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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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公司已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7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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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并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议案、会议出席人员登记事项等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7月20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188,87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49%;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9,819,8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7%。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16名,代表股份198,695,9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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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票198,398,0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5%;
反对票204,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0%;
弃权票9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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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李远
(盖章)
见证律师:
吴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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