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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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经审阅章有春先生、章有虎先生的个人履历,章有春先生、章有虎先生具备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次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了解章有春先生、章有虎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章有春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资格和能力,章有虎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资格和能力。选举章有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章有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根本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选举章有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章有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通过审阅公司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章有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钟晓龙先生、卞传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唐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周娟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秘书。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光明
    
    黄加宁
    
    田园园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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