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0-047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诉案件情况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增26宗案件尚在审理中;1宗案件一审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2宗案件为原告;24宗案件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26宗尚在审理中的案件金额 5.66亿元;1宗已判决案件金额
2.01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诉讼案件和一审判决案件, 公司
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
风险
近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信信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近12个月内涉诉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其中未披露的涉及安信信托固有资产或可能涉及自身给付义务的案件累计诉讼金额约为 5.66 亿元,尚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同时公司近日收到前期已公告案件的一审判决书,现将上述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
序 原告 被告 涉诉余额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1 本公司 深圳宏图瑞利投资有限公司 5,007.02 已立案,审理阶段
湖南科力远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 本公司 陈景功 25,478.89 已立案,审理阶段
李红霞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合计 30,485.91
(一)涉及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出具了《受理通知书》。
(1)案号:(2019)沪74民初3472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宏图瑞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湖南科力远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3)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
① 请求判令被告一偿付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元;
② 请求判令被告一偿付贷款利息人民币141,773.33元;
③ 请求判令被告一偿付自 2018年 11月 19日(含)起至 2019年 11月 25日
(不含)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等其他应付款项合计人民币 9,928,398.60 元,
以及自2019年11月25日(含)起至延期支付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④ 请求判令处置被告二持有的科力远(股票代码:600478)7,585,335股限售流
通股票,将处置所得款项用于优先受偿原告上述第 1项至第 3项诉讼请求列
明的款项;⑤ 请求判令被告三对原告上述第1项至第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⑥ 请求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5年5月,安信信托与被告一签署了《贷款合同》,约定安信信托向被告一发放 4,000万元的信托贷款,贷款期限为 3年。2015年 5月,安信信托与被告二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被告二以其持有的科力远(股票代码:600478)的限售流通股票为被告一在《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权效力及于质权存续期间的质物及其派生权益(含因质押股票公积金转增而派生的股票);被告三向安信信托出具了《担保函》,被告三为被告一在《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 年 5 月,贷款期限届满前,安信信托与被告一约定贷款可展期 9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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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019年 2月 19日,《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全部到期,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
定于该等贷款到期日偿付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二和被告三亦未承担担保
责任。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涉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出具了《受理通知书》。
(1)案号:(2020)沪74民初679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陈景功
被告三:李红霞
(3)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00,000,000元人民币;
②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贷款利息6,922,222.22元人民币;
③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
2020年3月13日)按年24%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人民币47,866,666.67元;
④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于前述第1至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⑤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之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22日,安信信托和被告一签订《最高额贷款合同》,约定安信信托向被告提供最高不超过200,000,000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
同日,安信信托和被告二、被告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对原告《最高额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8月23日和2017年8月30日,安信信托共向被告一发放200,000,000元贷款。此后,被告一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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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作为被告涉诉的案件
序 涉诉金额 诉讼阶段
号 涉诉时间 原告 被告 审理法院 案由 /进展
(万元)
1 2019/9/26 钱丽 本公司 585.42 上海杨浦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受托人义务 一审
2 2019/10/11 韩世荣 本公司 871.03 上海杨浦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受托人义务 一审
3 2019/11/11 上海墨铱资产管理 本公司 2,057.14 上海杨浦法院移送 被告未履行双方签署的收益支付确认书 一审
有限公司 金融法院
4 2019/12/2 薛文芳 本公司 335.07 上海杨浦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受托人义务 一审
5 2019/12/2 罗国英 本公司 322.75 上海杨浦法院 原告无充分理由要求被告承担刚性兑付责任 已调解
6 2019/12/3 青岛和众建筑有限 本公司 1,500.00 山东即墨法院 青岛海泉减资1亿元未通知原告。原告主张被告在减少 一审
公司 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7 2020/1/6 许诺 本公司 327.30 上海杨浦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受托人义务 一审
8 2020/1/16 刘晓萍 本公司 320.71 上海杨浦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受托人义务 已撤诉
9 2020/1/19 刘晓萍 本公司 329.37 上海杨浦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受托人义务 已撤诉
10 2020/2/13 程章宏 本公司 210.00 上海杨浦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受托人义务 一审
11 2020/4/3 周宝林 本公司 241.20 上海杨浦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受托人义务 已撤诉
12 2020/4/3 四川都澄实业有限 本公司 12,567.00 成都锦江区法院 原告要求被告对第三人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 一审
公司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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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20/4/27 殷薇 本公司 1,579.14 上海杨浦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受托人义务 已撤诉
14 2020/5/10 杨瑞虹 本公司 7.23 上海杨浦法院 原告购买产品未成功,要求被告返还资金占用期间产生 一审
的信托收益
15 2020/5/14 鲁雪飞 本公司 343.85 上海杨浦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受托人义务 一审
16 2020/6/16 卢绪妹 本公司 560.40 上海杨浦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受托人义务 已撤诉
17 2020/6/3 乔琪 本公司 1,360.81 上海杨浦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受托人义务 诉前调解
18 2020/5/26 上海绿城广场置业 本公司 155.20 上海长宁法院 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违约 一审
有限公司
19 2020/6/16 林轶 本公司 420.13 上海杨浦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有效管理的义务 已撤诉
20 2020/6/12 叶帆 本公司 109.01 上海杨浦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职义务 已撤诉
21 2020/6/15 叶帆 本公司 338.61 上海杨浦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职义务 已撤诉
22 2020/6/18 余川 本公司 654.55 上海杨浦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受托人义务 一审
23 2020/6/1 杨亚红 本公司 315.00 上海杨浦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受托人义务 一审
24 2020/6/1 叶杨 本公司 651.00 上海杨浦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受托人义务 一审
合计 26,1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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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涉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发布了《诉讼公告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
2020-006号),披露了涉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案号:(2019)冀 05
民初120号),7月16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一审判
决书,情况如下:
1.(2019)冀05民初120号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1)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托收益权转让款 2 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每逾期一日,按支付价款总额0.05%的标准计算);
(2)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3)驳回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由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本案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判断是否上诉。
(二)涉及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
公司前期披露了涉及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案号为:(2019)鄂 01民初8460号)一审判决情况,详见《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043号)。
目前该案件已上诉。
四、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新增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
用、违约金等将可能减少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
风险。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民事起诉状》
2. 《民事判决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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