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容诚专字[2020]100Z0447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容诚专字[2020]100Z0447号
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于2020年5月19日出具的《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228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根据贵所出具的《落实函》的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申报会计师”)对落实函中涉及本所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
现就《落实函》提出的有关问题向贵所回复如下:
二、请发行人结合王振华将其所持股份以低于评估价格转让给吴桐,且未就差价部分作股份支付处理等相关情况,进一步说明上述事项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首次申报时,公司未将吴桐受让股份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原因
王振华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吴桐,是基于吴桐系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身份,该次股权转让并非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所确定负债的交易,并非基于股权激励目的,相关股份获取与公司获得其服务无关,相应的无需确认股份支付。
(二)经审慎分析,公司将吴桐受让股份未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认定为前期会计差错
公司对吴桐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女的身份及在公司的任职情况进行了重新审视,将该股权转让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经公司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司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对2017年财务数据进行调整。计算过程如下:
根据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水致远评报字[2017]第 020208 号评估报告确认的2016年12月31日评估价格为6.12元/股,与吴桐受让价格2.20元/股的差额,乘以吴桐受让的股份486,487股,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907,209.22元。计算过程如下:
486,487股*(6.12元/股-2.20元/股)=1,907,209.22元
2017年度,对吴桐受让股份确认1,907,209.22元股份支付费用,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如下(更正后减更正前):
单位:元
项目 2019年度/2019年12 2018年度/2018年12 2017年度/2017年12
月31日 月31日 月31日
资本公积 1,907,209.22 1,907,209.22 1,907,209.22
盈余公积 -190,720.92 -190,720.92 -190,720.92
未分配利润 -1,716,488.30 -1,716,488.30 -1,716,488.30
管理费用 - - 1,907,209.22
净利润 - - -1,907,209.22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 - -1,907,209.22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 - -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不产生影响。净利润影响占比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管理费用 - - 1,907,209.22
影响净利润 - - -1,907,209.22
调整前净利润 71,040,074.50 56,712,821.59 31,254,348.28
影响净利润占比 - - 6.10%
【申报会计师核查】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取得并查阅公司与王振华于2014年6月签订的《员工激励协议书》;查阅王振华与吴桐2017年3月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了解王振华入股和转让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入股和退股的背景;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议案;
4、取得并查阅吴桐在发行人的历年任职情况及《调查问卷》;
5、取得并查阅《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经审慎分析,吴桐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女,同时担任公司员工,公司对其身份进行了认定,据此对其受让股权事项进行了会计调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属于会计差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了追溯调整。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核查意
见》(专项报告号为:容诚专字[2020]100Z0447号)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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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诚专字[2020]100Z0447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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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于2020年5月19日出具的《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228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根据贵所出具的《落实函》的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申报会计师”)对落实函中涉及本所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
现就《落实函》提出的有关问题向贵所回复如下:
二、请发行人结合王振华将其所持股份以低于评估价格转让给吴桐,且未就差价部分作股份支付处理等相关情况,进一步说明上述事项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首次申报时,公司未将吴桐受让股份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原因
王振华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吴桐,是基于吴桐系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身份,该次股权转让并非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所确定负债的交易,并非基于股权激励目的,相关股份获取与公司获得其服务无关,相应的无需确认股份支付。
(二)经审慎分析,公司将吴桐受让股份未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认定为前期会计差错
公司对吴桐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女的身份及在公司的任职情况进行了重新审视,将该股权转让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经公司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司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对2017年财务数据进行调整。计算过程如下:
根据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水致远评报字[2017]第 020208 号评估报告确认的2016年12月31日评估价格为6.12元/股,与吴桐受让价格2.20元/股的差额,乘以吴桐受让的股份486,487股,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907,209.22元。计算过程如下:
486,487股*(6.12元/股-2.20元/股)=1,907,209.22元
2017年度,对吴桐受让股份确认1,907,209.22元股份支付费用,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如下(更正后减更正前):
单位:元
项目 2019年度/2019年12 2018年度/2018年12 2017年度/2017年12
月31日 月31日 月31日
资本公积 1,907,209.22 1,907,209.22 1,907,209.22
盈余公积 -190,720.92 -190,720.92 -190,720.92
未分配利润 -1,716,488.30 -1,716,488.30 -1,716,488.30
管理费用 - - 1,907,209.22
净利润 - - -1,907,209.22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 - -1,907,209.22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 - -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不产生影响。净利润影响占比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管理费用 - - 1,907,209.22
影响净利润 - - -1,907,209.22
调整前净利润 71,040,074.50 56,712,821.59 31,254,348.28
影响净利润占比 - - 6.10%
【申报会计师核查】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取得并查阅公司与王振华于2014年6月签订的《员工激励协议书》;查阅王振华与吴桐2017年3月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了解王振华入股和转让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入股和退股的背景;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议案;
4、取得并查阅吴桐在发行人的历年任职情况及《调查问卷》;
5、取得并查阅《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经审慎分析,吴桐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女,同时担任公司员工,公司对其身份进行了认定,据此对其受让股权事项进行了会计调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属于会计差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了追溯调整。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核查意
见》(专项报告号为:容诚专字[2020]100Z0447号)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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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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