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二○一九年三月
目 录
引 言.................................................................................................................. 8
一、 金杜及签名律师简介....................................................................................8
二、 金杜制作本次发行上市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9
正 文................................................................................................................ 11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1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3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4
四、 发行人的设立.............................................................................................1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22
六、 发起人和股东.............................................................................................23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32
八、 发行人的业务.............................................................................................4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6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6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7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7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80
十八、发行人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83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85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86
二十一、 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6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89
二十三、 结论意见..............................................................................................90
附件一: 已经取得的商标情况............................................................................92
5-2-1
附件二: 已经取得的专利情况............................................................................93
附件三: 发行人获得注册的域名情况.................................................................97
附件四: 主要租赁房产情况...............................................................................98
附件五: 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授信合同及其担保合同............99
附件六: 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101
附件七: 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银行承兑协议........................103
附件八: 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票据贴现合同...........................105
附件九: 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贴与奖励........................................................106
5-2-2释 义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宝 指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明科技/股份公司
宝明有限 指 深圳宝明精工有限公司(发行人之前身)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具体指李军、黄聿、甘翠、
发起人 指 李云龙、深圳市汇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明
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明投资有限公司
宝明精工 指 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
宝明显示 指 惠州市宝明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宝美显示 指 惠州宝美电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赣州宝明 指 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宝明香港 指 宝明科技(香港)有限公司(BaomingTechnology
(Hong Kong)Limited)
宝明光电子、广源诚 指 深圳市宝明光电子有限公司,2012年7月18日
更名为深圳市广源诚贸易有限公司
正光科技 指 正光科技(香港)有限公司(Ching Kwong
Technology(Hong Kong) Limited)
宝明投资 指 深圳市宝明投资有限公司
惠明投资 指 深圳市惠明投资有限公司
汇利投资 指 深圳市汇利投资有限公司
中和春生 指 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年利丰 指 天津年利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益投资 指 江阴安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安元基金 指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欧力士 指 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远东国际 指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新辉开 指 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
A股 指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
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本所/金杜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
本律师工作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
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
《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
意见书》
中银证券/保荐机构 指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招股 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深圳市宝明科技股
说明书(申报稿)》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指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指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 指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审字
[2019]0120号《审计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 指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专字
[2019]0121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 指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专字
告》 [2019]0122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原始与申报报表差异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专字[2019]
情况鉴证报告》 指 0123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
况的鉴证报告》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专字[2019]
《税项报告》 指 0124号《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
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证券法》 指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
自2014年8月31日施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修
订)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
法》 指 国证监会、司法部令第41号,2007年5月1日
施行)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则》 指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2011
年1月1日施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中国证券监督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指 理委员会公告[2016]23号,2016年9月30日施
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指 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证监
发[2002]1号,2002年1月7日施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中
则》 指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2016
年9月30日施行)
公司章程 指 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及其前身制定并不
时修订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深圳
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
中国 指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8月深圳市
深圳市工商局 指 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后,将其职责划入深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工商局不再保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09年8月,根据经
中央编委和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深圳市人民
深圳市市监局 指 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组建而成的行政机关,其监
管职责涵盖了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物价、餐饮监
管、酒类产品监管等部门职责
深圳公证处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中国银行 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银行 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 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 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 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 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银行 指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银行 指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发银行 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 指 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
报告期末 指 2018年12月31日
近三年 指 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
元 指 人民币元
LED 指 Light EmittingDiode的缩写,发光二极管,是一
种能够将电能转化为可见光的固态半导体器件
FPC 指 Flexable Printed Circuit的缩写,柔性印刷电路
板,是一种具有可挠性的印刷电路板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致: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 言
一、 金杜及签名律师简介
金杜成立于一九九三年,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金杜总部设在北京,办公室分布于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三亚、杭州、苏州、南京、青岛、济南、成都、香港特别行政区、伦敦、法兰克福、迪拜、马德里、米兰、布鲁塞尔、东京、纽约和旧金山硅谷等。在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金杜拥有350多名合伙人和1,300多名专业法律人员。在中国,金杜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全方位、“一站式”的法律服务,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与融资、公司并购、商务合规、资本市场与证券、税务、劳动、争议解决与诉讼、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贸易与合规、知识产权等。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名律师为胡光建律师和王立峰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主要经历、联系方式如下:
(一)胡光建律师
胡光建律师为本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包括证券、并购、公司重组、基金等。胡律师参与了多项境内外上市项目,参与多宗发债、收购、私募项目,擅长境内A股上市、新三板挂牌等业务,项目行业涉及广泛。
胡光建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曾担任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胡光建律师的联系方式为:电话:(0755)2216-3310,传真:(0755)2216-3380,电子邮箱:huguangjian@cn.kwm.com。
(二)王立峰律师
王立峰律师为本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包括证券、并购、公司重组、外商投资等。王律师参与了多项境内外上市项目,并且擅长境内 A 股上市、新三板挂牌等业务,并曾参与多宗发债、收购、私募项目,项目行业涉及广泛。
王立峰律师本科和硕士均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曾任职于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华商律师事务所。
王立峰律师的联系方式为:电话:(0755)2216-7111,传真:(0755)2216-3380,电子邮箱:wanglifeng@cn.kwm.com。
二、 金杜制作本次发行上市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公布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公司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事、规范运作(含工商、税务、环保等)、诉讼仲裁等情况。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向发行人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公司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亲自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或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所提供材料的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本所律师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未取得前述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律师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结合查验工作,本所协助发行人建立了专业的法律资料库。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基础材料。
(三)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时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本所还根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本所协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实际执行。本所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有关内容的讨论和修改,审阅了相关申请文件。
(五)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本所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六)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投入工作时间累计超过1,500小时。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并确保据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表决票等文件,2018 年12 月31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
2019年1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以下主要议案:
1.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议案》;
2.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
5. 《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6.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7.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承诺并接受约束的议案》;
8.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9. 《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10.《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4.《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15.《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6.《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7.《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18.《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9.《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20.《关于制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表决票等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并上市对董事会所作授权的程序、范围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于深交所挂牌交易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深交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宝明有限以截至2011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7月11日,深圳市市监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501135035),发行人依法设立。
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2017年5月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90476774P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 )、深 圳 市 市 监 局 商 事 登 记 簿 查 询 系 统(http://www.szmqs.gov.cn/)、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等公开渠道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验资报告等资料,发行人系由宝明有限以截至2011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宝明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2006年8月10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宝明有限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粤深总字第111525号),宝明有限设立。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的验资报告等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背光源、新型平板显示器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除外);机械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市监局商事登记簿查询系统、天眼查等公开渠道查询,并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近三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行人和股东”、“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公开渠道查询,并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以及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本次发行为同一种类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对价,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现行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选举了独立董事,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中国法律要求的健全且至今运行良好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中的合并利润表,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盈利。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及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48450001号《验资报告》以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历次章程修正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10,346.095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主体资格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 规范运行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 经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说明、承诺,以及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履职情况的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4)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和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 根据工商、税收、土地、社保、海关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在本次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均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8)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9)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0)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1)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2)根据《审计报告》、独立董事的意见以及发行人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②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超过人民币3亿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③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④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⑤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14)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于报告期内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裁判文书以及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6)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和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的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禁止性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者相关凭证。
(17)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①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的前身为成立于2006年8月10日的宝明有限。宝明有限的股权经过历次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截至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宝明投资 4,236.0000 52.95
2 李军 1,640.0000 20.50
3 李云龙 524.0000 6.55
4 甘翠 480.0000 6.00
5 汇利投资 476.6311 5.96
6 惠明投资 323.3689 4.04
7 黄聿 320.0000 4.00
合计 8,000.0000 100.00
根据2011年6月10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第[2011]第1326号),截至2011年3月31日,宝明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136,184,513.69元。
2011年6月13日,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各发起人约定,将宝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对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2011年6月13日,宝明有限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现时所有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第[2011]第1326号,截至2011年3月31日,宝明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136,184,513.69元),将净资产中8,000万元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8,000万股股本,由原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分别持有,剩余56,184,513.69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
根据2011年6月23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向发行人(筹)出具的《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11]第1049号),截至2011年6月23日,发行人(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8,000万元。
2011年5月25日,发行人(筹)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11年6月29日,发行人(筹)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及筹办费用开支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深圳宝明精工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各发起人出资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选举并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日,发行人(筹)召开第一次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选举并产生了董事长,聘任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同日,发行人(筹)第一届监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选举并产生了监事会主席。
2011年7月11日,深圳市市监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501135035)。
2. 发起人设立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起人的身份证件或工商档案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共有7名发起人,其中4名自然人发起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名法人发起人均依法、有效存续,上述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发起人的规定。
3. 发行人设立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公司法》的七十六条、七十八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
(1)发起人共有7名,符合法定人数;
(2)上述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半数以上的发
起人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要求;
(3)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达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的最低限额;
(4)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股份发行、筹办事项
符合法律规定;
(5)发起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
并经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
(7)发行人具有法定住所。
4. 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系以宝明有限截至2011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合同
2011年6月13日,宝明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就宝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宜,以及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本所认为,《发起人协议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程序
1. 审计
2011年6月10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对宝明有限截至2011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11]第1326号)。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2011年3月31日,宝明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136,184,513.69元。
2. 评估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宝明有限截至2011年3月31日的资产及相关负债情况进行了评估,并于2011年6月12日出具了中铭评报字[2011]第0019号《深圳宝明精工有限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事宜涉及该公司企业账面净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文件,截至 2011 年 3月31日,宝明有限净资产值评估值为140,239,464.41元。
3. 验资
2011年6月23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11]第1049号),对各发起人的出资情况进行验资。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1年6月23日,发行人已收到发起人投入的股本8,000万元。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资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审议事项
1.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1年6月29日,发行人(筹)召开了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发起人共7名,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及筹办费用开支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深圳宝明精工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各发起人出资情况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并选举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除职工代表监事以外的成员。
本所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关联方业务的核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互相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签署的主要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书面承诺等资料,发行人主要从事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经营的能力,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人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土地、房产、专利等权属证明原件)并经本所律师前往有关部门查询、本所律师实地查看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等资料,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土地、房屋、专利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具有独立的业务体系及资产。
(三)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查询天眼查网站,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
(四)发行人机构的独立性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图(及业务职能部门职责的说明)以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发行人设置了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聘请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询天眼查等网站,发行人建立了独立、完整的组织管理及生产经营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发行人财务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图(及业务职能部门职责的说明)、《内控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财务总监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
发行人设立时共有7名发起人,包括3名法人及4名自然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 汇利投资
公司名称 深圳市汇利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67094001L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2010年12月23日至2060年12月23日
注册资本 72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军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水田社区大水田工业园B区宝
运达厂房B栋二楼201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证
经营范围 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汇利投资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军 555.9812 77.22
2 谢志坚 30.2120 4.20
3 黄凤 30.2120 4.20
4 高春风 30.2120 4.20
5 赵之光 30.2120 4.20
6 张国宏 18.8822 2.62
7 汪莲 12.0846 1.68
8 王高锋 5.2871 0.73
9 朱进朝 4.5000 0.63
10 杨少虎 2.4169 0.34
合计 720.0000 100.00
注:股东出资比例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以该算法将“出资比例”求和,股东持
股比例总和为100.02%。为调整算法误差,此处合计比例写为100.00%。
根据汇利投资的工商档案,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汇利投资合法、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信息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汇利投资系发行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汇利投资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或权益。
本所认为,汇利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及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2. 惠明投资
公司名称 深圳市惠明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65745966K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2010年11月26日至2060年11月26日
注册资本 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方正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勘工业区工业二路1号302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不含限制项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惠明投资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方正 200.0000 40.00
2 张春 100.0000 20.00
3 李军 29.1704 5.83
4 王海燕 15.7712 3.15
5 巴音及合 12.3696 2.47
6 丁雪莲 12.3696 2.47
7 陆旬 12.3696 2.47
8 焦江华 12.3696 2.47
9 张先伟 8.5041 1.70
10 严梅平 6.9579 1.39
11 李志龙 6.9579 1.39
12 吴谋菊 6.9579 1.39
13 刘勇 6.9579 1.39
14 欧阳峰涛 6.9579 1.39
15 张曾爱 6.9579 1.39
16 王锋 5.9368 1.19
17 曹达峰 5.4117 1.08
18 李培俊 5.4117 1.08
19 杨威 4.6386 0.93
20 王科 4.6386 0.93
21 程杰 4.6386 0.93
22 周新华 4.0943 0.82
23 程彪 3.8655 0.77
24 叶文佳 3.8655 0.77
25 宋维巧 3.0707 0.61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6 田晓星 2.6285 0.53
27 刘光清 2.0472 0.41
28 阮云强 2.0472 0.41
29 梁旭钦 2.0100 0.40
30 吴静文 1.0236 0.20
合计 500.0000 100.00
注:股东出资比例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以该算法将“出资比例”求和,股东持
股比例总和为99.96%。为调整算法误差,此处合计比例写为100.00%。
根据惠明投资的工商档案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汇利投资合法、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信息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惠明投资系发行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3 名员工已离职),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惠明投资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或权益。
本所认为,惠明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及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3. 宝明投资
公司名称 深圳市宝明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657393980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2010年11月26日至2060年11月26日
注册资本 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军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勘工业区工业二路1号301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不含限制项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宝明投资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军 3,653.9040 60.90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 李晗 1,077.3000 17.96
3 张春 795.7500 13.26
4 黄聿 473.0460 7.88
合计 6,000.0000 100.00
根据宝明投资的工商档案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宝明投资合法、有效存续。
根据宝明投资的工商档案以及宝明投资四位股东的说明,宝明投资股东的出资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不涉及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情形。
本所认为,宝明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及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4. 其他4位自然人发起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序号 发起人 国籍 身份证号 住所
1 李军 中国 34010419691107****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
路4号
2 黄聿 中国 43282419730929****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四海
综合楼
3 甘翠 中国 34250119730421**** 深圳市南山区艺园路38号
4 李云龙 中国 34250119621120****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
路3101号
(二)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起人协议》及公司章程,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性质 持股数(万股) 股权比例(%)
1 宝明投资 法人股 4,236.0000 52.95
2 李军 自然人股 1,640.0000 20.50
3 李云龙 自然人股 524.0000 6.55
4 甘翠 自然人股 480.0000 6.00
5 汇利投资 法人股 476.6311 5.96
6 惠明投资 法人股 323.3689 4.04
7 黄聿 自然人股 320.0000 4.00
合计 8,000.0000 100.00
本所认为,上述发起人依法存续,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11]第1049号),发行人系由宝明有限以其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截至2011年6月23日,发起人(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000.00元。
经核查,本所认为,宝明有限的资产已由发行人合法承继,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清晰,投入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四)发行人现有股东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27位股东,其中,7名发起人股东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发起人”,其余20名非发起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 非发起人自然人股东序号 发起人 国籍 身份证号 住所
1 周启校 中国 44150119690813****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
路318号
2 胡红智 中国 51010219630217****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温馨
家园
3 金晓宇 中国 2224041969121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中路2018号
4 李建设 中国 33060219630109****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
路259号
序号 发起人 国籍 身份证号 住所
5 王刚 中国 33042119710723****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信义
坊
6 汪波 中国 34040319720915****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
山街道洞山新村
7 周国荣 中国 34080319540828****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05弄
8 赵开兵 中国 65260119690809****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
路麒麟花园
9 丁雪莲 中国 65422119781011****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光
紫荆苑
10 刘刚 中国 34282219721130****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
路96号
11 刘振 中国 34212919760913****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
路学府花园
12 周利华 中国 34282319661103****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
路357号
13 梁明 中国 34242719801006****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色
池塘小区
14 章法宝 中国 34253119771106****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淠河
路228号理想年代小区
15 俞书野 中国 34010319841223****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
路494号
16 张春 中国 34082619770208****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
大道2248号
17 胡国素 中国 65010419460622****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
路56号
18 白东阳 中国 61012219801217****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
大道2225号
2. 安元基金
公司名称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3487227680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2015年07月17日至2035年07月16日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蔡咏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6号海恒大厦515
室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债权及其他投资;投资顾问、管
理及咨询(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安元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安元基金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0.000.0000 43.33
2 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000.0000 20.00
3 安徽国贸联创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00 10.00
4 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000 10.00
5 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0 10.00
6 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20,000.0000 6.67
合计 300,000.0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安元基金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安元基金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其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根据安元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号:S81798),安元基金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其管理人为安徽安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的查询,安徽安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3. 年利丰
名称 天津年利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575129868K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营业期限 2011年5月30日至2021年5月29日
出资额 15,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国强
主要经营场所 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6号楼三层W309
室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
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
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年利丰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年利丰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类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陈国强 普通合伙人 7,500.0000 50.00
2 刘刚 有限合伙人 2,000.0000 13.33
3 龚玉菱 有限合伙人 1,200.0000 8.00
4 宁凯林 有限合伙人 1,000.0000 6.67
5 张跃成 有限合伙人 1,000.0000 6.67
6 彭群 有限合伙人 700.0000 4.67
7 陈小娟 有限合伙人 600.0000 4.00
8 丁娟芳 有限合伙人 400.0000 2.67
9 蔡德开 有限合伙人 400.0000 2.66
10 杨帆 有限合伙人 200.0000 1.33
合计 15,000.0000 100.00
根据年利丰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年利丰与发行人或其他股东之间无特殊协议或安排,亦无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情形,其出资入股发行人的资金系其自有资金,年利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及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据此,本所认为,上述发行人股东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发行人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李军直接持有发行人1,640.00万股股份,其通过宝明投资、汇利投资控制发行人 4,712.63 万股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6,352.63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61.40%。另外,李军直接持有惠明投资5.83%的股份,惠明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3.13%的股份(323,3689万股)。同时,自发行人设立至今,李军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等拥有实质影响力。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李军,近三年未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现有股东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股权比例(%)
1 宝明投资 4,236.0000 40.94
2 李军 1,640.0000 15.85
3 李云龙 524.0000 5.06
4 安元基金 500.0000 4.83
5 甘翠 480.0000 4.64
6 汇利投资 476.6311 4.61
7 刘刚 439.9839 4.25
8 惠明投资 323.3689 3.13
9 黄聿 320.0000 3.09
10 年利丰 295.0033 2.85
11 赵开兵 246.2261 2.38
12 周启校 243.3378 2.35
13 汪波 155.7814 1.51
14 周国荣 131.1125 1.27
15 胡红智 60.0000 0.58
16 李建设 52.0000 0.50
17 丁雪莲 50.0000 0.48
18 张春 50.0000 0.48
19 金晓宇 30.0000 0.29
20 王刚 30.0000 0.29
21 胡国素 25.0000 0.24
22 白东阳 25.0000 0.24
23 刘振 5.5000 0.05
24 周利华 5.5000 0.05
25 梁明 0.5500 0.01
26 章法宝 0.5500 0.01
27 俞书野 0.5500 0.01
合计 10,346.0950 100.00
注:股东出资比例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以该算法将“出资比例”求和,股东
持股比例总和为99.99%。为调整算法误差,此处合计比例写为100.00%。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公开网站,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 设立
2006年7月1日,宝明光电子与正光科技签署了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设立宝明有限,其中,宝明光电子认缴25万港元,占注册资本的25%;正光科技认缴75万港元,占注册资本的75%。
2006年7月24日,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出具《关于设立合资企业“深圳宝明精工有限公司”的批复》(深外资宝复[2006]0971号),批准设立宝明有限。
2006年7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向宝明有限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粤深宝合资证字[2006]0024号)。
2006年8月10日,深圳市工商局向宝明有限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粤深总字第111525号)。
2006年11月29日,深圳高信华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高华会外验字[2006]第023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06年11月15日,宝明有限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100 万港元,其中,宝明光电子出资港元25万元,正光科技出资港元75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06年12月1日,深圳市工商局向宝明有限核发了缴足实收资本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粤深总字第111525号)。
宝明有限设立时,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港元) 股权比例(%)
1 正光科技 75.0000 75.00
2 宝明光电子 25.0000 25.00
合计 100.0000 100.00
2. 第一次增资
2007年1月25日,宝明有限召开了董事会,同意宝明光电子、正光科技按照持股比例增加投资总额2,000万港元及增加注册资本1,400万港元;1,400万港元新增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为420万港元,机器设备出资为980万港元,本次增资分两期投入。
正光科技与宝明光电子于2007年1月15日、2007年1月25日分别签署了《深圳宝明精工有限公司补充合同》、《深圳宝明精工有限公司补充章程》。
2007年2月7日,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出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深圳宝明精工有限公司”增资增营的批复》(深外资宝复[2007]0165号),同意宝明有限的投资总额由 100 万港元增至 2,100 万港元,注册资本由 100 万港元增至1,500万港元。
200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粤深宝合资证字[2006]0024号)。
2009年3月11日,深圳鹏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深圳宝明精工有限公司外方股东作价出资的进口设备的财产评估报告书》(深鹏评字[2009]第006号)。根据该文件,截至评估基准日,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为127.9520万美元。
根据深圳惠恒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于2007年2月26日、2009年2月5日、2009年2月2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深恒会验字[2007]第016号、深惠恒所验字[2009]009号、深惠恒所验字[2009]012号)。根据该文件,本次增资分两期投入,宝明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新增出资1,400万港元;其中,正光科技以货币出资70万港元,以机器设备出资980万港元;宝明光电子以货币出资350万港元。
因本次增资分两期投入,深圳市工商局就两期实收资本变更事项分别于2007年2月26日、2009年3月17日向宝明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粤深总字第111525号)。
本次变更完成后,宝明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港元) 股权比例(%)
1 正光科技 1,125.0000 75.00
2 宝明光电子 375.0000 25.00
合计 1,500.0000 100.00
3. 第一次股权转让
根据正光科技与李军分别于2010年10月29日、2010年11月5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正光科技将其持有的宝明有限58.33%的股权以1,590万港元的价格转让予李军。同日,深圳公证处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分别出具(2010)深证字第164057号(、2010)深证字第167794号《公证书》。
根据正光科技与黄聿分别于2010年10月29日、2010年11月5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正光科技将其持有的宝明有限的16.67%的股权以 455 万港元的价格转让予黄聿。同日,深圳公证处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分别出具(2010)深证字第164056号、(2010)深证字第167795号《公证书》。
2010年11月4日,宝明有限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正光科技与李军、黄聿的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0年11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出具《关于合资企业“深圳宝明精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性质变更的批复》(深外资宝复[2010]922号),同意正光科技与李军、黄聿之间的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并撤销宝明有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0年11月10日,宝明有限股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0年11月19日,深圳市市监局向宝明有限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501135035)。
本次变更完成后,宝明有限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李军 835.3336 58.33
2 宝明光电子 357.4731 25.00
3 黄聿 238.7742 16.67
合计 1,431.5809 100.00
4. 第二次增资
2010年11月29日,宝明有限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至3,500.0009万元,其中,由新股东宝明投资认缴1,825.8931万元,由新股东惠明投资认缴242.5269 万元,原股东放弃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权。同日,宝明有限修改公司章程。
2010年12月3日,深圳惠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惠恒所验字[2010]191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日,宝明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出资2,068.42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累计实收注册资本为3,500.0009万元。
2010年12月7日,深圳市市监局向宝明有限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501135035)。
本次变更完成后,宝明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宝明投资 1,825.8931 52.17
2 李军 835.3336 23.87
3 宝明光电子 357.4731 10.21
4 惠明投资 242.5269 6.93
5 黄聿 238.7742 6.82
合计 3,500.0009 100.00
5. 第三次增资
2010年12月8日,宝明有限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至5,247万元,其中,由宝明投资认缴1,351.1069万元,李军认缴394.6664万元,黄聿认缴1.2258 万元,其他股东放弃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权。同日,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2010年12月10日,深圳惠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惠恒所验字[2010]197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12月9日,宝明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出资1,746.9991万元,均以货币出资,累计实收注册资本为5,247万元。
2010年12月13日,深圳市市监局向宝明有限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501135035)。
本次变更完成后,宝明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宝明投资 3,177.0000 60.55
2 李军 1,230.0000 23.44
3 宝明光电子 357.4731 6.81
4 惠明投资 242.5269 4.62
5 黄聿 240.0000 4.57
合计 5,247.0000 100.00
注:股东出资比例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以该算法将“出资比例”求和,股东持
股比例总和为99.99%。为调整算法误差,此处合计比例写为100.00%。
6. 第四次增资
2010年12月13日,宝明有限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至6,000万元,其中,由新股东李云龙认缴393万元,由新股东甘翠认缴360万元,原股东放弃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权。同日,宝明有限修改公司章程。
2010年12月14日,深圳惠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惠恒所验字[2010]201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12月14日,宝明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出资753万元,均以货币出资,累计实收注册资本6,000万元。
2010年12月16日,深圳市市监局向宝明有限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501135035)。
本次变更完成后,宝明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宝明投资 3,177.0000 52.95
2 李军 1,230.0000 20.50
3 李云龙 393.0000 6.55
4 甘翠 360.0000 6.00
5 宝明光电子 357.4731 5.96
6 惠明投资 242.5269 4.04
7 黄聿 240.0000 4.00
合计 6,000.0000 100.00
7. 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0年12月27日,宝明有限股东会同意宝明光电子将其持有的宝明有限的5.96%股权以585.04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汇利投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宝明有限修改公司章程。
2010年12月28日,宝明光电子与汇利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宝明光电子将其持有的宝明有限的5.96%股权以585.04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汇利投资。同日,深圳公证处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出具《公证书》((2010)深证字第196968号)。
2010年12月30日,深圳市市监局向宝明有限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501135035)。
本次变更完成后,宝明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宝明投资 3,177.0000 52.95
2 李军 1,230.0000 20.50
3 李云龙 393.0000 6.55
4 甘翠 360.0000 6.00
5 汇利投资 357.4731 5.96
6 惠明投资 242.5269 4.04
7 黄聿 240.0000 4.00
合计 6,000.0000 100.00
8. 第五次增资
2011年2月12日,宝明有限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至8,000万元,其中,宝明投资认缴 1,059 万元,汇利投资认缴 119.1580 万元,惠明投资认缴80.8420万元,李云龙认缴131万元,甘翠认缴120万元,李军认缴410万元,黄聿认缴80万元。同日,宝明有限修改公司章程。
2011年2月15日,深圳惠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惠恒所验字[2011]013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1年2月14日,宝明有限收到股东新缴纳的出资2,0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累计实收注册资本8,000万元。
2011年2月15日,深圳市市监局向宝明有限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501135035)。
本次变更完成后,宝明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宝明投资 4,236.0000 52.95
2 李军 1,640.0000 20.50
3 李云龙 524.0000 6.55
4 甘翠 480.0000 6.00
5 汇利投资 476.6311 5.96
6 惠明投资 323.3689 4.04
7 黄聿 320.0000 4.00
合计 8,000.0000 100.00
9.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宝明有限于2011年7月11日经深圳市市监局核准,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股权比例(%)
1 宝明投资 4,236.0000 52.95
2 李军 1,640.0000 20.50
3 李云龙 524.0000 6.55
4 甘翠 480.0000 6.00
5 汇利投资 476.6311 5.96
6 惠明投资 323.3689 4.04
7 黄聿 320.0000 4.00
合计 8,000.0000 100.00
10.第六次增资
2011年7月20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同意新股东中和春生认缴增资686.21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1年7月22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11]第H1118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1年7月22日,发行人已收到中和春生缴纳的新增出资 686.21 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累计实收注册资本为8,686.21万元。
2011年7月25日,深圳市市监局向发行人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501135035)。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股权比例(%)
1 宝明投资 4,236.0000 48.77
2 李军 1,640.0000 18.88
3 中和春生 686.2100 7.90
4 李云龙 524.0000 6.03
5 甘翠 480.0000 5.53
6 汇利投资 476.6311 5.49
7 惠明投资 323.3689 3.72
8 黄聿 320.0000 3.68
合计 8,686.2100 100.00
11.第七次增资
2011年9月14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由8,686.21万元增至9,833.4450万元,新增资本由新股东年利丰、安益投资、周启校、张欣分别认缴295.0033万元、327.7814万元、393.3378万元、131.1125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1年9月30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11]第H1126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1年9月29日,发行人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出资1,147.235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累计注册资本9,833.4450万元。
2011年10月10日,深圳市市监局向发行人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501135035)。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股权比例(%)
1 宝明投资 4,236.0000 43.08
2 李军 1,640.0000 16.68
3 中和春生 686.2100 6.98
4 李云龙 524.0000 5.33
5 甘翠 480.0000 4.88
6 汇利投资 476.6311 4.85
7 周启校 393.3378 4.00
8 安益投资 327.7814 3.33
9 惠明投资 323.3689 3.29
10 黄聿 320.0000 3.25
11 年利丰 295.0033 3.00
12 张欣 131.1125 1.33
合计 9,833.4450 100.00
12.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5年4月27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因安益投资向李建设、胡红智、金晓宇、王刚、汪波转让股权,及张欣向周国荣转让股权,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2015年5月5日,安益投资与李建设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0.53%股权以人民币353.3151万元的价格转让予李建设。同日,深圳公证处对《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公证((2015)深证字第70092号)。
2015年5月5日,安益投资与胡红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0.61%股权以人民币407.6712万元的价格转让予胡红智。同日,深圳公证处对《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公证((2015)深证字第70105号)。
2015年5月5日,安益投资与金晓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0.31%股权以人民币203.8356万元的价格转让予金晓宇。同日,深圳公证处对《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公证((2015)深证字第70163号)。
2015年5月5日,安益投资与王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0.31%股权以人民币203.8356万元的价格转让予王刚。同日,深圳公证处对《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公证((2015)深证字第70095号)。
2015年5月5日,安益投资与汪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1.58%股权以人民币1,058.46万元的价格转让予汪波。同日,深圳公证处对《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公证((2015)深证字第70097号)。
2015年5月5日,张欣与周国荣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1.33%股权以人民币891.2058万元的价格转让予周国荣。同日,深圳公证处对《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公证((2015)深证字第70087号)。
2015年5月20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股权比例(%)
1 宝明投资 4,236.0000 43.08
2 李军 1,640.0000 16.68
3 中和春生 686.2100 6.98
4 李云龙 524.0000 5.33
5 甘翠 480.0000 4.88
6 汇利投资 476.6311 4.85
7 周启校 393.3378 4.00
8 惠明投资 323.3689 3.29
9 黄聿 320.0000 3.25
10 年利丰 295.0033 3.00
11 汪波 155.7814 1.58
12 周国荣 131.1125 1.33
13 胡红智 60.0000 0.61
14 李建设 52.0000 0.53
15 金晓宇 30.0000 0.31
16 王刚 30.0000 0.31
合计 9,833.4450 100.00
注:股东出资比例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以该算法将“出资比例”求和,股东持
股比例总和为100.01%。为调整算法误差,此处合计比例写为100.00%。
13.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5年9月21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因中和春生向赵开兵、刘刚转让股权,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2015年9月28日,中和春生与刘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和春生将其持有的发行人4.47%股权以2,734万元的价格转让予刘刚。同日,深圳公证处对《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公证(2015深证字第161882号)。
2015年9月28日,中和春生与赵开兵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和春生将其持有的2.50%股权以1,530万元的价格转让予赵开兵。同日,深圳公证处对《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公证(2015深证字第161881号)。
2015年9月30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股权比例(%)
1 宝明投资 4,236.0000 43.08
2 李军 1,640.0000 16.68
3 李云龙 524.0000 5.33
4 甘翠 480.0000 4.88
5 汇利投资 476.6311 4.85
6 刘刚 439.9839 4.47
7 周启校 393.3378 4.00
8 惠明投资 323.3689 3.29
9 黄聿 320.0000 3.25
10 年利丰 295.0033 3.00
11 赵开兵 246.2261 2.50
12 汪波 155.7814 1.58
13 周国荣 131.1125 1.33
14 胡红智 60.0000 0.61
15 李建设 52.0000 0.53
16 金晓宇 30.0000 0.31
17 王刚 30.0000 0.31
合计 9,833.4450 100.00
14.第八次增资
2016年1月7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9,833.4450万元增至10,346.0950万元,新增资本由新股东安元基金、刘振、周利华、梁明、俞书野、章法宝分别认缴500万元、5.5万元、5.5万元、0.55万元、0.55万元、0.55万元。
2016 年 1 月 18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48450001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1月18日,发行人已收到新股东缴纳的新增出资 512.65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累计注册资本10,346.0950万元。
2016年2月22日,发行人修改公司章程。
2016年2月24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股权比例(%)
1 宝明投资 4,236.0000 40.94
2 李军 1,640.0000 15.85
3 李云龙 524.0000 5.06
4 安元基金 500.0000 4.83
5 甘翠 480.0000 4.64
6 汇利投资 476.6311 4.61
7 刘刚 439.9839 4.25
8 周启校 393.3378 3.80
9 惠明投资 323.3689 3.13
10 黄聿 320.0000 3.09
11 年利丰 295.0033 2.85
12 赵开兵 246.2261 2.38
13 汪波 155.7814 1.51
14 周国荣 131.1125 1.27
15 胡红智 60.0000 0.58
16 李建设 52.0000 0.50
17 金晓宇 30.0000 0.29
18 王刚 30.0000 0.29
19 刘振 5.5000 0.05
20 周利华 5.5000 0.05
21 梁明 0.5500 0.01
22 章法宝 0.5500 0.01
23 俞书野 0.5500 0.01
合计 10,346.0950 100.0000
15.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6年1月29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因周启校向白东阳、胡国素、张春转让股权,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2016年2月1日,周启校与白东阳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0.24%股权以人民币212.50万元的价格转让予白东阳。同日,深圳公证处对《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公证(2016深证字第27195号)。
2016年2月1日,周启校与胡国素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0.24%股权以人民币212.50万元的价格转让予胡国素。同日,深圳公证处对《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公证(2016深证字第27196号)。
2016年2月1日,周启校与张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0.48%股权以人民币425万元的价格转让予张春。同日,深圳公证处对《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公证(2016深证字第27193号)。
2016年3月2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股权比例(%)
1 宝明投资 4,236.0000 40.94
2 李军 1,640.0000 15.85
3 李云龙 524.0000 5.06
4 安元基金 500.0000 4.83
5 甘翠 480.0000 4.64
6 汇利投资 476.6311 4.61
7 刘刚 439.9839 4.25
8 惠明投资 323.3689 3.13
9 黄聿 320.0000 3.09
10 年利丰 295.0033 2.85
11 周启校 293.3378 2.84
12 赵开兵 246.2261 2.38
13 汪波 155.7814 1.51
14 周国荣 131.1125 1.27
15 胡红智 60.0000 0.58
16 李建设 52.0000 0.50
17 张春 50.0000 0.48
18 金晓宇 30.0000 0.29
19 王刚 30.0000 0.29
20 胡国素 25.0000 0.24
21 白东阳 25.0000 0.24
22 刘振 5.5000 0.05
23 周利华 5.5000 0.05
24 梁明 0.5500 0.01
25 章法宝 0.5500 0.01
26 俞书野 0.5500 0.01
合计 10,346.0950 100.00
16.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6年7月11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因周启校向丁雪莲转让股权,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2016年7月14日,周启校与丁雪莲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周启校将其持有的0.48%股权以425万元的价格转让予丁雪莲。同日,深圳公证处对《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公证(2016深证字第108565号)。
2016年8月3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事宜。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股权比例(%)
1 宝明投资 4,236.0000 40.94
2 李军 1,640.0000 15.85
3 李云龙 524.0000 5.06
4 安元基金 500.0000 4.83
5 甘翠 480.0000 4.64
6 汇利投资 476.6311 4.61
7 刘刚 439.9839 4.25
8 惠明投资 323.3689 3.13
9 黄聿 320.0000 3.09
10 年利丰 295.0033 2.85
11 赵开兵 246.2261 2.38
12 周启校 243.3378 2.35
13 汪波 155.7814 1.51
14 周国荣 131.1125 1.27
15 胡红智 60.0000 0.58
16 李建设 52.0000 0.50
17 丁雪莲 50.0000 0.48
18 张春 50.0000 0.48
19 金晓宇 30.0000 0.29
20 王刚 30.0000 0.29
21 胡国素 25.0000 0.24
22 白东阳 25.0000 0.24
23 刘振 5.5000 0.05
24 周利华 5.5000 0.05
25 梁明 0.5500 0.01
26 章法宝 0.5500 0.01
27 俞书野 0.5500 0.01
合计 10,346.0950 100.00
注:股东出资比例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以该算法将“出资比例”求和,股东持
股比例总和为99.99%。为调整算法误差,此处合计比例写为100.00%。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起人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背光源、新型平板显示器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除外);机械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
2. 发行人的经营方式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专业从事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为LED背光源与电容式触摸屏,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消费类电子产品及车载显示、无人机、工控设备等专业显示领域。目前,发行人LED背光源与电容式触摸屏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
3.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主要经营或备案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如下主要经营或备案证书:
序 持证主体 证书名称 核发/备案单位 核发日期
号
1 发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 2017.05.17
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
2 发行人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 2017.05.10
记表
3 发行人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 2017.05.11
业备案表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 宝明精工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亚 2012.03.27
证明书 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 宝明精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 2016.01.15
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
6 宝明精工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 2018.01.03
记表
7 宝明精工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 2018.01.02
业备案表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 宝明精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 2017.12.06
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9 宝美显示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亚 2012.09.04
证明书 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0 宝美显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 2016.11.10
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
11 宝美显示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 2017.12.08
业备案表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发行人在大陆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行人拥有全资子公司宝明香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8月31日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境外投资证第4403201200448号),宝明香港的注册资本为1万港元,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的购销及进出口货物业务”。
根据简松年律师行于2019年2月18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宝明香港“是一间在2012年10月31日按当时的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股本私人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行为能力及永久存续的资格”。“香港破产管理署在该公司清盘查册报告发出日当日并无清盘呈请,亦没有强制性清盘记录”。“截至该证明函日期,该公司过去一直按香港《税务条例》的要求如实报税及及时纳税(如需),并无任何漏报、欠税的记录,亦没有因报税、纳税事宜呗香港税务局处罚的情况”。“根据该公司董事证明函所显示,截至该证明函日期,该公司由成立至今并无任何重大违法行为”。
(三)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均为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8,840.35万元、112,664.46万元及136,315.17万元,上述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65%、98.68%、98.95%。
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深圳市市监局、税务、海关、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资料,发行人合法、有效存续,近三年未受到上述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确认,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1)宝明投资,持有发行人4,236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40.94%,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李军,直接持有发行人1,640.00万股股份,其通过宝明投资、汇利投资控制发行人4,712.63万股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6,352.63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61.40%;另外,李军直接持有惠明投资5.83%的股份,惠明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3.13%的股份(323,3689万股)。自发行人设立至今,李军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等拥有实质影响力,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3)李云龙,持有发行人524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06%。
以上关联方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和股东”。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1)根据宝明投资的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宝明投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2)根据实际控制人李军的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李军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共2家,分别为宝明投资及汇利投资,均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具体情况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和股东” )。
3.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有5家,该5家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宝明精工
名称 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5536340973
住所 惠州市大亚湾西部综合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李云龙
注册资本 3,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研发、生产、经营销售新型平板显示材料、新
型平板显示器件、背光源、触摸屏、高精密仪
经营范围 器、无线移动通信终端;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普通货物运输;机械设备租赁。(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0年4月15日
股东情况 发行人出资100%
(2)宝明香港
名称 宝明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Baoming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
公司编号 1819027
注册地址 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362号全发商业大厦六楼
619室
公司类别 有限公司
已发行股本 10,000港元
已发行股份 10,000普通股
业务性质 企业业务
成立日期 2012年10月31日
股东情况 发行人出资100%
(3)宝明显示
名称 惠州市宝明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092365401X
住所 惠州大亚湾西区西部综合产业园宝明工业园A
栋3楼
法定代表人 李云龙
注册资本 5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平板显示器件研发、组装及销售。(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 2014年2月19日
股东情况 宝明精工出资100%
(4)宝美显示
名称 惠州宝美电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0506781940
住所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综合产业园宝
明工业园B栋
法定代表人 李云龙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电子显示玻璃强化研发、制造和销售。产品在
经营范围 国内外市场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2年7月31日
宝明精工出资69%;
股东情况 MOREENS CO .,LTD出资29%;
KYEJONG CHUN出资2%
(5)赣州宝明
名称 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3MA380YG200
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凤岗
住所 路,南至深圳一峰项目用地,西至其他项目用
地,北至振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 李云龙
注册资本 499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新型平板显示材料、新型平板显示器件、液晶
玻璃面板薄化、背光源、触摸屏研发、生产、
经营范围 销售;自营和代理国内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年7月9日
股东情况 宝明精工出资100%
4.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分别为李军、李晗、黄聿、张春、李云龙、巴音及合、王孝春、任富增、陈松敏;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分别为赵之光、高春风和焦江华。发行人设总经理1名,为李晗;设副总经理2名,分别为黄聿、张春;董事会秘书为张国宏;财务总监为谢志坚。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前述人士的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书面说明,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除上述“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和“3.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披露的内容外,前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有效存续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情况
1 深圳市惠明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军二弟李方正控
股且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公司
2 深圳市广源诚贸易有限公司 (1)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军大哥李云
龙控股且担任董事的公司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情况
(2)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军三哥张济
民配偶甘翠持股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的公司
(3)董事黄聿配偶赵红霞参股并担任董
事的公司
3 深圳市南山区德秀商行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军大哥李云龙配
偶汪德秀持股100%的其他组织
4 深圳市南山区李峰虎康复医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军二哥李峰虎担
学科诊所 任控制的个体工商户
5 巢湖市向阳疼痛诊所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军二哥李峰虎控
制的个体工商户
6 深圳开祺光电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军三哥张济民配
偶甘翠持股50%的公司
7 深圳市欧弗德光电科技有限 总经理兼董事李晗配偶丁利芹控股且担
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8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 总经理兼董事李晗担任董事的创业板上
司 市公司(股票代码:300693)
9 杭州吉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董事李晗妹妹李灵玲控股且担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公司
10 杭州维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董事李晗妹妹李灵玲持股且担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公司
11 杭州思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董事李晗妹妹李灵玲控股且担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公司
12 广州君和企业管理顾问有限 董事张春配偶张佩玲的父亲张松彬为第
公司 一大股东的公司(持股36%)
13 广州市源亨物业管理有限公 董事张春配偶张佩玲的父亲张松彬为第
司 一大股东的公司(持股33%)
董事张春配偶张佩玲的父亲张松彬为第
14 广州南玥行商贸有限公司 一大股东(持股40%)且担任执行董事
的公司
15 广州南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张春配偶张佩玲的父亲张松彬为第
一大股东的公司(持股32%)
(1)董事张春配偶弟弟张永钊控股的公
16 广州星盒子文化艺术有限公 司
司 (2)董事张春配偶弟弟张永钊担任执行
董事、总经理的公司
17 广州星禾壹广告有限公司 董事张春配偶张佩玲的弟弟张永钊控股
的公司
18 广州粉红之星文化艺术发展 (1)董事张春配偶张佩玲的弟弟张永钊
有限公司 持股50%的公司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情况
(2)董事张春配偶张佩玲的弟弟张永钊
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公司
19 青岛乔治教育咨询股份有限 董事张春配偶张佩玲的弟弟张永钊参股
公司 且担任董事的公司
20 广州模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张春配偶张佩玲的弟弟张永钊控股
的公司
21 广州市东山区崇尚摄影工作 董事张春配偶张佩玲的弟弟张永钊控股
室 的公司
(1)董事黄聿2017年5月前持股且担
22 深圳市金川投资控股有限公 任总经理的公司
司 (2)董事黄聿配偶赵红霞控股且担任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23 郴州宜章中夏汽车客运服务 董事黄聿哥哥黄柏松担任董事长的公司
有限公司
24 深圳柏庆电子有限公司 董事黄聿哥哥黄柏松担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的公司
25 深圳市金玲珠宝有限公司 董事黄聿哥哥黄柏松担任董事长的公司
(1)独立董事陈松敏的配偶王原草、王
26 厦门金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草的母亲马丽娥100%持股的公司;
(2)独立董事陈松敏的配偶王原草的母
亲马丽娥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27 厦门和利多卫浴科技有限公 独立董事陈松敏担任董事的公司
司
(1)独立董事陈松敏担任副总经理、运
28 厦门威迪亚科技有限公司 营总监;
(2)独立董事陈松敏2018年8月前担
任过董事
29 河北优胜材料模具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016年12月,独立董事
陈松敏担任过董事的公司
30 厦门麦融特芯投资合伙企业 独立董事陈松敏配偶王原草出资
(有限合伙) 76.67%并担任执行合伙人的合伙企业
31 深圳市迪菲特科技股份有限 独立董事王孝春担任董事的公司
公司
32 启志堂教育(深圳)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孝春控股且担任董事长的公
司
33 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 独立董事王孝春任职的企业
34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独立董事王孝春担任董事的公司
公司
35 深圳市高东科技有限公司 截至2018年3月,监事高春风参股并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情况
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
(1)财务总监谢志坚2018年5月前担
36 深圳市长宏汇富投资有限公 任过总经理的公司
司 (2)财务总监谢志坚配偶曾素华控股且
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公司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 截至2017年8月,财务总监谢志坚担
37 司 任董事、财务总监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
票代码:300457)
38 深圳市长宏聚富投资有限公 2017年2月-2017年10月,财务总监
司 谢志坚担任过执行董事、总经理的公司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有关协议、董事会决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1.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 目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451.72万元 562.16万元 351.87万元
2. 关联担保
(1) 借款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等资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主
序 债权人 担保方 被担 担保主债 担保主债务起 担保主债务到 债务是
号 保方 务金额 始日 期日 否已履
行完毕
1 北京银行 李军、乌音 宝明 500.00 2018.09.18 2019.09.18 否
深圳分行 琴蒙 精工
2 北京银行 李军、乌音 宝明 500.00 2018.09.18 2019.09.18 否
深圳分行 琴蒙 显示
3 北京银行 李军、乌音 发行 2,000.00 2018.11.06 2019.11.06 否
深圳分行 琴蒙 人
4 北京银行 李军、乌音 发行 2,400.00 2018.07.13 2019.07.08 否
深圳分行 琴蒙 人
5 北京银行 李军、乌音 发行 2,500.00 2018.10.11 2019.10.08 否
深圳分行 琴蒙 人
6 光大银行 李军 发行 2,000.00 2018.09.30 2019.09.30 否
深圳分行 人
7 华润银行 宝明投资、 发行 3,000.00 2018.07.20 2019.07.20 否
深圳分行 李军 人
8 民生银行 李军 发行 4,000.00 2018.08.15 2019.08.15 否
深圳分行 人
中国银行 发行
9 深圳龙华 李军 人 3,000.00 2018.01.18 2018.12.05 是
支行
中国银行 发行
10 深圳龙华 李军 人 1,500.00 2018.02.05 2018.12.06 是
支行
中国银行 发行
11 深圳龙华 李军 人 2,000.00 2018.03.19 2019.03.19 否
支行
中国银行 发行
12 深圳龙华 李军 人 1,500.00 2018.04.17 2018.07.03 是
支行
中国银行 发行
13 深圳龙华 李军 人 1,500.00 2018.07.04 2018.12.06 是
支行
中国银行 发行
14 深圳龙华 李军 人 2,000.00 2018.11.30 2019.11.30 否
支行
15 北京银行 李军、乌音 宝美 100.00 2017.11.16 2018.11.05 是
深圳分行 琴蒙 电子
16 北京银行 李军、乌音 宝明 500.00 2017.11.16 2018.09.18 是
深圳分行 琴蒙 精工
17 北京银行 李军、乌音 宝明 500.00 2017.11.16 2018.09.18 是
深圳分行 琴蒙 显示
18 北京银行 李军、乌音 发行 2,000.00 2017.11.16 2018.10.09 是
深圳分行 琴蒙 人
19 北京银行 李军、乌音 发行 1,900.00 2017.11.24 2018.11.06 是
深圳分行 琴蒙 人
兴业银行 发行
20 深圳后海 李军 人 2,000.00 2017.12.27 2018.12.09 是
支行
21 民生银行 李军 发行 4,000.00 2017.07.26 2018.07.26 是
深圳分行 人
22 平安银行 宝明投资、 宝明 2,000.00 2017.08.01 2018.07.31 是
深圳分行 李军 显示
光大银行
23 深圳高新 李军 发行 3,000.00 2017.08.08 2018.08.07 是
技术园支 人
行
24 招商银行 李军 发行 880.00 2017.08.30 2018.02.28 是
深圳分行 人
25 招商银行 李军 发行 30.00 2017.08.30 2017.09.20 是
深圳分行 人
26 招商银行 李军 发行 30.00 2017.08.30 2017.10.20 是
深圳分行 人
27 招商银行 李军 发行 30.00 2017.08.30 2017.11.20 是
深圳分行 人
28 招商银行 李军 发行 30.00 2017.08.30 2017.12.20 是
深圳分行 人
29 华润银行 李军、宝明 发行 200.00 2017.02.16 2018.01.16 是
深圳分行 投资 人
30 华润银行 李军、宝明 发行 1,400.00 2017.02.16 2018.02.22 是
深圳分行 投资 人
31 华润银行 李军、宝明 发行 200.00 2017.02.16 2017.08.17 是
深圳分行 投资 人
32 华润银行 李军、宝明 发行 200.00 2017.02.16 2017.11.16 是
深圳分行 投资 人
中国银行 李军、宝明 发行
33 深圳龙华 投资 人 2,800.00 2017.02.09 2018.01.18 是
支行
中国银行 发行
34 深圳龙华 李军 人 200 2017.02.24 2018.01.18 是
支行
中国银行 发行
35 深圳龙华 李军 人 1,500.00 2017.02.24 2018.02.05 是
支行
中国银行 发行
36 深圳龙华 李军 人 2,000.00 2017.04.05 2018.03.19 是
支行
中国银行 发行
37 深圳龙华 李军 人 1,500.00 2017.04.21 2018.04.17 是
支行
38 兴业银行 李军 发行 2,000.00 2016.12.28 2017.12.20 是
深圳分行 人
39 北京银行 李军、乌音 发行 2,700.00 2016.11.03 2017.11.03 是
深圳分行 琴蒙 人
40 北京银行 李军、乌音 宝明 100.00 2016.11.03 2017.11.03 是
深圳分行 琴蒙 精工
41 北京银行 李军、乌音 宝明 100.00 2016.03.16 2016.11.03 是
深圳分行 琴蒙 精工
42 北京银行 李军、乌音 宝明 100.00 2016.11.03 2017.11.03 是
深圳分行 琴蒙 显示
43 北京银行 李军、乌音 宝明 100.00 2016.03.16 2016.11.03 是
深圳分行 琴蒙 显示
44 北京银行 李军、乌音 宝美 100.00 2016.12.08 2017.12.08 是
深圳分行 琴蒙 电子
45 平安银行 宝明投资、 发行 2,000.00 2016.07.15 2017.07.15 是
深圳分行 李军 人
46 民生银行 李军 发行 4,000.00 2016.06.21 2017.06.21 是
深圳分行 人
中国银行 发行
47 深圳龙华 李军 人 1,500.00 2016.09.06 2017.04.06 是
支行
中国银行 发行
48 深圳龙华 李军 人 2,000.00 2016.10.08 2017.04.08 是
支行
招商银行 发行
49 (美金贷 李军 人 7万美元 2016.09.20 2017.03.20 是
款)
北京银行 李军、乌音 发行
50 深圳市分 琴蒙 人 2,800.00 2016.03.16 2016.11.03 是
行
光大银行 李军、乌音 发行
51 高新区支 琴蒙 人 3,000.00 2016.03.17 2017.03.16 是
行
中国银行 发行
52 深圳龙华 李军 人 2,500.00 2016.02.01 2017.02.01 是
支行
53 华润银行 宝明投资、 发行 980.00 2016.01.25 2017.01.25 是
深圳分行 李军 人
54 华润银行 宝明投资、 发行 140.00 2016.01.25 2016.07.20 是
深圳分行 李军 人
55 华润银行 宝明投资、 发行 140.00 2016.01.25 2016.10.20 是
深圳分行 李军 人
56 华润银行 宝明投资、 发行 140.00 2016.01.25 2016.12.20 是
深圳分行 李军 人
中国银行 发行
57 深圳龙华 李军 人 2,000.00 2016.01.04 2017.01.04 是
支行
浦发银行 发行
58 深圳龙华 李军 人 3,000.00 2015.09.25 2016.09.25 是
支行
中国银行 发行
59 深圳龙华 李军 人 1,500.00 2015.12.10 2016.12.10 是
支行
60 平安银行 李军、宝明 发行 2,000.00 2015.07.14 2016.07.14 是
深圳分行 投资 人
61 民生银行 李军 发行 2,000.00 2015.11.12 2016.06.12 是
深圳分行 人
62 民生银行 李军 发行 2,000.00 2015.11.19 2016.06.19 是
深圳分行 人
招商银行 发行
63 深圳中心 李军 人 3,000.00 2015.12.21 2016.05.31 是
城支行
64 北京银行 李军、乌音 发行 3,000.00 2015.04.09 2016.04.09 是
深圳分行 琴蒙 人
中国银行 发行
65 深圳龙华 李军 人 1,000.00 2015.08.07 2016.02.07 是
支行
中国银行 发行
66 深圳龙华 李军 人 1,500.00 2015.05.14 2016.02.14 是
支行
67 华润银行 宝明投资、 发行 1,400.00 2015.01.15 2016.01.15 是
深圳分行 李军 人
注:上述4、5项担保为发行人通过北京银行开具信用证给宝明显示,宝明显示通过福费廷
业务向平安银行融资。
(2) 融资租赁担保
2014 年 8 月 4 日,发行人与欧力士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L2014060038),约定发行人向欧力士租赁部分生产用设备,设备总价款 1,070万元,起租日为 2014 年 8 月 20 日,租赁期 36 个月,租金分 18 期支付,李军、李云龙提供保证担保。
2014 年 8 月 6 日,发行人与欧力士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L2014060036),约定发行人向欧力士租赁部分生产设备,设备总价款 430.00万元,起租日为 2014 年9月9日,租赁期 36 个月,租金分 18 期支付,李军、李云龙提供保证担保。
2014 年 8 月 8 日,发行人与欧力士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L2014060044),约定发行人向欧力士租赁部分生产设备,设备总价款 143.60万元,起租日为 2014 年 8 月 20 日,租赁期 36 个月,租金分 18 期支付,李军、李云龙提供保证担保。
2014 年 9 月 2 日,发行人与欧力士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L2014060046),约定发行人向欧力士租赁部分生产设备,设备总价款 1,712.88万元,起租日为 2014 年 10 月 15 日,租赁期 36 个月,租金分 18 期支付,李军、李云龙提供保证担保。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已履行完毕。
(3) 售后回租担保
2014年9月29日,宝明精工与远东国际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 IFELC14D034753-P-01 )、《售 后 回 租 赁 合 同》(合 同 编 号IFELC14D034753-L-01),宝明精工将自有设备即租赁物出售给远东国际,而后租赁上述设备,并向远东国际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就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转移、质量担保、权利担保、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租金总额为4,000.41万元,租赁期间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1日。宝明投资、李军为《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IFELC14D034753-L-01)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11月6日,宝明精工与远东国际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 IFELC14D035182-P-01 )、《售 后 回 租 赁 合 同》(合 同 编 号IFELC14D035182-L-01),宝明精工将自有设备即租赁物出售给远东国际,而后租赁上述设备,并向远东国际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就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转移、质量担保、权利担保、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租金总额为2,631.04万元,租赁期间自2014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14日。宝明投资、李军为《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IFELC14D035182-L-01)提供保证担保。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已履行完毕。
3. 其他关联交易
2016年度,实际控制人李军代发行人承担部分员工薪资,共1,819,950.00元;2017 年度,实际控制人李军代发行人承担部分员工薪资,共 446,001.00元。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计报告》,针对上述代发薪资事宜,发行人已将该部分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该项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核算准确。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2019年3月8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该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的签订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董事会履行了诚信义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公司已采取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 。
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关联交易能够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并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上述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况。我们同意确认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 。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主要包括:
1. 公司章程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股东、董事、监事审议关联交易时的回避表决制度及关联交易审批权限等关联交易决策事项。
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审议关联交易时的回避表决制度和关联股东参加计票、检票的限制。
3. 《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对关联董事的受托限制和回避表决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4. 《独立董事制度》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独立董事制度》第十九条规定了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等相关职权。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五)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宝明投资与实际控制人李军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或承诺函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作出书面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本人承诺减少和规范与股份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股份公司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涉及到本公司/本人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公司/本人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为本公司/本人在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所认为,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关联交易。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宝明投资以及实际控制人李军出具了书面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本人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2、在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不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本人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发行人,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3、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此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如本公司/本人未履行前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本人的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本人履行上述承诺。4、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对发行人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连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所认为,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七)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房产
1. 自有房产
(1)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如下:
序 权利 房屋坐落 房产证号 建筑面积 用途 他项
号 人 (㎡) 权利
宝明 惠州大亚湾西区 粤房地权证惠州
1 精工 石化大道西36号 字第3300114801 26,191.21 厂房 抵押
(1号厂房) 号
宝明 惠州大亚湾西区 粤房地权证惠州
2 精工 石化大道西36号 字第3300114802 26,191.21 厂房 抵押
(2号厂房) 号
宝明 惠州大亚湾西区 粤房地权证惠州
3 精工 石化大道西36号 字第3300114803 7,867.12 宿舍 抵押
(3号宿舍) 号
宝明 惠州大亚湾西区 粤房地权证惠州
4 精工 石化大道西36号 字第3300114804 7,867.12 宿舍 抵押
(4号宿舍) 号
宝明 惠州大亚湾西区 粤房地权证惠州
5 精工 石化大道西36号 字第3300114805 7,720.44 食堂 抵押
(5号食堂) 号
宝明 惠州大亚湾西区 粤房地权证惠州 研发
6 精工 石化大道西36号 字第3300114806 7,835.15 中心 抵押
(6号研发中心) 号
根据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于2019年1月出具的房屋权属档案信息查询结果,上述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抵押类型为最高额抵押。
(2)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宝明精工部分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主要为配电房、门卫室、配套用房等辅助性用房。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而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就该等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军承诺,若因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被有关部门罚款或被要求强制拆除,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均由李军全额承担。
综上,本所认为,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 临时建筑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为满足生产经营需求,宝明精工在其名下的“惠湾国用(2010)第12210100490号”土地之上,搭建二处临时钢棚,一处用作仓储,一处用作仓储并存在少量加工,面积合计约6,500平方米。宝明精工曾在2018年8月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消防备案,但尚未获得批准。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存在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风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存在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的风险。
就以上二处临时钢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军已出具书面承诺:“宝明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之中目前已开工建设或已投产生产的主体,如果因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消防备案等相关手续,而被主管政府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要求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或被主管政府部门要求对该问题进行整改而发生损失或支出,或因此导致宝明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有关生产主体的,本人李军将为相关主体提前寻找其他合适的生产经营场所,以保证其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并愿意承担宝明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如下:
序 权利 土地使用权证号 面积(㎡) 用途 类 终止日期 他项
号 人 型 权利
宝明 惠湾国用(2010) 工业 出
1 精工 第13210100490 115,163.00 用地 让 2060.05.14 抵押
号
根据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大亚湾分局于2019年1月出具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电脑机读资料结果,上述土地已办理抵押登记,权利人为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
(三)不动产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的情况如下:
序 权利 土地使用权证号 面积(㎡) 用途 类 终止日期 他项
号 人 型 权利
赣州 赣(2019)赣州 工业 出
1 宝明 市不动产权第 43,365.60 用地 让 2068.11.08 无
0000372号
根据2019年2月19日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的查询结果,上述不动产不存在抵押、查封的情形。
(四)商标、专利
1. 商标
根 据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相 关 文 件,并 经 本 所 律 师 在 中 国 商 标 网(http://sbj.saic.gov.cn/)的查询,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的注册商标情况如附件一所列示。
2.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权属证书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www.sipo.gov.cn/)网站上的查询,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的专利情况如附件二所列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权属证书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www.sipo.gov.cn/)网站上的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发明专利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的期限为10年,均自专利申请日起算。
(五)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 息 化 部 ( http://www.miitbeian.gov.cn/ ) 以 及 中 国 万 网(https://wanwang.aliyun.com),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获得注册的域名情况如附件三所列示。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设备包括注塑机、背光源贴膜机、背光源自动检测机、镀膜生产线、曝光机、刮涂机等。
(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财产主要是在发行人设立及增资时由发起人或股东投入或发行人设立后通过原始申请、购置、建造等方式取得,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经说明的情况外,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明。
(九)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租赁房产情况如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所列示。其中,附件四所列示之第2项租赁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该租赁房产存在瑕疵。本所认为,如果出租方无权出租该等房产,则租赁合同存在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鉴于:
1. 2019年1月11日,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局出具《关于核查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房有关情况的复函》(深龙华更新函[2019]69 号),截至复函出具日,发行人厂房暂未涉及土地整备、征地拆迁的情况,不在龙华区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拟拆除重建用地范围内,也不在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局正在办理的计划申报拟拆除重建用地范围内。
2.出租方罗洲坤向发行人出具书面承诺,如租赁房屋“因未能办理房产证而被政府查封或拆迁,本人将在接到政府查封或拆迁通知书之日即向贵公司说明有关情况,对贵公司寻找新的厂房及搬迁提供必要的协助” 。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军出具书面承诺,“若宝明科技因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被有关部门罚款或被要求强制拆除,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均由李军全额承担”。
4.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租赁瑕疵房产,而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未影响到发行人对该物业的实际使用;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军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现场查看,该房产不用作实际生产经营。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军的说明,“若因租赁条件发生变化确需搬迁厂房,发行人可及时寻找到替代租赁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综上,本所认为,瑕疵租赁房产对于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对外投资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有5家,其中,直接控股子公司为2家,间接控股子公司为3家。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之“3.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 。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的企业。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包括:
1. 授信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授信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如附件五所列示。
2. 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如附件六所列示。
3. 银行承兑协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银行承兑协议如附件七所列示。
4. 票据贴现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票据贴现协议如附件八所示。
5. 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协议
2018年7月10日,宝明显示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署《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总合同》,编号平银战客六国内证福费廷20180710第001号,约定在延期付款信用证方式下,平安银行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宝明显示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合同持续有效,但平安银行认为需要重新签署的,宝明显示应予配合。
6. 销售协议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与客户的合作过程中,一般先行签订框架协议,对销售的范围、价格、交货期、技术、质量、违约责任等进行一般性约定;再由双方以订单的形式,具体约定销售的数量、价格及交货时间等,双方根据订单完成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资料、2018年度发行人以及子公司科目余额表等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2018年度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销售框架协议/合同如下:
(1) 2013年12月28日,发行人与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基本采购合同》,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货物,合同有效期一年,若在合同期满之日前两个月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合同,则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一年,且此后以同样方式延续,直至双方业务往来结束;每笔交易的货物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交货时间等相关事项以订单形式具体约定。
(2) 2014年7月29日,发行人与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采购框架协议》,约定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购买原材料产品,每笔交易的产品数量、型号、价格、交货日期等相关事项以订单形式具体约定。同时,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可以作为采购方加入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中航光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天马有机发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3) 2014年8月28日,发行人与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签署《基本采购合同》,约定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货物,合同有效期一年,如在合同期满之日前两个月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合同,则合同有限期自动延续一年,且此后以同样方式延续,直至双方业务往来结束;每笔交易的货物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交货时间等相关事项以订单形式具体约定。
(4) 2015年8月20日,发行人与合肥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材料采购基本合同》,合肥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发行人采购背光源或其他产品,合同有效期一年,若双方均未在有效期届满60天前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合同将自动延续一年;每笔交易的产品数量、型号、价格、交货日期等相关事项以订单形式具体约定。
(5) 2016年8月17日,宝明精工与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签署《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宝明精工加工或组装液晶显示屏等,双方就合约标的、加工费用、材料供应、管理及风险承担、交付及验收、环保保证等框架性条款进行了约定,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16日止。加工项目、数量、价格应以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订单、交货通知或者双方约定为准。
(6) 2016年8月22日,发行人与重庆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基本合同》,重庆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发行人购买背光源产品或其他产品,合同有效期一年,若双方均未在有效期届满60天前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合同将自动延续一年;每笔交易的产品数量、型号、价格、交货日期等相关事项以订单形式具体约定。
(7) 2017年3月3日,发行人与深圳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签署《供应商战略合作协议》,深圳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达购买订单的方式向发行人采购标的物,发行人应尽最大努力按购买订单的规定供应全部数量的标的物。合同有效期2年,除非一方在原定期限或延长期限届满前至少90天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协议,否则本协议将自动延期2年。
(8) 2017年9月20日,宝明精工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采购协议》,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宝明精工下订单的方式购买产品,宝明精工交付的产品应当与订单或者规格书所规定的相一致。买方与卖方均有权利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对方终止该协议,通知的期限应当为40个工作日。
7. 采购协议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供应商采用签订框架协议加订单或直接下订单两种方式确定业务关系。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资料、2018年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科目余额表等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2018年度交易金额超过1,000万的重大协议如下:
(1) 2017年3月27日,发行人与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主材类交货协议》,约定发行人向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石墨片材料,双方就交货质量、交货时间、交货数量等框架性条款进行了约定,协议有效期为2年,协议适用于发行人的关联公司宝明精工、宝明显示、宝美显示。在协议有效期内,具体采购数量、规格、交货时间等根据采购订单确定。
(2) 2017年4月13日,发行人与杭州伸轩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主材类交货协议》,约定发行人向杭州伸轩贸易有限公司采购扩散膜材料,双方就交货质量、交货时间、交货数量等框架性条款进行了约定,协议有效期为2年,协议适用于发行人的关联公司宝明精工、宝明显示、宝美显示。在协议有效期内,具体采购数量、规格、交货时间等根据采购订单确定。
(3) 2017年4月19日,发行人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交货协议》,约定发行人向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购LED灯,双方就交货质量、交货时间、交货数量等框架性条款进行了约定,协议有效期2年,协议适用于发行人的关联公司宝明精工、宝明显示和宝美显示。在协议有效期内,具体采购数量、规格、交货时间等根据采购订单确定。
(4) 2017年5月31日,发行人与深圳市仟代泓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主材类交货协议》,约定发行人向深圳市仟代泓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增光膜材料,双方就交货质量、交货时间、交货数量等框架性条款进行了约定,协议有效期 2年,协议适用于发行人的关联公司宝明精工、宝明显示和宝美显示。在协议有效期内,具体采购数量、规格、交货时间等根据采购订单确定。
(5) 2017年7月20日,发行人与东莞市鸿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主材类交货协议》,约定发行人向东莞市鸿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胶带材料,双方就交货质量、交货时间、交货数量等框架性条款进行了约定,协议有效期为2年,协议适用于发行人的关联公司宝明精工、宝明显示、宝美显示。在协议有效期内,具体采购数量、规格、交货时间等根据采购订单确定。
(6) 2017年7月26日,发行人与惠州市溢民塑胶有限公司签署《主材类交货协议》,约定发行人向惠州市溢民塑胶有限公司采购材料,双方就交货质量、交货时间、交货数量等框架性条款进行了约定,协议有效期为2年,协议适用于发行人的关联公司宝明精工、宝明显示、宝美显示。在协议有效期内,具体采购数量、规格、交货时间等根据采购订单确定。
(7) 2017年8月14日,发行人与广州恩披特电子有限公司签署《主材类交货协议》,约定发行人向广州恩披特电子有限公司采购遮光胶带材料,双方就交货质量、交货时间、交货数量等框架性条款进行了约定,协议有效期为 2年,协议适用于发行人的关联公司宝明精工、宝明显示、宝美显示。在协议有效期内,具体采购数量、规格、交货时间等根据采购订单确定。
(8) 2017年8月17日,发行人与深圳市炬宏昌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主材类交货协议》,约定发行人向深圳市炬宏昌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胶带材料,双方就交货质量、交货时间、交货数量等框架性条款进行了约定,协议有效期2年,协议适用于发行人的关联公司宝明精工、宝明显示和宝美显示。在协议有效期内,具体采购数量、规格、交货时间等根据采购订单确定。
(9) 2017年9月5日,发行人与深圳市玲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主材类交货协议》,约定发行人向深圳市玲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购LED材料,双方就交货质量、交货时间、交货数量等框架性条款进行了约定,协议有效期 2年,协议适用于发行人的关联公司宝明精工、宝明显示和宝美显示。在协议有效期内,具体采购数量、规格、交货时间等根据采购订单确定。
(10)2018年1月5日,发行人与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主材类交货协议》,约定发行人向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材料,双方就交货质量、交货时间、交货数量等框架性条款进行了约定,协议有效期为 2年,协议适用于发行人的关联公司宝明精工、宝明显示、宝美显示。在协议有效期内,具体采购数量、规格、交货时间等根据采购订单确定。
(11)2018年4月1日,发行人与滁州盛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主材类交货协议》,约定发行人向滁州盛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材料,双方就交货质量、交货时间、交货数量等框架性条款进行了约定,协议有效期为2年,协议适用于发行人的关联公司宝明精工、宝明显示、宝美显示、赣州宝明。在协议有效期内,具体采购数量、规格、交货时间等根据采购订单确定。
(12)2018年5月20日,发行人与纬光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主材类交货协议》,约定发行人向纬光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材料,双方就交货质量、交货时间、交货数量等框架性条款进行了约定,协议有效期为2年,协议适用于发行人的关联公司宝明精工、宝明显示和宝美显示。在协议有效期内,具体采购数量、规格、交货时间等根据采购订单确定。
(13)2018年5月28日,发行人与惠州市清洋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主材类交货协议》,约定发行人向惠州市清洋实业有限公司采购材料,双方就交货质量、交货时间、交货数量等框架性条款进行了约定,协议有效期为2年,协议适用于发行人的关联公司宝明精工、宝明显示、宝美显示、赣州宝明。在协议有效期内,具体采购数量、规格、交货时间等根据采购订单确定。
(14)2018年7月25日,发行人与东莞市黄江大顺电子有限公司签署《主材类交货协议》,约定发行人向东莞市黄江大顺电子有限公司采购FPC材料,双方就交货质量、交货时间、交货数量等框架性条款进行了约定,协议有效期为2年,协议适用于发行人的关联公司宝明精工、宝明显示、宝美显示。在协议有效期内,具体采购数量、规格、交货时间等根据采购订单确定。
(15)2018年12月30日,发行人与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交货协议》,约定发行人向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购LED材料,双方就交货质量、交货时间、交货数量等框架性条款进行了约定,协议在没有更新版本时2年有效,协议适用于发行人的关联公司宝明精工、宝明显示和宝美显示。在协议有效期内,具体采购数量、规格、交货时间等根据采购订单确定。
8. 其他重大合同
2018年8月3日,发行人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设备购销合同》,发行人向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固定资产(设备等),合同含税总价14,878,160.00元。截至目前,本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本所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上述正在履行的合同的主体,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票据融资
为缓解资金压力、降低融资成本,2016年,发行人与宝明精工之间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形,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累计1,078.68万元,该等银行承兑汇票主要用于向银行贴现、支付货款。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和宝明精工上述使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的规定,但鉴于:
1. 上述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发生于发行人与宝明精工之间,属于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之内,不存在为第三方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的情形。
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票据均已到期承兑,未发生票据到期后无法承兑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亦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发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票据付款义务。
3.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规使用票据行为,而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或产生纠纷情形。
4. 发行人上述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均发生于 2016年12月31日之前,此后,发行人无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情况。为彻底杜绝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的发生,发行人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不再发生类似的行为,并及时采取以下措施规范票据使用情况:第一,深入学习《票据法》,提高员工依法开展票据业务的认识;第二,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职责,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严格办理票据业务的审批程序;第三,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审计部门的作用,通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规范票据的使用。
5.2019年2月19日,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出具《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汇票融资事宜的说明》,“票据融资产生的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不存在逾期及欠息情况,未产生经济纠纷。我行未收到任何与公司曾存在不规范使用票据情形有关的投诉”。“相关票据行为未对本行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公司未因附件所列票据对我行承担赔偿责任” 。
6.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李军、控股股东宝明投资承诺:若发行人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的票据行为而受到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承担其他责任,本人/本公司将承担该等损失或给予发行人同等的经济补偿,保证发行人及股东利益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宝明精工之间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系为了获得充足便捷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发展,且目前已纠正了上述行为,未实际危害我国金融机构权益和金融安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102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94 条规定的票据欺诈或金融票据诈骗行为。因此,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四)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五)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重大关联交易”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或相互担保的情况。
(六)金额较大的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承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应收款、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一)合并或分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过合并或分立情形。
(二)增资扩股
发行人(包括其前身宝明有限)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增资扩股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减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过减资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收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
(五)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报告期内的修改
1. 章程的制定
2011年6月29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章程已经深圳市市监局备案。
2. 发行人章程报告期内的修改
(1) 2015年4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增加新股东,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上述章程修正案已在深圳市市监局备案。
(2) 2015年9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审议批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因增加新股东,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上述章程修正案已在深圳市市监局备案。
(3) 2016年1月7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变更注册资本及增加新股东,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上述章程修正案已在深圳市市监局备案。
(4) 2016年1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因股东持股数量的变更及增加新股东,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上述章程修正案已在深圳市市监局备案。
(5) 2016年7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因股东持股数量的变更及增加新股东,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上述章程修正案已在深圳市市监局备案。
(6) 2017年4月5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审议批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因经营范围变更,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上述章程修正案已在深圳市市监局备案。
(7) 2017年4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审议批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因住所变更,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上述章程修正案已在深圳市市监局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章程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系依据《公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内容完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公司章程(草案)》
2019年1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主要系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依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待发行人上市之日起执行,尚待发行人在上市后履行在深圳市市监局的工商备案手续。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等机构或职位。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并在董事会之下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会。
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独立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该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该议事规则对董事、董事会的构成、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召集程序、董事会的提案和通知、董事会的表决和决议、关联交易中的董事回避和表决、董事会会议记录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3.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该议事规则对监事、监事会的构成、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监事会的表决和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外,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该等制度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议案、决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议案、决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分别为李军、李晗、黄聿、张春、李云龙、巴音及合和独立董事王孝春、任富增、陈松敏;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分别为赵之光、高春风和焦江华。发行人设总经理1名,为李晗;设副总经理2名,分别为黄聿、张春;董事会秘书为张国宏;财务总监为谢志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之外其他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兼职情况如下:
姓 名 发行人处 兼职单位 兼职职务 兼职单位与
任职 发行人关系
宝明香港 董事 子公司
李军 董事长 宝明投资 执行董事、总经理 控股股东
汇利投资 执行董事、总经理 股东
宝美显示 董事 子公司
宝明精工 执行董事、总经理 子公司
宝明显示 执行董事、总经理 子公司
李云龙 董事 赣州宝明 执行董事、总经理 子公司
宝美显示 董事长 子公司
广源诚 董事 关联方
李晗 董事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 董事 关联方
限公司
任富增 独立董事 南方科技大学材料科学 研究员、博士生导 -
与工程系 师、副主任
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关联方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 独立董事 关联方
有限公司
王孝春 独立董事 深圳德力凯医疗设备股 监事 -
份有限公司
启志堂教育(深圳)有 董事长 关联方
限公司
姓 名 发行人处 兼职单位 兼职职务 兼职单位与
任职 发行人关系
厦门威迪亚科技有限 常务副总经理、运 关联方
公司 营总监
厦门和利多卫浴科技 董事 关联方
陈松敏 独立董事 有限公司
漳州威迪亚卫浴有限 监事 -
公司
上海优胜卫厨科技有 监事 -
限公司
宝明精工 监事 子公司
赵之光 监事会主 宝明显示 监事 子公司
席
赣州宝明 监事 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等资料,发行人近三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1. 发行人董事的变化
2017年6月28日,发行人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议案,选举产生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包括李军、李晗、张春、黄聿、李云龙、巴音及合、任富增、王孝春、陈松敏,其中,任富增、王孝春、陈松敏为独立董事。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的产生和变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发行人监事的变化
2017年6月8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焦江华为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17年6月28日,发行人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议案,选举赵之光、高春风为发行人第三届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焦江华组成第三届监事会。同日,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赵之光为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监事的产生和变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2017年6月28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议案,聘请李晗为发行人总经理、黄聿及张春为发行人副总经理、张国宏为发行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任期均为三年,均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
2018年1月2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议案,同意聘请谢志坚担任财务总监,张国宏辞去财务总监职务后保留董事会秘书职务。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变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认为,发行人近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发行人现有董事中包含3名独立董事,分别为王孝春、任富增、陈松敏,其中,陈松敏为会计专业人士。
2011年6月29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制度》,该制度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权。2016年6月13日,发行人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对《独立董事制度》做出修订。
根据独立董事的简历、资格证书及独立董事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或相关知识,上述 3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种和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税项报告》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1. 企业所得税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公司名称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宝明科技 15% 15% 15%
宝明精工 15% 15% 15%
宝明显示 25% 25% 25%
宝美显示 25% 25% 25%
赣州宝明 15% - -
2. 增值税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及各子公司应税收入按17%、11%、16%、10%、5%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按实际缴纳和出口免抵的流转税的7%计缴。
4.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和出口免抵的流转税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和出口免抵的流转税的2%计缴。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1. 发行人
2014年7月24日,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审核,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7年10月31日,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2016年、2017年、2018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 宝明精工
2016年12月9日,宝明精工取得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宝明精工2016年、2017年、2018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 赣州宝明
根据《审计报告》,基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规定,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赣州宝明符合条件,2018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财政补贴与奖励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财政补贴与奖励的有关文件、网站公示等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贴与奖励情况如附件九所列示。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上述财政补贴与奖励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纳税情况
根据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生产经营活动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1. 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情况
(1)根据《关于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惠湾建环审[2010]185号)、《关于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一期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湾建环审[2015]66号)、《关于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一期二次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湾建环审[2015]39号)、《关于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一期项目、一期技术改造项目及一期二次技术改造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惠湾环验〔2017〕27号),宝明精工主要生产LED背光源(年产12,000万件)及新型显示器配件触摸屏(年产4,800万件)的项目,已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报批手续并通过验收。
宝明精工目前持有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核发的《城市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2016)惠湾公用排字 NO:45,有效期自 2016 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5日)以及《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13042015033960),有效期自2017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
(2)根据宝明精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说明,目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中实际生产的主体为宝明精工、宝明显示、宝美显示,3家公司均在宝明精工的厂区内生产,主要生产LED背光源及新型显示器配件触摸屏。其中,生产LED背光源产生的污染为废气、噪声、固废;生产新型显示器配件触摸屏产生的污染为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年度中产量的最高值为LED背光源7,818.38万片、新型显示器配件触摸屏71.66万片,均未超出环评验收的产量。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经营销售合同等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同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专业财务人士对发行人提供的科目余额表等财务文件的判断,报告期内,宝明显示、宝美显示的生产,主要按照宝明精工的需求进行委托加工。根据场地租赁合同等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宝明显示、宝美显示租用宝明精工的场地进行生产,生产产生的废水、废气均通过宝明精工的环保设施处理后排出,并由宝明精工统一缴纳排污费(环保税),生产产生的噪音经基础减震、建筑物隔离等手段降噪达标,固废由宝明精工与固废处理公司签署合同统一处理。
(4)经上述核查,宝明显示、宝美显示未单独申领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存在受到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风险。但鉴于①宝明显示、宝美显示的生产工艺与宝明精工相同;②根据环保验收文件以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宝明精工、宝明显示、宝美显示3家公司报告期内的年度产量均在环保验收批准的范围内;③3家公司生产活动的全部污染废水、废气经宝明精工环保设施有效处理后排放,噪音由宝明精工统一配置降噪措施,固废由宝明精工统一处理;④宝明精工在报告期内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环保税);⑤惠州大亚湾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7年6月、2018年6月对宝明精工进行2次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⑥广东中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出具的废气检测报告,宝明精工废气排放未超过相关标准。本所认为,在现有环保设施和措施前提下,宝明显示、宝美显示的生产排污能够有效处理,不存在因造成污染行为而受到处罚的风险。
(5)就环保相关事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军已出具书面承诺:“宝明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之中目前已开工建设或已投产生产的主体,如果因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申领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而被主管政府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要求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或被主管政府部门要求对该问题进行整改而发生损失或支出,或因此导致宝明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有关生产主体的,本人李军将为相关主体提前寻找其他合适的生产经营场所,以保证其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并愿意承担宝明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 。
( 6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http://www.mee.gov.cn/)、广东省生态环境厅(http://www.gdep.gov.cn/)、深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http://www.szhec.gov.cn/ )惠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http://huanbao.huizhou.gov.cn/pages/cms/hzhbj/html/index.html)、大亚湾区环境保护局(http://www.dayawan.gov.cn/qhbj/)网站的查询,2016 年 1 月 1日至今,发行人子公司存在2起行政处罚(详见“二十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三)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子公司涉及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2. 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2月29日出具的《关于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湾建环审[2018]78号),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已取得了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批复。
(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 发行人
2019年1月3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 宝明精工
2019年1月14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文件,“经业务信息系统查询,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发现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53634097)存在违法违规和失信的记录”。
2019年1月22日,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文件,“兹有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经核查,该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因违法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3. 宝明显示
2019年1月14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文件,“经业务信息系统查询,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发现惠州市宝明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092365401X)存在违法违规和失信的记录”。
2019年1月22日,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文件,“兹有惠州市宝明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经核查,该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因违法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4. 宝美显示
2019年1月14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文件,“经业务信息系统查询,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发现 惠 州 市 宝 美 电 子 显 示 科 技 有 限 公 司(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4413000506781940)存在违法违规和失信的记录”。
2019年1月22日,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文件,“兹有惠州市宝美电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经核查,该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因违法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5. 赣州宝明
根据本所律师的实地走访,赣州宝明尚未完成施工建设,报告期内无生产活动。
根据上述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天眼查、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一)劳动用工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花名册,报告期内社保缴纳统计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并经查询信用中国、信用惠州、天眼查等公开网站,发行人不存在因重大违反国家及地方劳动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形。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复函,发行人报告期内“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社会保障
1. 社会保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花名册、社会保险缴纳人员明细表以及相关主体的说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共计1,977人,已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为1,924人,占员工总数的97.31%,因各种情况而暂时无法或无需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共计53人,占员工总数的2.68%。
经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除部分新员工当月入职,尚未办理完毕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入职当月离职,尚未缴纳;部分人员为农村户籍,已购买新农合等保险,不再重复购买;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不缴纳之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已分别出具了证明文件,证明发行人子公司已办理社保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发行人报告期内“没有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而被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 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花名册、住房公积金缴纳人员明细表以及相关主体的说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共计1,977人,已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共计1,920人,占员工总数的97.12%,因各种情况而暂时无法或无需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共计57人,占员工总数的2.88%。
经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除部分新员工当月入职,尚未办理完毕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入职当月离职,尚未缴纳;部分人员为农村户籍,已购买新农合等保险,不再重复购买;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不缴纳之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为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未为全部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发行人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已出具了证明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我中心处罚的情况”。
就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军已书面承诺:“本人将依法督促宝明科技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如果宝明科技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宝明科技或其子公司对本承诺出具日以前的员工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追偿、补缴或处罚,本人将无条件的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全额承担应补缴或被追偿的金额、承担滞纳金和罚款等相关经济责任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保证宝明科技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未为部分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因该等员工数量占比较小,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对相关事项作出承诺,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劳务派遣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用工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宝明精工、宝明显示、宝美显示在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较强的岗位,采取劳务派遣方式作为其用工的补充方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存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情形,其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存在超过其用工总量 10%的情形。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超过用工总量10%的不规范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主要原因系发行人业务发展迅速,部分项目时效性要求较强,存在短期较大量临时用工的需求,该等用工人员通常流动性较大且用工单位对其经验和技能要求较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聘用该等人员系用于相关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不涉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岗位。
对此,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分别开具了证明,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因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而受到其行政处罚。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军已书面承诺:“本人将督促宝明科技及其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公司用工,将劳务派遣用工总数保持至用工总数的 10%以下;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劳动用工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人将全额补偿宝明科技、宝明精工、宝明显示、宝美显示、赣州宝明因此遭受的损失” 。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子公司已依法对劳务派遣进行规范,不存在有关劳动、社保方面的重大行政处罚,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超过用工总量 10%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核准或备案
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拟投资 项目用地 备案项目 备案机关 环评
号 总额 编号 批文
LED背光 惠湾国用 2016-4413 惠州大亚湾
1 源扩产建 46,947.11 (2010)第 03-39-03- 经济技术开
设项目 122101004 012724 发区发展和
90号 改革局 惠湾建
电容式触 惠湾国用 2016-4413 惠州大亚湾 环审
2 摸屏扩产 41,512.15 (2010)第 03-39-03- 经济技术开 [2018]7
建设项目 122101004 012723 发区发展和 8号
90号 改革局
3 研发技术 6,497.58 惠湾国用 2016-4413 惠州大亚湾
中心建设 (2010)第 03-39-03- 经济技术开
项目 122101004 012725 发区发展和
90号 改革局
合计 94,956.84 - - - -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未来三年内公司将扩大LED背光源、电容式触摸屏生产规模,保持公司的优势地位;加大LED背光源和电容式触摸屏细分行业技术和产品研发创新力度,丰富产品结构,满足客户定制化需求;完善客户渠道建设,拓展国内外新客户,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培养和引进技术和管理人才,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增加公司的研发实力” 。“公司将进一步提升触摸屏加工业务能力,保持 ITO 镀膜及高阻膜加工优势,继续扩大生产规模,满足市场需求。此外,公司正在研究开发柔性AMOLED电容式触摸屏产品,积极开拓OLED市场” 。
本所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 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子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子公司的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诉讼标的超过 100 万元、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情况如下:
1. 发行人与新辉开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9月30日,发行人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新辉开,判令其支付发行人货款本金6,936,486.10元及截至2013年9月30日的利息181,086元,并支付所订购但未提货的产品货款70万元,该案案号为(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25号,新辉开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2014年6月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25 号裁定,驳回新辉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新辉开不服(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25号裁定,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4年8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58号裁定,支持新辉开的上诉请求,撤销了龙岗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25号裁定,驳回发行人的起诉。发行人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58号裁定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2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同意提审本案。
2015年5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粤高法立民提字第9号裁定,裁定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58号裁定,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25号裁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恢复受理案件。
2017年10月20日,就发行人与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之间涉及产品纠纷的案件,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发行人支付货款693.65万元及利息。发行人及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均已提起上诉。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2. 宝明精工与东部来特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6月12日,东部来特机电(烟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来特”,2018年1月更名为“缔谊碧来特机电(烟台)有限公司”)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宝明精工支付货款1,230,000元及违约金180,234元等。
2013年7月8日,宝明精工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东部来特退换货款287万元及利息,并解除双方签署的《销售合同》等。
2014年11月26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东部来特向宝明精工退还287万元货款并支付利息,解除双方签署的《销售合同》等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2月14日,东部来特上诉,请求判令撤销(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并判决宝明精工支付货款123万元及违约金等。
2015年11月20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惠中法民二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2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民申327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东部来特的再审申请,裁定提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8年11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民再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撤销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二终字第221号、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2)宝明精工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将20台CNC精雕机退还东部来特;东部来特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 164 万货款给宝明精工;(3)解除东部来特与宝明精工的《销售合同》,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案暂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子公司涉及的仲裁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及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子公司的确认,报告期内,前述主体无标的金额超过 100 万元、尚未了结的重大仲裁事项。
(三)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子公司涉及的行政处罚
1. 2016年8月4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违法行为通知书》(深交违通第P0004426号),发行人因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与货物运输,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处于3,000元罚款。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发现违规行为后立即整改,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缴款凭证,发行人已缴清罚款。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政法发[2010]251号),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五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 2017年5月4日,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深国税龙华简罚[2017]4464号),因发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处以50元的罚款,发行人当日缴纳了罚款。根据2019年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为发行人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19]2168号),“我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
3. 2017年7月27日,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宝明精工作出(惠湾)安监罚[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宝明精工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对宝明精工罚款9.5万元。
2017年8月30日,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宝明精工作出(惠湾)安监罚[201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宝明精工未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的防腐、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对宝明精工罚款8万元。
根据宝明精工申报职业病的资料以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查看,宝明精工已完成职业病申报工作并在厂区张贴有关防范职业病的信息;同时,宝明精工加强了内部安全管理,就危险化学品设置了防腐防泄漏的设施。2017年12月7日,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具的《说明》记载:“宝明精工积极配合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现已整改完毕,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核查,2014年1月1日至今,该公司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
4. 2017年11月17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向宝美显示作出惠湾环罚字[2017]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清洗废水未进入污水处理站外排至雨水管网,对宝美显示罚款8万元。根据缴费凭证,宝美显示已按时缴纳了罚款。
根据宝美显示的说明,本次行为系车间清洁操作失误所致,具有偶发性。宝美显示事后已进一步完善管道设置,并通过定期进行员工培训等方式加强车间清洁管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根据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说明》,“宝美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现已整改完毕”,“自2014年1月1日至今,符合国家环保生产要求,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5. 2018年6月14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向宝明精工出具惠湾环罚字〔2018〕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宝明精工石灰渣堆放点部分石灰渣露天堆放,部分路段未做防雨、防渗、防漏等措施,对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对宝明精工处以人民币12,000元的罚款。根据缴费凭证,宝明精工已按时缴纳了罚款。
根据惠州大亚湾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8年11月5日出具的《关于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宝明精工“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了整改,紧急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所,做好了“三防”措施,消除了安全隐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此次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的违法程度属一般,未造成环境污染,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子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天眼查、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除上述行政处罚之外,报告期内,上述主体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情形。
(四)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并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虽未发生但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部分,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与《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深交所的审核同意之外,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五份。(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光建
王立峰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附件一: 已经取得的商标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证号 商标图样 权利人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专用权期限
1 22684870 发行人 第9类 2018.04.28-2028.04.27
2 22685143 发行人 第9类 2018.04.28-2028.04.27
3 27905551 发行人 第9类 2018.11.14-2028.11.13
5-2-92
附件二: 已经取得的专利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的专利情况如下:序号 权利人 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1 宝明科技 背光源柔性线路板的焊盘电路改进工艺 发明专利 2009101361148 2009.04.30 2013.11.20
2 宝明科技 铁电钙钛矿结构铌酸钠纳米棒的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2010101111450 2010.02.09 2012.10.17
3 宝明科技 ITO通孔一体式电容触摸屏及制造方法 发明专利 201110234546X 2011.08.16 2012.08.29
4 宝明科技 ITO过桥一体式电容触摸屏及制造方法 发明专利 201110234553X 2011.08.16 2013.05.08
5 宝明科技 一种ITO通孔电容触摸屏及其制造方法 发明专利 2011102345510 2011.08.16 2013.01.23
6 宝明科技 金属过桥一体式电容触摸屏及制造方法 发明专利 2011102345525 2011.08.16 2013.09.11
7 宝明科技 一种ITO过桥电容触摸屏及制造方法 发明专利 2011102345559 2011.08.16 2012.07.18
8 宝明科技 新型ITO过桥一体式电容触摸屏及其制造方法 发明专利 2012100847856 2012.03.27 2013.10.30
9 宝明科技 新型ITO通孔一体式电容触摸屏及其制造方法 发明专利 2012100840289 2012.03.27 2014.04.23
10 宝明科技 适用于超薄背光源的导光板 实用新型 2009201515917 2009.04.30 2010.05.26
11 宝明科技 适用于LED灯焊接脚的自动折弯裁切装置 实用新型 2009201620650 2009.07.03 2010.04.14
12 宝明科技 椭圆搭桥式电容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0201277339 2010.03.10 2011.02.09
13 宝明科技 高透光型电容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0201277324 2010.03.10 2011.03.09
5-2-93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14 宝明科技 单面双层菱形结构电容式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0202868105 2010.08.03 2011.04.06
15 宝明科技 金属过桥一体式电容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1202975474 2011.08.16 2012.07.11
16 宝明科技 ITO通孔一体式电容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1202975559 2011.08.16 2012.05.23
17 宝明科技 非搭接一体式电容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2200417393 2012.02.09 2012.10.10
18 宝明科技 无金属电极层非搭接一体式电容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2200417124 2012.02.09 2012.10.10
19 宝明科技 新型无金属电极层非搭接一体式电容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2201198270 2012.03.27 2013.01.30
20 宝明科技 新型非搭接一体式电容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2201198374 2012.03.27 2013.01.30
21 宝明科技 新型ITO过桥一体式电容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2201206718 2012.03.27 2013.08.07
22 宝明科技 新型金属过桥一体式电容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2201198321 2012.03.27 2013.01.30
23 宝明科技 新型ITO通孔一体式电容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2201198355 2012.03.27 2013.08.07
24 宝明科技 新型ITO层非搭接一体式电容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2204161371 2012.08.21 2013.06.12
25 宝明科技 一种彩色电容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4203276042 2014.06.19 2014.10.15
26 宝明科技 一种低成本电容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4203282043 2014.06.19 2014.10.15
27 宝明科技 一种无胶框的背光模组 实用新型 201720002426X 2017.01.03 2017.08.29
28 宝明科技 一种手机背光胶框的热流道注塑成型设备 实用新型 2017200021469 2017.01.03 2017.11.07
29 宝明科技 一种导光板全浇口模具 实用新型 2017200016206 2017.01.03 2017.12.15
30 宝明科技 一种高亮度导光板 实用新型 2017200027287 2017.01.03 2018.01.05
31 宝明科技 一种复合结构的导光板 实用新型 2017200024274 2017.01.03 2018.02.02
32 宝明科技 背光源保护膜 实用新型 2017202836110 2017.03.22 2018.02.23
5-2-94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33 宝明科技 一种导光板 实用新型 2017200027291 2017.01.03 2018.04.10
34 宝明科技 一种手机背光散热结构及背光模组 实用新型 2017211453150 2017.09.08 2018.04.10
35 宝明科技 一种激光打标治具 实用新型 2017212794171 2017.09.30 2018.09.07
36 宝明科技 一种背光用FPC 实用新型 2018204219168 2018.03.27 2018.11.20
37 宝明科技 一种正反面可装产品吸塑盒 实用新型 2018204210727 2018.03.27 2018.11.20
38 宝明科技 一种利用COB作为光源的手机背光模组 实用新型 2018204289669 2018.03.28 2018.11.20
39 宝明科技 一种新型窄边框背光模组 实用新型 2018205084435 2018.04.11 2018.11.20
40 宝明科技 一种防止光源端漏光的背光结构 实用新型 2018205092272 2018.04.11 2018.11.20
41 宝明精工 无金属电极层非搭接一体式电容触摸屏及其制造 发明专利 2012100285577 2012.02.09 2014.11.26
方法
42 宝明精工 双面直条型电容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0205434875 2010.09.26 2011.05.18
43 宝明精工 双面交错型电容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0206617977 2010.12.15 2011.06.22
44 宝明精工 单面交互型电容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1202424039 2011.07.11 2012.04.11
45 宝明精工 一种ITO通孔电容式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1202975563 2011.08.16 2012.03.21
46 宝明精工 ITO过桥一体式电容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1202975582 2011.08.16 2012.03.28
47 宝明精工 一种ITO过桥电容式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1202975578 2011.08.16 2012.04.04
48 宝明精工 一种带扩散点的背光源 实用新型 2013204349718 2013.07.19 2014.04.30
49 宝明精工 一种FPC连片背胶的背光源模组 实用新型 2013204347784 2013.07.19 2013.12.25
5-2-95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50 宝明精工 热注嘴 实用新型 201320434791X 2013.07.19 2013.12.25
51 宝明精工 一种注塑模具用模仁 实用新型 201320434985X 2013.07.19 2013.12.25
52 宝明精工 一种共用模架 实用新型 2013204675863 2013.08.01 2014.01.15
53 宝明精工 带弹片的背光源模组 实用新型 2013204336686 2013.07.19 2013.12.25
54 宝明精工 一种按压夹具 实用新型 2013204680236 2013.08.01 2014.01.15
55 宝明精工 抗折皱背光源模组 实用新型 201320433660X 2013.07.19 2014.07.02
56 宝明精工 一种激光蚀刻工艺电容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4208373104 2014.12.25 2015.04.22
57 宝明精工 一种均匀镀膜屏蔽罩 实用新型 2016212266034 2016.11.15 2017.06.27
58 宝明精工 一种曝光机玻璃定位搬送装置 实用新型 2016212266180 2016.11.15 2017.07.07
59 宝明精工 一种玻璃基板镀膜卡具架 实用新型 2016212266138 2016.11.15 2017.06.27
60 宝明精工 一种超薄基板玻璃送料装置 实用新型 2016212266161 2016.11.15 2017.07.07
61 宝明精工 一种带抗静电膜的液晶面板 实用新型 2018204297932 2018.03.28 2018.11.20
62 宝明精工 一种具有靶材保护功能的镀膜设备 实用新型 2018204182708 2018.03.27 2018.11.20
63 宝明精工 一种具有绝缘块保护功能的镀膜设备 实用新型 2018204193810 2018.03.27 2018.11.20
64 宝明精工 一种大扭力传动组件 实用新型 2018204643032 2018.04.03 2018.11.20
5-2-96
附件三: 发行人获得注册的域名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获得注册的域名情况如下:
序号 域名 注册日期 截止日期 域名注册人
1 bmseiko.com 2007/04/05 2020/04/05 发行人
2 bmseiko.cn 2007/04/05 2020/04/05 发行人
3 bmseiko.com.cn 2007/04/05 2020/04/05 发行人
4 baomingtech.com.cn 2011/09/23 2019/09/23 发行人
5 baomingtech.cn 2011/09/23 2019/09/23 发行人
6 baomingtech.com 2011/09/23 2019/09/23 发行人
7 bmgroup.cn 2011/09/24 2019/09/24 发行人
8 bmtech.com.cn 2011/09/24 2019/09/24 发行人
9 bmtouch.com.cn 2012/02/08 2020/02/08 发行人
10 bmtouch.cn 2012/02/08 2020/02/08 发行人
11 bm-tech.com.cn 2012/02/08 2020/02/08 发行人
12 bm-tech.cn 2012/02/08 2020/02/08 发行人
5-2-97
13 bmtech.cn 2012/09/06 2019/09/06 发行人
附件四: 主要租赁房产情况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地址 租赁期限 面积(㎡) 权属 租赁 用途
证明 备案
永利泰投资有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路11 2016.06.01-
1 限公司 发行人 号深南花园裙楼C区5 88.24 有 有 办公
层 2019.10.31521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 2017.04.01- 办公或工业
2 罗洲坤 发行人 大水田工业区宝运达工 2,676.60 无 无 或仓储
业区B栋厂房 楼 2019.03.313
5-2-98
附件五: 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授信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授信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如下:序 合同名称及编号 授信银行 受信 授信金额 授信期限 担保合同 担保人 担保
号 方 (万元) 方式
1 《综合授信协议》 北京银行深 发行 10,000 2018.05.16- / / /
(0480394) 圳分行 人 2019.05.15
《综合授信协议》 《最高额保证合同》
2 (ZH39021809009 光大银行深 发行 3,000 2018.09.17- (GB39021809009-1); 宝 明 精 保证
) 圳分行 人 2019.09.16 《最高额保证合同》 工、李军
(GB39021809009-2)
《综合授信合同》 宝 明 投
3 (华银(2018)深综 华润银行深 发行 5,000 2018.07.11- 《最高额保证合同》华银(2018) 资、宝明 保证
字(深营)第003号) 圳分行 人 2019.07.11 深额保字(深营)第003号 精工、李
军
《综合授信合同》 华润银行深 发行 2018.07.26-
4 (华银(2018)深分 圳分行 人 50,000 2019.07.26 / / /
综字(票)第003号)
5 《综合授信合同》 民生银行深 发行 8,000 2018.08.15- 《最高额保证合同》(公高保字第宝 宝明精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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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合同名称及编号 授信银行 受信 授信金额 授信期限 担保合同 担保人 担保
号 方 (万元) 方式
(公授信字第宝安 圳分行 人 2019.08.15 安18015号); 工、李军 担保
18015号) 《最高额担保合同》(公授信字第宝
安18015号)
《基本额度授信合
6 同》(兴银深后海授 兴业银行深 发行 10,000 2018.04.19- / / /
字(2018)第008 圳后海支行 人 2019.04.19
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2018圳中银
《授信额度协议》 华抵字第103号);
7 (2018圳中银华额 中国银行深 发行 16,000 2018.11.02-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8圳中银 宝明精 抵押、
协字第047号) 圳龙华支行 人 2019.11.02 华保字第103A号); 工、李军 保证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8圳中银
华保字第103B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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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如下:序 合同名称及编号 借款银行 借款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合同 担保人 担保
号 人 (万元) 方式
《最高额保证合同》 宝明精
1 《借款合同》 北京银行深 发行 2,000 2018.11.06- (0447034-001);《最高额担保 工、李 保证
(0512328) 圳分行 人 2019.11.06 合同》(0447034-002);《最高额军、乌音
担保合同》(0447034-003) 琴蒙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合同》
2 (ZH39021809009-1 光大银行深 发行 2,000 2018.09.29- (GB39021809009-1); 宝明精 保证
JK) 圳分行 人 2019.09.28 《最高额保证合同》 工、李军
(GB39021809009-2)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合同》
3 (ZH39021809009-2 光大银行深 发行 1,000 2019.01.02- (GB39021809009-1); 宝明精 保证
JK) 圳分行 人 2020.01.01 《最高额保证合同》 工、李军
(GB39021809009-2)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宝 明 投
4 (华银(2018)深流贷 华润银行深 发行 3,000 2018.07.20- 《最高额保证合同》华银(2018) 资、宝明 保证
字(深营)第004号) 圳分行 人 2019.07.20 深额保字(深营)第003号 精工、李
军
5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 民生银行深 发行 4,000 2018.08.15- 《最高额保证合同》(公高保字第宝 宝明精 保证、
合同》(公借贷字第 圳分行 人 2019.08.15 安18015号); 工、李军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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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合同名称及编号 借款银行 借款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合同 担保人 担保
号 人 (万元) 方式
ZX18000000092350 《最高额担保合同》(公授信字第宝
号) 安18015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2018圳中银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华抵字第103号);
6 (2018圳中银华借字 中国银行深 发行 2,000 2018.11.30-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8圳中银 宝明精 抵押、
第103号) 圳龙华支行 人 2019.11.30 华保字第103A号); 工、李军 保证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8圳中银
华保字第103B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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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银行承兑协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银行承兑协议如下:序 承兑 承兑金额(万 担保 担保
号 合同名称及编号 申请 承兑银行 元) 票据期限 方 方式 担保合同
人
1 《银行承兑协议》(0508325) 发行 北京银行 1,056.5388 2018.09.21- / / /
人 深圳分行 2019.03.21
2 《银行承兑协议》(0518822) 发行 北京银行 2,500 2018.11.23- / / /
人 深圳分行 2019.05.23
3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发行 光大银行 1,000 2018.10.25- 发行 质押 《质押合同》
(cd39021810024) 人 深圳分行 2019.04.25 人 (zy39021810024)
4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发行 光大银行 1,000 2019.01.24- 发行 质押 《质押合同》
(cd39021901009) 人 深圳分行 2019.07.24 人 (zy39021901009)
《银行承兑合同》(华银(2018) 发行 华润银行 2018.09.21- 发行 《质押合同》(华银
5 深分银承字(票)第0003004号) 人 深圳分行 2,432.1870 2019.03.20 人 质押 (2018)深分质字
(票)第0003004号)
《银行承兑合同》(华银(2018) 发行 华润银行 2018.10.31- 发行 《质押合同》(华银
6 深分银承字(票)第0003005号) 人 深圳分行 2,500 2019.04.30 人 质押 (2018)深分质字
(票)第0003005号)
《银行承兑合同》(华银(2018) 发行 华润银行 2019.03.13- 发行 《质押合同》
7 深分银承字(票)第0003008号) 人 深圳分行 1,315.7917 2019.08.13 人 质押 (华银(2018)深分
质字(票)第00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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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承兑 承兑金额(万 担保 担保
号 合同名称及编号 申请 承兑银行 元) 票据期限 方 方式 担保合同
人
号)
8 《银行承兑协议》(公承兑字第宝 发行 民生银行 1,943.7565 2018.09.20- 发行 质押 《质押合同》(公担质
安18189号) 人 深圳分行 2019.03.20 人 字第宝安18189号)
9 《银行承兑协议》(公承兑字第宝 发行 民生银行 1,182.5095 2018.11.05- 发行 质押 《质押合同》(公担质
安18225号) 人 深圳分行 2019.05.05 人 字第宝安18225号)
10 《银行承兑协议》(公承兑字第宝 发行 民生银行 2,991.2463 2018.11.20- 发行 质押 《质押合同》(公担质
安18234号) 人 深圳分行 2019.05.20 人 字第宝安18234号)
11 《银行承兑协议》(公承兑字第宝 发行 民生银行 1,970.7808 2019.01.22- 发行 质押 《质押合同》(公担质
安19021号) 人 深圳分行 2019.07.22 人 字第宝安19021号)
《银行承兑协议》(公承兑字第宝 发行 民生银行 2019.01.25- 发行 《最高额质押合同》
12 安19025号) 人 深圳分行 1,000 2019.07.25 人 质押 (公担质字第宝安
19025号)
《保证金协议》(兴银
兴业银行 深后海保金字(2018)
13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兴银 发行 深圳后海 2,000 2018.10.26- 发行 质押 第034号)
深后海承兑字(2018)第034号) 人 支行 2019.04.26 人 《质押合同》(兴银深
后海质押字(2018)
第034号)
发行 《保证金协议》(兴银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兴银 发行 兴业银行 2018.12.19- 人 保证 深后海保金字(2018)
14 深后海承兑字(2018)第038号) 人 深圳后海 2,850 2019.03.26 、 、 第038号);
支行 宝明 质押 《最高额保证合同》
精工 (兴银深后海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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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承兑 承兑金额(万 担保 担保
号 合同名称及编号 申请 承兑银行 元) 票据期限 方 方式 担保合同
人
、 (保证)字(2017)
李军 068A);
《最高额保证合同》
(兴银深后海授信
(保证)字(2017)
068B)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资金池质押担保合
15 ((20925000)浙商银承字 发行 浙商银行 3,270.3538 2018.12.19- 发行 质押 同》((33100000)浙
(2018)第01525号) 人 深圳分行 2019.06.19 人 商资产池质字(2017)
第18063号)
附件八: 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票据贴现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票据贴现合同如下:序号 申请人 承兑银行 合同名称及编号 贴现票据金额 合同期限
(万元)
1 发行人 兴业银行深圳后海支行 《商业汇票贴现合同》 2,850 2019.01.15
(兴银深后海贴现字(2019)第001号) -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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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贴与奖励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财政补贴与奖励情况如下:
序号 年度 来源及依据 金额(元)
1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2017年度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公示》(深经贸信 1,000,000.00
息电子字〔2017〕117号)
2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的通 30,000.00
知》(深科技创新〔2018〕133号)
3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四批拟资助企业的公 1,566,000.00
示》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
4 2018年度 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2017〕4号)、《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2018年龙华区产业发 1,000,000.00
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企业技术中心等8类)公示的通知》
5 《关于深圳市2018年度稳岗补贴拟发放的企业信息公示》 52,939.67
6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7年度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有 20,148.75
关问题的通知》(惠市人社函〔2018〕167号)
7 《关于下达2017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4,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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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17年度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 515,600.00
项目计划的通知》(惠市科字〔2018〕7号)
9 惠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2018年惠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项目计划的通知》(惠 1,600.00
市知字〔2018〕17号)
10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7年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有关 1,545.75
相关问题的通知》(惠市人社函〔2018〕167号)
11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7年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有关 129,924.32
相关问题的通知》(惠市人社函〔2018〕167号)
12 《中共惠州大湾区经济开发区委员会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827,750.00
<大亚湾区关于加快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湾委发〔2017〕3号)
13 《大亚湾区关于加快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惠湾委发〔2017〕3号) 345,750.00
14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亚湾区经济户口清理促进规 40,000.00
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惠湾办[2014]71号)
15 2017年度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6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三批资助企业的公示》 2,213,000.00
16 《关于下达2016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第一批奖补资金的通知》(惠湾 300,000.00
财工[2017]29号)
17 《中共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委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 200,000.00
见》(惠湾委发[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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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关于下达2017年度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与创新型企业认定专项经费的通知》(惠湾财工 100,000.00
[2017]59号)
19 大亚湾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关于组织申请2016年知识产权激励活动奖励经费的通知》 8,000.00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20 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我市拟发放 251,585.38
2016年度 2015年度、2016年度稳岗补贴的企业信息公示》
21 《关于申报2015年度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惠市人社函 87,575.41
[2016]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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