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包括核查文件、咨询公司管理层在内的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增选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冼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其有不适合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情形,因此,同意增选冼易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聘请H股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董事会拟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永”)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同时拟聘请安永作为本次发行上市后 2020 年度的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审计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公司 2020年度财务报表,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安永签署相关合同等事宜。
独立董事同意聘请安永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及本次发行上市后 2020年度的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关于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申请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故将同时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鉴于在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的过程中,安永为公司提供境外发行上市相关的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经综合考虑,为提高公司年度审计效率,保持审计的一致性,公司拟将2020年度审计机构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负责审计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安永华明签署相关合同等事宜。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先沟通和友好协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认真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同意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为安永华明,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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