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09号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披露《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2018年及2019年对北京红嘉福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供应商支付无实质业务支撑的预付款,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涉及金额分别为734万元、7,913.9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财务资助余额为8,647.9万元。你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时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7月14日
关于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09号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披露《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2018年及2019年对北京红嘉福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供应商支付无实质业务支撑的预付款,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涉及金额分别为734万元、7,913.9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财务资助余额为8,647.9万元。你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时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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