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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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刘革、杨杰群律师出席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6月29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0年6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7月15日10:00在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云维办公楼7楼708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凡剑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68,139,05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66,367,43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3%;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771,6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中小股东3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980,24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共三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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