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和了解,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方增资子公司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激励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工作热情,促进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和发展,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从而有效促进公司赢利水平的提升,增加股东回报,为公司和浙江夜视丽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视丽”)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同时,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关联方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关联方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并同意本次关联方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建立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经营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双方利益共享,促进员工与其共同成长和发展,符合公司与夜视丽经营和发展的战略要求。
本次关联方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方的认购价格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同时,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关联方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关联方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并同意本次关联方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授权公司管理层启动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前期筹备工作
本次授权公司管理层启动分拆子公司夜视丽境内上市前期筹备工作事宜,有利于拓宽夜视丽的融资渠道,支持夜视丽持续研发和经营投入,提升公司和夜视丽的持续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我们认为上述事宜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长远发展,待上市方案初步确定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审议分拆上市的相关议案。我们同意公司授权管理层启动分拆夜视丽上市相关筹备工作。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健飞、鲁瑾、蒋轶
2020年7月18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与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签字:________________
朱健飞
签字:_______________
鲁瑾
签字:________________
蒋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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