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七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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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0]第050号
致: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荣达”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飞荣达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项目。
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就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目录
目录..............................................................III
第一节 释义.........................................................1
第二节 律师声明.....................................................2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3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时间及安排.................3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3
三、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序.....................................5
四、结论性意见...................................................6
第一节 释义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简称/指代 全称/释义
公司、飞荣达 指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 指 飞荣达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指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案)》
《考核管理办 指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法》 施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本次解除限售 指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
项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8号》 指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指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台湾地区、
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二节 律师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时间及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确定以 2018年7月13日为预留部分的授予日。根据《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8年7月23日。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0年7月23日届满。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前提下,可申请解除限售其所获授的 30%的限制性股票。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2019年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足解除限售条件。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根据公司的确认,1名激励对象崔慧娟因离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预留授予的其余6名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预留授予限
取市场禁入措施; 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2019年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以2017年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的净利润较2017年 375,719,340.11 元(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
增长率不低于30%;以上“净利润”指归属 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相比2017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均 值 增 长
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47.41%。公司已达到本次业绩指标考核条
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根据个人每个考核 根据公司的确认,2019年度,1名激励对象
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考评结果 崔慧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预留授予
(X)划分为90≤X≤100、60≤X<90、X<60。的其余6名激励对象综合考评结果
考评结果为90≤X≤100,可解除限售的比例 90≤X≤100,达到考核要求,满足预留授予
为100%、考评结果为60≤X<90,可解除限 限照可制解性股除限票售第二比例个限10售0%期解解除除限限售售。条件,按
售的比例为X/100%、考评结果为X<60,不
得申请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
除限售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1名激励对象崔慧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预留授予的其余6名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所预留授予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经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所需的所有条件。
三、 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序
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行使;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了前述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业绩达到《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中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6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7月13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监事会对6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监事会同意公司为6名激励对象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416,965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0年7月23日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署页》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麻云燕
董 楚
2020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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