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86 证券简称:国林科技 公告编号:2020-091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公告
2020年7月13日,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谨慎原则及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我们认为:
1、公司无禁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违规事项,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编制合理,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做出了充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全面的了解。
5、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效地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6、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聘请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有关规定出具了大华核字[2020]006351号《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上述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上述文件相关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8、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相关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既重视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考虑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3,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樊培银、魏林生、张世兴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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