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通鑫茂: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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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会议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经过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要求,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充分说明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的影响。该预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与浙江富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浙江富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科技”)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条款的设置合理,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浙江富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富通科技,富通科技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行为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内容和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高效地执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工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郑勇军 郑万青 于永生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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