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对《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有效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7,535.15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对《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姜永峰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姜永峰先生的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2、姜永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令尚未解除的情形;
3、公司选举姜永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程序及会议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聘任姜永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王仁春 潘彬 杨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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