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业绩达到解锁条件;除激励对象中崔慧娟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其他6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安排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6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具有较为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充足的注册会计师资源,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赵 亮 赖向东 张建军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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