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项的有效期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是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凌志雄、柴艺娜、曾祥君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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