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化解股份公司与大政房地产
债权债务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化解股份公司与大政房地产债权债务事宜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董事会在对《关于化解股份公司与大政房地产债权债务事宜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日常经营的现金流转、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
独立董事:
二○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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