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零二〇年六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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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赛科希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经于2019年12月20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0年3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0年3月29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20年5月13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
8-3-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6月23日出具《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所列的相关问题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8-3-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正文
《落实函》问题2
发行人部分经销商存在销售发行人产品时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经销商报告期内赠送或免费投放仪器的具体金额和数量,是否违反发行人经销代理协议,发行人是否对经销商该类行为存在约束性条款和措施;(2)发行人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部分经销商赠送或免费投放仪器情形是否受到相关处罚,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网站进行查询,并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材料:
1. 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2. 发行人与报告期内前二十大经销商、使用“赛科希德”字样的经销商及员工(含其亲属)任职或持股的经销商签署的《代理合作协议》及其《反商业贿赂和反舞弊承诺书》、订单(抽样)、确认函;
3. 发行人的经销商评定准则、代理商评定准则等相关经销商管理制度;
4. 发行人的销售台账、前二十大经销商的进销存明细表;
5. 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结果
1.上述经销商报告期内赠送或免费投放仪器的具体金额和数量,是否违反发行人经销代理协议,发行人是否对经销商该类行为存在约束性条款和措施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二十大经销商、使用“赛科希德”字样的经销商及员工(含其亲属)任职或持股的经销商的进销存明细表并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仪器
8-3-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销售给区域经销商或普通经销商后,经销商通常会结合自身销售策略、利润空间以
及终端医疗机构的具体采购要求,采用不同的方式直接或间接销售给终端医疗机构。
报告期内,江苏传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传康”)、福州缘成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缘成”)及南宁市赛科希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宁赛科希德”)等3家经销商在经营发行人产品时存在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的情形,
具体情况如下:
(1)江苏传康
发行人的区域经销商江苏传康2018年及2019年存在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产品的情况,具体仪器投放数量及金额情况如下:
仪器型号 2019年 2018年
数量(台) 金额(万元) 数量(台) 金额(万元)
全自动凝血测试 1 2.56 10 25.60
仪SF-8050
全自动凝血测试 - 0.00 1 2.16
仪SF-8000
全自动凝血测试 1 3.42 5 17.10
仪SF-8100
全自动凝血测试 - 0.00 2 13.34
仪SF-8200
合计 2 5.98 18 58.20
(2)福州缘成
发行人的普通经销商福州缘成2017年存在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产品的情况,即1台动态血沉压积测试仪SD-100,金额为0.43万元。
(3)南宁赛科希德
曾经为发行人区域经销商的南宁赛科希德2016年1存在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产
1 发行人首次申报时报告期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故补充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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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品的情况,即1台全自动血液流变测试仪,金额为1.5万元。
经核查,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上述3家经销商签署的《代理合作协议》,该等协议仅在经销商的资质文件、品牌建设、市场推广、经营管理和团队建设等方面规定了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如经销商违反该等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发行人有权终止双方的合作关系。除此之外,相关条款并未明确禁止经销商向终端客户免费赠送或者投放仪器产品的行为,因此,上述3家经销商的行为不违反《代理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另外,发行人的现行有效的经销商评定准则、代理商评定准则也未对合作经销商的该类行为规定相应的约束性条款和措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上述3家经销商向终端客户免费赠送或者投放仪器产品的行为不违反相关合作协议,发行人并未对相关经销商的该类行为规定约束性条款和措施。
2.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部分经销商赠送或免费投放仪器情形是否受到相关处罚,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的情形
(1)发行人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与报告期内前二十大经销商、使用“赛科希德”字样的经销商及员工(含其亲属)任职或持股的经销商签署的《代理合作协议》及其《反商业贿赂和反舞弊承诺书》、发行人的销售台账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产品的行为,不存在因该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根据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19年7月24日和2020年1月3日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无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案件记录。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 2019 年11月4日和2020年1月9日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密云分公司和赛诺希德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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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案件记录。
另外,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产品涉嫌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违法记录,亦不存在因该等情形所涉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的诉讼记录。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进行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产品的行为,不存在因该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形。
(2)部分经销商赠送或免费投放仪器情形是否受到相关处罚,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二十大经销商、使用“赛科希德”字样的经销商及员工(含其亲属)任职或持股的经销商的进销存明细表并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前述3家经销商作为独立法律主体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均由该等经销商自行承担,其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产品涉嫌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市场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情形。
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述3家经销商的交易金额占发行人的营业收入的占比相对较小,其每年度的具体交易额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经销商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名称 销售金额 占收公入司比营例业销售金额 占收公入司比营例业销售金额 占收公入司比营例业
江苏传康 563.40 2.45% 534.57 2.67% 345.99 2.21%
福州缘成 41.79 0.18% 53.51 0.27% 62.60 0.40%
南宁赛科 0.00 0.00% 0.21 0.001% 164.42 1.05%
希德
合计 605.19 2.64% 588.29 2.94% 573.01 3.66%
即使发行人与前述3家经销商终止合作关系导致该等经销商无法继续经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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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人的相关医疗器械产品,其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影响也非常有限。
另外,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3家经销商不存在因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产品涉嫌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违法记录,亦不存在因该等情形所涉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的诉讼记录。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前述3家经销商存在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产品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进行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产品的行为,不存在因该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述3家经销商不存在因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产品涉嫌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情形,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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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都 伟
经办律师:
彭 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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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零二〇年六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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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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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赛科希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经于2019年12月20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0年3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0年3月29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20年5月13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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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6月23日出具《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所列的相关问题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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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正文
《落实函》问题2
发行人部分经销商存在销售发行人产品时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经销商报告期内赠送或免费投放仪器的具体金额和数量,是否违反发行人经销代理协议,发行人是否对经销商该类行为存在约束性条款和措施;(2)发行人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部分经销商赠送或免费投放仪器情形是否受到相关处罚,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网站进行查询,并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材料:
1. 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2. 发行人与报告期内前二十大经销商、使用“赛科希德”字样的经销商及员工(含其亲属)任职或持股的经销商签署的《代理合作协议》及其《反商业贿赂和反舞弊承诺书》、订单(抽样)、确认函;
3. 发行人的经销商评定准则、代理商评定准则等相关经销商管理制度;
4. 发行人的销售台账、前二十大经销商的进销存明细表;
5. 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结果
1.上述经销商报告期内赠送或免费投放仪器的具体金额和数量,是否违反发行人经销代理协议,发行人是否对经销商该类行为存在约束性条款和措施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二十大经销商、使用“赛科希德”字样的经销商及员工(含其亲属)任职或持股的经销商的进销存明细表并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仪器
8-3-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销售给区域经销商或普通经销商后,经销商通常会结合自身销售策略、利润空间以
及终端医疗机构的具体采购要求,采用不同的方式直接或间接销售给终端医疗机构。
报告期内,江苏传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传康”)、福州缘成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缘成”)及南宁市赛科希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宁赛科希德”)等3家经销商在经营发行人产品时存在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的情形,
具体情况如下:
(1)江苏传康
发行人的区域经销商江苏传康2018年及2019年存在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产品的情况,具体仪器投放数量及金额情况如下:
仪器型号 2019年 2018年
数量(台) 金额(万元) 数量(台) 金额(万元)
全自动凝血测试 1 2.56 10 25.60
仪SF-8050
全自动凝血测试 - 0.00 1 2.16
仪SF-8000
全自动凝血测试 1 3.42 5 17.10
仪SF-8100
全自动凝血测试 - 0.00 2 13.34
仪SF-8200
合计 2 5.98 18 58.20
(2)福州缘成
发行人的普通经销商福州缘成2017年存在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产品的情况,即1台动态血沉压积测试仪SD-100,金额为0.43万元。
(3)南宁赛科希德
曾经为发行人区域经销商的南宁赛科希德2016年1存在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产
1 发行人首次申报时报告期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故补充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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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品的情况,即1台全自动血液流变测试仪,金额为1.5万元。
经核查,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上述3家经销商签署的《代理合作协议》,该等协议仅在经销商的资质文件、品牌建设、市场推广、经营管理和团队建设等方面规定了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如经销商违反该等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发行人有权终止双方的合作关系。除此之外,相关条款并未明确禁止经销商向终端客户免费赠送或者投放仪器产品的行为,因此,上述3家经销商的行为不违反《代理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另外,发行人的现行有效的经销商评定准则、代理商评定准则也未对合作经销商的该类行为规定相应的约束性条款和措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上述3家经销商向终端客户免费赠送或者投放仪器产品的行为不违反相关合作协议,发行人并未对相关经销商的该类行为规定约束性条款和措施。
2.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部分经销商赠送或免费投放仪器情形是否受到相关处罚,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的情形
(1)发行人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与报告期内前二十大经销商、使用“赛科希德”字样的经销商及员工(含其亲属)任职或持股的经销商签署的《代理合作协议》及其《反商业贿赂和反舞弊承诺书》、发行人的销售台账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产品的行为,不存在因该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根据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19年7月24日和2020年1月3日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无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案件记录。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 2019 年11月4日和2020年1月9日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密云分公司和赛诺希德没有
8-3-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案件记录。
另外,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产品涉嫌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违法记录,亦不存在因该等情形所涉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的诉讼记录。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进行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产品的行为,不存在因该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形。
(2)部分经销商赠送或免费投放仪器情形是否受到相关处罚,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二十大经销商、使用“赛科希德”字样的经销商及员工(含其亲属)任职或持股的经销商的进销存明细表并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前述3家经销商作为独立法律主体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均由该等经销商自行承担,其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产品涉嫌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市场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情形。
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述3家经销商的交易金额占发行人的营业收入的占比相对较小,其每年度的具体交易额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经销商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名称 销售金额 占收公入司比营例业销售金额 占收公入司比营例业销售金额 占收公入司比营例业
江苏传康 563.40 2.45% 534.57 2.67% 345.99 2.21%
福州缘成 41.79 0.18% 53.51 0.27% 62.60 0.40%
南宁赛科 0.00 0.00% 0.21 0.001% 164.42 1.05%
希德
合计 605.19 2.64% 588.29 2.94% 573.01 3.66%
即使发行人与前述3家经销商终止合作关系导致该等经销商无法继续经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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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相关医疗器械产品,其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影响也非常有限。
另外,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3家经销商不存在因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产品涉嫌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违法记录,亦不存在因该等情形所涉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的诉讼记录。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前述3家经销商存在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产品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进行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产品的行为,不存在因该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述3家经销商不存在因免费赠送或投放仪器产品涉嫌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情形,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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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都 伟
经办律师:
彭 林
年 月 日
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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