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5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公司定于2020年7月16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
1、召开时间:2020年7月16日(星期四)14:30;
2、召开地点: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5、主持人:董事长陈新民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11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15,739,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2.2460%;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12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2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0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2,697,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100%;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2)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4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61%;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11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04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61%。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其他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115,73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115,73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115,73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1和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魏海莲、郑洁欣
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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