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七届七十二次董事会有关议案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七届七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在对公司价值和未来可持续发展较为认可的基础上做出的。回购股份的实施,可以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拟通过自有资金或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回购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合法合规,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李秀华、高德步、肖湘宁、吕跃刚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