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16名激励对象在2019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已离职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仅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盛 况 陈良照 王 进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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