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公开增
发A股股票股东大会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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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公开增发A股
股票股东大会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博世科”)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公开增发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博世科延长公开增发A股股票股东大会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增发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19年5月13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逐项审议通过全部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9年5月29日,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相关议案,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2020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号),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
2020年6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将本次公开增发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以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增发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自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年6月29日,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增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
二、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增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公开增发A股股票股东大会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的签
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汪 华
经办律师:
刘云祥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