违反内外规的要求。公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公司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各方提供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于自查范围人员在2019年10月20日至2020年7月8日内出具的查询结果,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除熊坚、俞胜华、余秀珍和中信证券外不存在其他买卖股票的行为,熊坚、俞胜华、余秀珍和中信证券已确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向晓娟 唐 青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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